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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虚拟货币财产权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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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在信息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虚拟货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习以为常的存在,如伴随网络游戏而产生的各种游戏币、用于门户网站或通讯工具的附加服务消费的专用币(如腾讯公司推出的Q币)以及主要用以互联网金融投资的虚拟币(如比特币、莱特币)等,从最初的购物和游戏扩展到现在的网上理财,还能够通过兑换比率或所谓的“实体银行”实现虚拟货币的现实化,逐步形成了庞大且多样的网络交易模式。任何社会活动一旦有了既定模式就会形成系统的体系,而一旦形成体系就必须受到制约与规范。随着2013年比特币又一次引发热议,曾经一度被忽视的诸多虚拟货币的归属问题也暴露在公众面前。
  一、虚拟货币的基本界定
  制规解事,欲以法律明确虚拟货币的财产权,必先对虚拟货币具备基本的认知,即何为虚拟货币?与传统货币相比,虚拟货币又具有何种特性?这样的特性又会使其具有何种的法律属性?
  (一)虚拟货币的概念
  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虚拟货币。我国首次对虚拟货币进行的官方界定也是从网络游戏的角度出发――2009年6月由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通知》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规定为“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此外,虚拟货币还包括门户网站或即时通讯工具服务商发行的、用于购买本网站内的增值服务的专用货币以及用以互联网金融投资的网络虚拟货币等。故简单来说,虚拟货币是以虚拟金钱形式存在于网络中、由运营商为实现某种特定用途、冠以特定名称的非真实货币。根据使用功能和领域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网站(通讯工具)专用虚拟货币和投资型虚拟货币。
  (二)虚拟货币的特性
  与传统货币不同,虚拟货币虽然冠以“货币”之称,却不完全具有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全部职能,这即意味着同传统货币相比,虚拟货币在的财产性和法律上具有了新的特性:
  第一,虚拟性。虚拟货币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的虚拟性,它以数字的形态存在于网络中,以电脑终端和数据流为载体在虚拟环境中进行交易,不能脱离网络环境而单独存在。它与现实的链接点应当是在现实中找到相应并能够相互转换的对价,而非直接性的现实给付。
  第二,价值性。能以现实货币进行衡量,又能满足人们物质、精神上的需要的性质就是价值性①。虚拟货币既可以是在网络游戏中花费一定的精力、财力以特定方式累积获得,也可以直接从网站充值购买而获得,二者均能用现实货币衡量。毫无疑问,虚拟货币是具有价值性的――也可以说,虚拟货币是具有财产价值的。
  (三)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
  从虚拟货币的特性可以肯定,虚拟货币应当具有财产权。但其财产权应当归属于何者?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是否同一?对于这些疑问的探究,就使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
  包括虚拟货币在内的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一直是法学界的争论焦点,在长期的探索中相继出现了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特殊财产说、准物权说、分阶段说等学说,其中主要介绍以下四类学说:第一,物权说。大多数学者均持有该观点,认为虚拟货币及虚拟财产属于用户通过合法购买或付出劳动所获得的物,当然具有物权属性。第二,债权说。②该观点认为,虚拟货币则是一种债权凭证。用户用现实货币购买虚拟货币,再用所获得的虚拟货币购买网络运营商所提供的相应服务或商品,因而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虚拟货币实际上是证券化的电子债权凭证。第三,特殊财产权说。③此观点将虚拟财产视为与债权类似的请求权。但它并不属于债权或物权,而是一种新的财产类型。第四,准物权说。④这种观点从虚拟货币无法实现直接占有和转移公示等角度,否认了虚拟货币的物权属性,而认为其属于准物权。笔者更赞同物权说的观点:
  首先,虚拟货币是独立于人身体之外、能够被人所支配,并花费一定金钱或耗费一定劳动所获得的、当然排他的“物体”,它附着于电子数据并通过电子数据而具有实际效用,符合物权的基本特征。不能狭隘的因为它是无体物就否认其物权属性,在物权法中所规定的由国家所有的无线电频谱资源同样属于无体物,随着科技的发展,物权法中的“物”的范围也逐渐发生变化。
  其次,有学者认为虚拟货币是有期限限制的,而物权在物的存续期间是无限的永恒的,故虚拟货币不应该为物权属性。这种看法存在一定的理解偏差:虚拟货币的期限限制,并非“物权”存续期间的期限限制,而是“物”的存续期间。网络运营商因为经营问题或其他需要等原因,废除虚拟货币,是使虚拟货币不再存在;它消失的同时,存在此上的物权才随之消失。
  最后,从其他观点――主要以准物权说的缺陷论证虚拟货币的物权属性:由于虚拟货币的特殊性而于传统意义上的物权不符,而认定为准物权属性是不准确的。准物权是“依据行政命令而取得的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而虚拟货币并不能认定为一种权属,更不是依据行政命令而取得,故不能因为虚拟货币的占有、转移方式就片面的将其法律属性归结为准物权。
  综上所述,虚拟货币是一种基于现代网络科技产生的、以电子数据为载体的“物”,具有明显的物权属性。故以法律思维分析虚拟货币,宏观上应立足于物权角度整体把握,微观上应据其种类特性区别研究,以确保法律对虚拟货币财产权的保护既能够全面涵盖又具有针对性。
  二、虚拟货币财产权的归属
  确定虚拟货币财产权归属的流向,才能确定与之对应的法律保护对象,因而明确虚拟货币财产权的归属是构建虚拟货币财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必经之途。鉴于虚拟货币不同类型间的差异,财产权归属的认定也应当分别谈讨:
  (一)投资型虚拟货币的财产权归属
  投资型虚拟货币主要运用于互联网金融投资与交易,并能够用以兑换现实货币(即通俗所称的“套现”),比较典型的有比特币、莱特币、无限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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