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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会计主体概念辨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永 生

  摘要:本文从会计的发展及哲学的角度分析了传统会计基本前提的会计主体概念;并从科学与哲学的视角提出会计人员是会计主体、会计工作和服务的单位是会计客体的新理念,使会计学中会计主体的主体概念与哲学中主体的概念一致。同时对传统会计主体与新会计主体与客体进行了剖析,以使新的会计主体理念内涵清晰、无歧叉。
  关键词:新会计主体理念会计客体会计基本前提
  作者简介:
  王永生(1951-),男,湖南湘潭人,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教授
  
  一、传统会计主体改革的必要性分析
  
  (一)传统会计主体的新认识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互联网络、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以数字化技术为先导,以信息高速公路为主要内容的信息技术革命,使得知识、信息的扩散和应用大为加快,交易、决策瞬间完成,电脑技术的发展与广泛应用使通过互联网形成了所谓的网络经济。网络经济的兴起,促进了虚拟企业的迅速发展。虚拟企业是一种依托计算机网络进行信息传递和管理的跨越物理空间的虚拟组织形式,为了完成特定的经济活动,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通过互联网将多个个体联系起来,建立起短期或长期的合作关系,以最快速度推出高质量、低成本的产品或服务;一旦业务或交易完成后,又可在瞬间解除这种联系。虚拟企业的出现,突破了传统会计主体本身概念,不局限于实的物理空间,还存在于虚的网络空间;并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使会计主体分合迅速,极具灵活性。从而使得会计主体的空间范围越来越难以界定,传统会计主体更加难以把握。因此,需要突破传统的会计主体的思路,对会计主体本身重新进行认识。从传统会计主体内部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兼并浪潮纷纷兴起,企业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经营领域日趋广泛,跨国界、跨行业经营的公司日渐增多,企业经营的空间不断地扩展和延伸,由此产生的合并会计报表业务,将各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与母公司的财务报表相合并,实质上是对不同的会计主体的会计信息进行调整、归集与合并,体现母公司这一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这对传统的会计主体带来了冲击。因此,应建立衍生新式的会计主体或另辟蹊径设定会计主体。从会计主体外部看,主要包括会计信息需求和会计信息反映两个方面。会计信息需求随着经济的发展更具开放性,各企业、公司、同行的信息在互联网的支持下能够互相兼容,实现资源共享。但传统会计主体并没有从信息需求的角度作任何解释和定义,只是从会计核算角度限定了特定的空间范围,难以内涵会计主体所涉及的更深远的意义,如会计信息可靠性、相关性。会计信息反映强调单个、有形、稳定的经济实体。传统会计主体是进行持续经济活动、能用价值计量的特定单位,大到一个公司、企业,小到车间、班组甚至个人。但从宏观管理的角度看,传统会计主体并未包括大到多国联合体,小到国家甚至地区。从而对地区、国家、多国联合体、全世界经济的会计核算就不存在,显然这与经济全球化要求会计信息全球化不相适应。由此也产生微观会计属于会计学科范畴,而宏观会计因为缺乏会计主体不能归属会计学科,只能归属于社会经济统计学科范畴。笔者认为,这种由于传统会计主体问题,致使微观会计学和宏观会计学属于不同学科范畴是不科学的,需要进行改革。
  
  (二)传统会计主体概念分析一是传统会计主体的涵义存在缺陷。首先,会计主体定位不唯一。传统会计主体定位于服务对象,而服务对象具有广泛性,可以是自身也可以是相关者,这就造成会计主体定位不唯一。由此产生该定义混淆了会计工作的实施单位和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实际工作中还会使会计实施单位面临两难选择,如企业同银行的业务往来中,企业和银行的会计记录就完全不同,并且立足于不同的利益主体,就会有不同的会计政策可供选择,从而面临选择难题,此也为会计主体定位不唯一所致。其次,会计主体范围应扩大。会计主体将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限定在具有完整组织结构和人员的单位或组织。该定义较易理解,但无形中将部分经济核算单位排除在外。在经济活动中,个人也是其中的一部分。如在资金市场,个人投资者进行会计核算、决策分析,从事着会计主体的工作。在网络经济时代,不同的企业为了共同的目的,打破企业间的间隔,以网络为纽带,组成联合体(网络企业),为了达到利润最大化,该联合体也要进行会计核算,由此可见会计主体范围应当扩大。二是传统会计主体存在歧义。按照哲学或科学的观点,主体应是事物的主要部分,起主导作用。而传统会计主体含义中的主体是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是“会计”这一事物的非主要部分,起着辅助作用;主要部分应该是会计人员,起着主体作用。由此,传统会计主体中的主体含义与通常所说的主体含义不一致,即产生歧义。
  
  (三)传统会计主体难以适应会计环境变化的需要传统会计主体与会计实践特别是网络会计实践的冲突引发了对会计主体的研究。主要一是修改传统会计主体定义。该观点建议将会计主体定义为“会计工作的实体或个体”。会计主体分为实体和个体:实体型会计主体可以是法人,如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非法人,如企业中的一个特定部分以及合伙企业,还可以是几个企业组成的联营公司或企业集团。个体型会计主体就是个人,拥有经济资源,为了特定的目的,以个人为单位从事经济活动,并独立地承担经济责任。这一修改后的定义,实质上仍然没有解决传统会计主体的缺陷与歧义的问题。二是拓展传统会计主体内涵。对传统会计主体存在的
  局限性,拓展其内涵:由过去单个的、有形的、持久的主体扩展到包含多个的、无形的、短时的主体,甚至只要是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而相互协作的结合体,无论有多少个部门或独立的企业组织,都可以视为会计主体;并承认相对稳定的、实的联盟体与松散的虚的联盟体即现实主体与虚拟主体并存的局面。但是虚拟主体变化无常,难以界定。由此可以看出,不论是修改传统会计主体定义还是拓展其内涵,都是对传统会计主体的改良,这种改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应寻求更好的解决办法。
  
  二、新会计主体与客体的构建
  
  (一)新会计主体因为在会计工作中起主导作用的是会计人员,所以会计主体应是从事会计工作和提供会计服务的人员或组织。如注册会计师是会计主体的典型实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开放以来,出现了会计行业注册会计师业务,使得会计服务市场逐步形成,并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而注册会计师是这一作用的主体,在会计工作和服务中起着主导作用。财政部是我国会计主体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其全体会计工作人员或组织构成我国会计主体。而传统会计主体不是会计人员,而是会计工作和服务的单位或组织,这样会计人员的主体作用被忽略,会计人员工作和服务的单位就可控制(因为单位是会计主体,在整个会计工作中起主体作用)会计信息的质量,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这样使得会计信息质量难以控制,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由此可见,会计主体不应该是会计信息的产生或发生者,而应该是会计信息的加工或处理者,即会计人员要树立其是会计主体的新理念,从理论上使得会计信息质量是完全可以控制的。会计人员应该独立于会计工作和服务的单位,否则将无法充分发挥其会计主体作用。如果会计人员或组织不是独立

于会计工作和服务的单位,则会计主体是指在企事业单位组织中从事会itT作的人员或组织,并具有其特定的环境、目标、制度、活动、机制和治理结构。如企业就是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法律和文化环境下,从事盈利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为了有效地从事经济活动,制定了目标系统和规章制度,在一定的机制和治理结构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企业的会计人员是其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企业中具有特定的目标和权责利等规章制度。为了实现企业的目标,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为其设定的目标服务,履行相应职能,使其行动符合企业的制度和规则安排。这就要求会计人员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会计工作规范进行核算,实行监督,以便实现会计目标,从他律和自律上得到保证,使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规范适当。但企业是在一定的内外部社会和经济环境下运行的,会计人员身处其中必然受其影响,发生积极或消极的作用。由于存在着自然人固有的价值取向,会计人员也会表现为“经济人”偏好经济利益,“社会人”偏好人际关系。作为自然人和组织人的矛盾性,可能导致会计人员“应当如何”与“实际如何”二者不对称。因此,就有必要对二者的一致性程度进行检验,通过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对会计人员行为的规范性和恰当性进行鉴定和评价。为了保证会计信息与会计准则制度的一致性,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就是“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必须是规范和恰当的,这就是对“会计人员”的假设。亦即会计人员必须以会计准则和制度为标准,规范、恰当地进行会计核算。关于会计人员行为规范方面的要求实际上已经体现在我国的《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规中。这里强调的是作为会计法规制度中的规范和作为会计管理活动中的行为符合规范,在理论上并不是一致的,实践上还有待通过检验加以证明。因此,应经常对会计信息加以检验,以进行会计人员行为规范程度的评价。这是进行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条件。应将会计人员行为规范与恰当纳入会计主体假设之中,使之成为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基本前提。
  
  (二)新会计客体会计工作中被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是会计人员实践的对象,称为会计客体。这里会计客体也就是传统的会计主体,亦指会计工作为其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长期以来,将被会计服务的对象称为会计主体,容易引起歧义,不便于对概念的准确把握。依据哲学观念,被服务对象即会计人员认识和实践的对象应属客体,所以传统的会计主体应该称为会计客体更为确切,而会计主体则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或组织,不是会计人员工作的单位。因此,传统的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会计主体本末倒置,需要纠正,使其正确。会计客体是会计人员工作和服务的企业、单位、个人、组织、虚拟企业等,通常的会计客体是经营性企业。国外称会计客体为会计实体,因为其是有形而稳定的实体组织。实体既可以是主体,也可以是客体,当实体是人们认识实践的对象时就是客体。虽然国外将会计客体称为会计实体,但会计实体不能说明是行为发出者还是承受者,而实际上其是会计行为的承受者,笔者认为称为会计客体更为贴切。一个会计主体可以有多个会计客体,一个会计客体可以相应多个会计主体;会计主体、会计客体都可以是法人,也可以不是法人。会计主体对一个会计客体进行会计信息处理的范围由其所涉及的需要的经济活动业务事项而确定。
  
  三、会计主体哲学观
  
  哲学是各学科的基础,各学科应从哲学的高度进行其研究,探讨自身学科发展的规律,学科术语的含义应与哲学概念保持一致,避免引起歧义。因此,即会计学中主体的概念应该与哲学中主体的概念保持一致,而且应使哲学中主体概念贯彻会计学科理论与方法体系的始终。会计理论既有继承性,又有发展性。会计是环境和时代的产物,会计理论也应当是随着环境的改变而变化,与时俱进。虽然作为会计的基本理论,会计主体假设或概念是相对稳定的,但也不能长期停滞不前。会计是实用性很强的学科和技术(工具)会计主体概念也是发展的,要随着科学技术进步与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而有所新义,要适应社会经济技术环境的不断变化。
  本文系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资助项目“北京市电子商务发展及其信息会计基本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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