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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立董事的薪酬与监管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史春玲 戴蓬军

  摘要:本文从我国独立董事监管的现状出发,探讨了独立董事的性质,并运用委托代理理论进行了分析,发现我国独立董事监管不力的根本原因在于对独立董事的激励不足。在此基础上构建新的薪酬方式,认为能够促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激励性约束条件,从而提升独立董事监管的效果。
  关键词:独立董事 委托代理 薪酬 监管
  
  一、问题的提出
  
  独立董事制度诞生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当时称之为非雇员董事),在近30年时间里迅速发展,实践证明独立董事制度在避免内部人控制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方面起到了显著的作用。我国上市公司一直存在着“一股独大”和“内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大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虚假出资转移公司资产,欺骗中小股东,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同时由于我国监事会缺乏独立性,易于受到大股东和经理层的控制,难以有效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逐渐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期望能够在避免内部人控制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方面起到一定的作用。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
  
  独立董事最根本的作用在于对内部董事和经理层的监督,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也参与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是对公司经营运作过程的监管。在实施过程中独立董事的监管效果如何?首先应肯定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在提升公司价值、平衡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职能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我国近年发生的“猴王股份”、“银广夏”等事件表明,独立董事引入之前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因为独立董事的引入而得到解决。某些上市公司虽然聘请了独立董事,但是公司很少让这些独立董事参与重大决策。另外,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一段时间后,其独立性逐渐被削弱,易于被内部人员同化,最终导致独立董事与公司经理层合谋、发布虚假财务信息的情况出现,损害广大股民利益。独立董事的监管作用并没有充分的发挥出来。目前已有许多学者对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进行了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从委托代理角度出发,并与独立董事的监管相结合的并不多见。而且有关独立董事薪酬制度的研究仍存在着不足:在理论上定性研究居多,定量模型的研究缺乏;在应用上单纯仿照英美等独立董事制度较为完善的国家的做法,而难以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本文拟运用委托代理理论,采用博弈分析的方法,构建新的薪酬形式,找出能够促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激励性约束条件,从而提升独立董事的监管效果。
  
  二、独立董事的性质及与股东的委托代理关系
  
  (一)独立董事的性质 目前,国内理论界基本认可独立董事在以下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作用。包括:客观审查公司的重大决策、保证公司财务和其他控制系统有效运转、评价和监督管理层的表现、保证股东有充分的知情权;二是对提高公司绩效的作用。包括:为公司带来新信息和新技能、帮助公司更广泛地接触其他行业、对公司的绩效评价和发展计划提供客观和理性的观点、帮助管理层识别机会,制定适合的发展战略;三是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作用。包括保证公司的经营行为都是为增加股东利益和避免公司资产贬值为目的、保证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传递准确、及时、完整。从独立董事的作用分析,独立董事是身兼监督、控制、平衡职权为一身的公司人员,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非常集中,大多数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制了股东大会,从而控制了董事会的选举。所以,我国独立董事最为重要的作用,即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也就是对控股股东及其派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和审查,制衡大股东,以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其次才是履行其他的功能。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周围存在着多重委托代理关系,要想使独立董事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必要的激励约束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二)独立董事与股东的委托代理关系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委托代理理论又是公司治理存在的理论基础。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内容就是规定委托人聘用代理人完成某项工作时委托代理关系的成立及代理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应采取何种行动,委托人相应地向代理人支付何种报酬,即通过委托人和代理人共同认可契约来确定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委托人为实现既定的目标,通过一系列激励机制使代理人与其利益尽可能地趋于一致,以促使代理人会像为自己工作一样采取行动,最大限度地增进委托人的利益。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着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如(图1)所示。从(图1)可以看出,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委托代理1)。股东是出资人,是资源所有者,但是股东大会是非常设机构,无法直接与经营者发生关系。因此,由股东大会委托其代理人即董事,组成董事会,代表出资人管理公司,以尽管理人职责。一般地讲,独立董事制度是指由股东聘请公司以外的与公司无重要关系的董事来参与公司治理,以达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独立董事制度实质上是委托代理理论在公司治理中的一种表现形式。独立董事作为公司的特殊董事,与股东之间也必然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4)。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委托代理2)。董事会是资产所有者的代表,由董事会授权给经营者,委托经营者进行日常管理,便经营者拥有了资源的使用、处置、分配的权力。同时,经营者还要承担责任,形成权责制衡关系。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受托责任关系以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决议等契约来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和监事会之间(委托代理3)。股东大会委托监事会进行监督,监事会对经营者的行为是否符合股东的利益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两者之间的关系也以契约来明确规定。另外,基于公司内部分层管理,在每一个上层与下层之间也有委托代理关系。上级主管将权力逐层下放,授权下级管理,两者之间通过劳动合同或经营管理责任文件等契约来明确规定。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独立董事与股东之间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但是股东包括大股东和中小股东,那么在这层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到底应该是大股东还是中小股东呢?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情况来看,大部分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选聘均由大股东决定,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这种方式很难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受损害。由委托代理理论可知,代理人受托于委托人,为委托人服务,所以我国独立董事的委托人应是处于弱势的中小股东,而非处于强势的大股东,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才能使独立董事为中小股东服务,保证中小股东的权益不受大股东和经理层的损害。
  
  三、独立董事监管不力的原因分析
  
  (一)独立董事薪酬不合理我国上市公司之所以存在大股东利用自身特权侵占、转移公司财产,发布虚假财务信息,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独立董事没有发挥自身的作用,监管不力。监管不力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对独立董事的激励约束,使其没有动力来发挥自身的作用,反而为独立董事与经理层的合谋创造了机会。究其本质是由于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不

合理,独立董事和经理层与股东之间均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如果缺乏必要的激励约束机制,两个代理人会有很大的经济利益驱动达成“合谋”。我国独立董事薪酬结构单一,一般以固定报酬为主,包括津贴和车马费。薪酬水平一般低于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水平,但高于公司中级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而经理层的薪酬一般都与公司的经营业绩相挂钩。在这种情况下,假设独立董事的工资为k,履行职责时的工作成本为c,经理层的工资是与公司业绩相挂钩的递增函数p(x),其中x为公司的业绩,x有两个值a、b(a>b),工作的成本为c1,两者的博弈过程如(图2)所示。
  
  在(图2)中,独立董事受股东的委托,经理层受董事会的委托,实际也是受股东的委托,而两者之间又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独立董事可以选择履行职责和偷懒,经理层也可以选择如实反映或者隐瞒公司的经营状况。将这两个代理人的选择进行组合,可以得到这样的结果:当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如果经理层如实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情况A),则两者向委托人报告的信息应该是相同的,这时两个代理人都履行了工作职责。假设公司业绩较好或维持在正常水平为a,按照合约向两个代理人支付报酬,二者都付出较大的成本但取得的报酬不变,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获得的收益是k-c,经理层获得的收益是p(a)-cl。反之,如果经理层隐瞒公司的真实状况(情况B),即经理层并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那么此时的公司业绩自然不会高于A情况的公司业绩,假设公司业绩为b,则独立董事付出较大的成本而获得的收益仍是固定的,而经理层由于造假所获得的收益却远远大于成本,两个代理人向委托人报告的信息必然不同,委托人据此可以得知经理层做假,经理层会受到惩罚,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获得的收益仍是k-c,经理层获得的收益是一曲。所以,在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比较“如实反映”和“隐瞒”这两种选择的不同经济后果,经理层的最佳回应应是如实反映。当独立董事偷懒时,如果经理层选择如实反映(情况C),则独立董事没有付出成本,经理层付出较大的成本,公司业绩维持在正常水平,但是不如情况A,假设为b,在这种情景下独立董事获得的收益是k-O,经理层获得的收益是p(b)-cl。如果经理层选择了隐瞒(情况D),则两者会联合做假,向股东报告好的经营业绩,此时两者付出的成本都最少,股东会误以为公司的业绩很好,假设为a,使得两者都获得较高的收益,这rang成了独立董事和经理者的合谋。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获得的收益是k-O,经理层获得的收益是p(a)-cl。
  从以上四种情况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独立董事的薪酬采用固定薪酬的情况下,情况D即独立董事和经理层合谋的情况,是最有利于独立董事和经理层的,但也是对公司最不利的,所以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最根本的解决方法是对独立董事进行激励约束,改变现有的独立董事薪酬方式,使独立董事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相挂钩,这就从根本上抑制了独立董事与经理层合谋的动力。
  
  (二)独立董事其他因素 独立董事之所以监管不利,除了薪酬制度不合理致使监管不到位这个主要原因以外,还存在以下原因:第一,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时间还较短,正处于磨合阶段,还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完善和调整,独立董事的监管作用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随着独立董事制度的不断完善,独立董事的作用会越加明显。第二,我国是在监事会制度难以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两者都受股东大会的委托对经理层进行监督,在功能和职权等方面存在着重叠和交叉,在运行过程中由于权责不明确很可能存在着冲突,致使独立董事的效用下降,不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的灵魂,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制度有效性实现的关键,而我国的独立董事由于其与上市公司之间千丝万缕的经济关系以及运行机制的不健全,使得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难以保障,影响了其监管作用的正常发挥。
  
  四、独立董事监管强化的策略
  
  (一)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只要独立董事努力工作就能够发挥作用,就能提高监管力度,就会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除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这个目的之外,也期望独立董事能够提升上市公司价值,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独立董事是否发挥作用只是其中之一,但是通过众多学者的实证研究可以发现,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有利于提高公司业绩。
  
  (二)设计合理的薪酬制度 通过对独立董事和经理层博弈的分析可以看出,若独立董事的薪酬与公司的经营业绩相挂钩,并且由于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那么独立董事努力工作时的工资就会高于其不履行职责时的工资,这样就能提高独立董事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发挥其自身的作用,避免与经理层的“合谋”。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由于独立董事的薪酬制度和业绩评价体系还不完善,还不能将独立董事的薪酬完全与经营业绩挂钩,所以在此假设独立董事的工资采取固定工资加变动工资的形式,即k+f(x),其中k为固定工资,f(x)为变动工资,并且为递增函数。x为公司的经营业绩,仍取a、b两值(a>b),在这种薪酬形式下,再比较A、B、C、D四种情况,得出博弈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看似乎还是D情况最好,但是这种情况只有在短期内是最优的,股东早晚会发现相互之间的“合谋”,后果就是独立董事和经理层不但失去了工作而且丧失了声誉。所以,若从长远的角度考虑,D情况显然不是最佳选择,两者做出的最佳选择应该是独立董事为了自身的利益,履行职责,发挥监管作用,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最终来提高自身的收益;经理层也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努力工作,加强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最终提高自身的收益。所以,独立董事从长远角度考虑首先应该排除D选项,要使得A成为最优解,这就要使k+f(a)-c>k+f(b)-c且k+f(a)-c>k+f(b),即f(a)-f(b)>c,这也就是本文所得出的激励性约束条件,只有满足这个条件,独立董事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才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力度。同样,对于经理层首先应该排除B和D选项,而A和C两种情况相比,显然A情况要优于C情况。所以,无论从独立董事还是经理层的角度出发,情况A都应是最优解,此时,独立董事和经理层都充分履行自身的职责,致力于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从而提高自身的收益,对上市公司也最有利。
  
  (三)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监管 为了使上市公司不受损害,避免独立董事与经理层的“合谋”,强化监管力度,上市公司首先应与独立董事签定长期合同,以避免独立董事为了短期利益与经理层合谋。然后改变独立董事的薪酬形式,使得独立董事的薪酬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由于在现实中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可以由股票价值来体现,所以采用固定工资加股票期权的形式,使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获得的收益大于其不履行职责时获得的收益,这就是独立董事的激励性约束条件。可见,只要满足上述的激励约束条件,独立董事就会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进而提高对经理层和内部董事的监管力度。
  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作为完善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措施,其薪酬问题直接关系到独立董事的监管效果,进而影响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对此,要勇于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与我国的特殊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现状相结合,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对其进行修正与完善,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随着人们对其认识的加深以及其自身不断的完善,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会逐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编辑 赵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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