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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创业之初商事主体类型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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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面临毕业就业压力,越来越多的青年选择自主创业之路。然而在鼓励开拓创新的同时,也应结合相关商事主体的制度特色选择适合自己的创业方式。本文结合创业之初的实际情况与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事主体的规定,以普通合伙企业为核心,分析不同商事主体从设立、运行等方面与创业之相关问题,讨论创业之初选择设立商事主体所应着重考虑的相关因素。
  关键词:创业;商事主体;普通合伙企业
  当今社会,创业已经成为当代年轻人的选择之一。创业之初应当关注的问题包括多方面,然而选择何种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是其中较为关键的内容。商事主体的类型在商法理论与我国现行法中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与公司,其各有特色,创业之初应结合自身现实恰当选择,发挥自身热情与制度优势,为创业的成功增添筹码。
  一、普通合伙企业概述
  普通合伙企业是我国重要的商事主体之一。我国三类主要的商事主体中,其作为登记设立的商事主体具有设立简便、运行自治与无限责任等特点故而成为中小型企业的常见形式。笔者认为合伙企业的特征符合创业的需求,下文将一一阐述。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与登记制度简便易行
  普通合伙企业是我国重要的商事主体之一,有两人以上的合伙人、有固定的出资、经营场所以及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即告成立,成立条件简便符合初创业者的实情。其设立与登记的简便易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其一,解决了资金问题。创业首先面对问题即是资金的短缺,而合伙企业解决了此问题,几个要好的同学分别出资,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而个人短时间难以筹集大量资金,这是设立上优于商事个人的主要原因。其二,合伙协议的优势。几个具有创业热情的青年可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协商签署具有合伙企业“宪法”性质的合伙协议,充分体现合伙人之间的合意,将合伙人更紧密的联系起来,利于合伙企业的运行和发展。其三,登记手续简便。普通合伙企业的登记依据《合伙企业法》第10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登记手续之简便与商事个人的登记类似。商事公司的登记较为繁琐,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只需要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三份文件即可,既有较为规范的登记也体现了其较公司设立的自由。
  三、普通合伙企业出资、运行和利益分配的优点
  首先,普通合伙企业出资形式多样而数额明确。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人可以以认缴或是实际缴纳的方式进行出资。《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尤其劳务出资是合伙企业所独有的,这一规定使得不同专业背景或是不同经济条件的合伙人均可参与到合伙之中,而不用受经济条件的限制,极大的拓宽了初创者参与的范围。
  其次,普通合伙企业运行的高效。原因有以下三方面。其一,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有限,权力集中。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创始之初十分有限,人数少带来的必然是权力的集中,明确的分工使得合伙企业的运行效率较高。其二,合伙企业的决事机制适合创业。其决事机制主要是合伙人会议,由于人数较少且合伙的责任机制使得合伙人有认真对待合伙事务的动力。相较而言,公司的议事决策制度比较繁琐。其三,合伙人之间互相制约,促进企业的发展。《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是合伙人需要共同表决同意的,这就为合伙人之间的监督与制约打下了法律基础。
  最后,普通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意思自治。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的基本依据来源于合伙设立之初的合伙协议。笔者认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用来维系彼此关系应该是对对方的认同感,故而通过普通合伙企业利益分配的意思自治,创业群体可以为自己找到一个适合的利益分配模式。
  四、普通合伙企业税收优惠与责任承担的特点
  税收的优惠政策。税收是商事主体的重要支出之一,因此也是考量商事主体是否适合初创者设立的重要标准。我国对于普通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实行5%-35%的累进税率,而且实际上合伙企业在向合伙人分配利益时都会扣除税款。而相较而言公司的税制较为严格,税率为25%,特殊情况下为20%。由此可见,公司的税率高于合伙企业的税率,且创业初期收益并不会很高,那么成立合伙企业在税收方面即可有较大的优惠。
  责任承担方式的特色。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乍看起来似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承担的风险更小。但是在创业初期需要责任感,许多人都抱着试试看的心态,若采取有限责任对初创者来说是不利的。只有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有与合伙企业“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责任感才是创业成功的前提。
  五、总结
  创业是缓解就业压力的重要方式,而其选择的方向多种多样。笔者认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形式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创业者的长处和弥补短处。普通合伙企业的独特模式解决的创业之初的四方面的问题。其一是资金不足问题;其二是合作伙伴问题;其三是创业责任感不足问题;其四是税收问题。同时不同商事主体中各自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最为合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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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刘为民.论现代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J].甘肃社会科学,2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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