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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对边境地区矿业投资金融支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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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资源全球化趋势在经济全球化加速的背景下也呈现出范围和领域快速分散的格局特点,资源有限性特征加剧了各国对矿产资源的争夺。中国目前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经济的持续发展需要不断的“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两个市场”,才能为获得稳定的资源供应和确保在国际资源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为了让经济继续获取更多、更广的能源供应,中国需要创造更好金融政策制度环境,以便更好积极参与全球矿业投资的浪潮。
  关键词:矿业投资;金融支撑;边境地区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1
  经过过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制造业实现了量的飞跃,但是中国企业却面临着着国内资源枯竭与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能源需求矛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也进一步要求我国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国际环境,会遇到投资活动跨出国门面临的诸多不可控因素,如汇率、政治等风险。在在这些困难和问题中,最为突出的是资金、风险保障等瓶颈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加大金融支持,提供融资和保险、担保等金融服务为“走出去”企业保驾护航。
  一、加大财税支撑力度
  对边境地区进行矿业投资,除用好用足国家现有的市场开拓、贴息、补助、低息贷款基金、风险抵押和银行帐户托管等财政金融政策外,中国的边境地区还需要根据边境地区的市场,力争取更多中央在矿产进出口关税方面返还一定比例中国与被投资国两国征税口岸,并将更多资金用于边境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最大限度的发挥边境地区矿产贸易地缘优势。也争取延长中国与边境国家两国企业在投资次区域国家特别是边境地区所获外汇实行全额留成的时间,并适当减少上缴的外汇额度,争取允许与被投资国和中资跨国企业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允许其运用融资、租赁和国际信贷等多种融资途径和方式扩大对外投资的金融实力并赋予其对外金融权。中国与被投资国两国作为面向东北亚的延边地区和具备深水港优势,应克服影响投资环境和贸易发展的不利条件,更好发挥矿业贸易的合作与发展。税收政策方面,中国与被投资国两国边境地区在税收方面,也应争取国家对边境口岸地区更大的政策支持和优惠。建议中央与越南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投资协议,以维护中国与被投资国两国对外投资企业的利益,同时建议采用多层次差异性税收政策,鼓励中资企业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对外投资规划开展对边境国家的矿业开采及投资活动。
  二、 放宽中国与被投资国边境地区非贸易性跨国投资项目的外汇管制
  资本项目的开发是中国与被投资国乃至中国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必然的趋势,在目前资本项目还尚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在边境地区可以尝试适当放宽外汇管制,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允许边境地区的投资项目的外汇自由输出输入。另外,由于人民币在中国与被投资国两国周边国已形成事实上的硬通货。同时完善适合中国与被投资国贸易需要的人民币结算制度。中国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实施对被投资国的“专业化差异”经营模式,针对对被投资国投资的特点开展项目融资、贸易融资等综合性金融服务,结合人民币清算和结算、再贷款等银行业务为在被投资国国内进行投资的中资企业提供全方面的金融服务,支持当地的大型基础设施融资活动,为资源和矿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金融支持。
  三、争取有利时机加快人民币区域化进程
  目前,中国与被投资国进行相关贸易采用人民币结算已经趋于常态化,在中国与被投资国有关企业和民间中对人民币的结算功能较为认可,都认为应在现有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的扩大和提升两国贸易中的人民币结算制度,以便双边贸易中实现多渠道、多层次和多形式的贸易合作,并在贸易活动中在更大的领域、更广的区域和更多的行业中实现人民币结算和计价,以扩大人民币的货币职能发挥,推进人民币在中国与被投资国之间的区域化的进程。
  未来中国与被投资国相关矿业贸易合作中可以让采取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企业在进出口税方面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支持,鼓励更多的企业采用人民币作为结算货币使用,让更多的企业参与以人民币作为跨境人民币结算体系。此外,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需要在被投资国或者边境口岸地区建设更多的银行网点便利企业和居民办理相关业务,尽快建立中国与被投资国两国的双边银行清算结算体系。同时还需要加强中国与被投资国两国金融业进一步建立合作交流机制,进一步拓宽两国在金融合理领域及金融服务产品的创新及开发,通过丰富的金融产品结构和两国双边银行结算渠道,为中国的人民币区域化和国际化铺平道路。
  四、建立投资风险机制
  如果被投资国的国内投资环境较为复杂,对于中国企业的矿业投资风险问题一直是处于空缺的状态。对于减小对外投资风险的最佳方式便是建立相应的投资保险机制,以减少和规避不必要的风险。中国政府应根据对被投资国矿业投资特点设立专门的投资风险投资管理中心和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根据对被投资国的投资环境进行相关评估实行一定范围内的保险。政府方面应加大对此类保险的补贴程度,鼓励更多的中国跨国企业加人投资风险保险。各大保险企业也可以自身特点就对被投资国的矿业投资特点就保险对象、保险条件和承保范围、赔付标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对保险双方的权责和义务进行清晰的界定,在政府的相关财政支持下为分散对被投资国矿业投资的投资风险和补偿投资损失进行相应的补偿。
  参考文献:
  [1]Davison S.Doing more with less in Afghanistan(China’s and India’s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in Afghanistan) [J]. Far Eastern Economic Review,2009(11):57-59.
  [2]殷炎.试论建立和完善中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J].中国地质矿产经济,2002(1):102-109.
  作者简介:卢博森(1985-),男,河北石家庄人,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2011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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