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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增值税转型对煤炭企业纳税行为的影响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薛振利

  摘要:增值税是煤炭企业主要税种之一,增值税转型对煤炭企业具有重大影响,文章回顾了增值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分析了此次增值税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针对煤炭企业如何调整自身纳税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煤炭企业 纳税筹划
  
  一、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主要内容
  增值税是就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此次增值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从1994年到2008年,我国增值税一直采用生产型增值税,所购固定资产、及其设备等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此次增值税改革的主要变化是实现了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购入的机器设备等用于生产经营的,所支付的增值税在符合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企业购入的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目的的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按照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而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调整增值税的适用比率
  不再区分小规模纳税人的工业和商业分类,原来使用的6%和4%的增值税率统一调整为3%。同时,规定,矿产品类企业适用的增值税恢复为17%。
  (三)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 。
  (四)延长纳税申报期限
  为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新增值税条例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五)对混合销售行为问题进行了个别调整
  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对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进项计税。
  二、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对煤炭企业增值税负的影响
  增值税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允许新购置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是矿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率从13%恢复到17%。这两种影响综合作用下煤炭企业增值税税负进一步提高。
  (一)增值税进项允许抵扣范围太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等。按照规定,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能纳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主要集中在矿井建设初始阶段,后续期间投入的固定资产和设备逐步减少,新增固定资产及设备进项税额的抵扣额也比较低,特别是那些建设时间长,开采作业稳定或者逐步下降的煤炭企业而言,进行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的可能性很小,主要是易损部件的更新和维护。煤炭企业主要的固定资产投资是固定资产和有关设备的更新改造,在这些支出费用中允许抵扣的项目非常少,例如煤炭企业的巷道建设在这个矿井使用过程中所占用的资金数量非常大,但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矿井和巷道作为构筑物所发生的进行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同样,矿井和巷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包括通风管道、抽风设备、排水设备、井下通讯设施等)发生的进行税额也不能抵扣煤炭企业的销项税额。煤炭企业可以用于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加并不显著。因此,对于处于正常运营过程中的煤炭企业而言,增值税改革对煤炭企业税收抵扣额的影响并不大,在税率提高4个百分点的情况下使得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大大提高。
  (二)税率提高影响过大
  煤炭企业的行业特点对煤炭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税负影响很大,煤炭作为初始产品在其生产过程中很少会产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这一问题在资源开采性行业普遍存在,正是因为这一因素的影响,1994年的税制改革充分考虑了煤炭行业的行业特征,考虑到煤炭是一种初级产品,将其增值税率调整为13%,但煤炭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率仍然很高。根据煤炭行业的统计,2010年度我国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率为4.31%,而煤炭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率高达7.84%,远远高于我国企业的平均水平,在提高税率到17%之后必然使煤炭企业的实际增值税率明显提高。近年来煤炭市场价格上升趋势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煤炭企业要通过提高价格来实现增值税的转移受到政府调控政策、经销商和消费者多方面的制约,要实现税负转嫁难度很大。煤炭企业采掘作业的特殊性也决定了其成本构成与其他行业企业之间存在显著不同。煤炭企业主要作业是煤炭采掘,各种原材料、易耗品的费用在成本中所占的比例较小,而主要的成本项目例如矿区塌陷补偿、青苗补偿、搬迁安置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支出所占的比重非常大,从实际统计情况来看,2010年度我国煤炭企业增值税税额相比2009年增加30.23亿元,增长幅度达4.36%。因此,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使得煤炭企业增值税税率进一步提高,进一步加大了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对煤炭企业纳税行为的影响
  (一)促使煤炭企业全面学习掌握新增值税条例
  面对增值税改革带来的严峻挑战,煤炭企业要做好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学习,全面掌握增值税的有关变化。只有充分掌握财税[2009]13号文件的具体要求,才能在工作实际中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有效的做好单位的纳税安排,适当安排纳税时间、纳税金额和固定资产所有权转移等因素,既是降低企业增值税负担的客观要求,也是避免企业因操作不当导致偷税、漏税从而规避纳税风险的必然要求。煤炭企业税务管理人员更应严格要求、细致清理,正确核算企业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来讲如果企业购置的新机器设备在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内,在2009年度或以后年度取得增值税发票、机器设备所有权并支付了大部分价款的,准予进行抵扣。在遇到抵扣项目含糊不清的问题时,应及时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就有关问题征求指导意见,坚决杜绝因主观实务导致少交税金的行为。
  (二)促使煤炭企业合理选择结算方式
  合理选择所购置资产的结算方式是通过纳税时间的选择进行的一种纳税筹划行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的销售结算方式有7种,这7种销售结算方式产生纳税义务的时间是不同的,这就为煤炭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例如,在销售方式上,煤炭企业应根据煤炭市场的变化以及本年度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具体情况,充分利用纳税的递延性,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就对结算方式、所有权转移等问题做出提前安排。在能够较快取得煤炭款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直接收款的方式结算,如果煤炭销售款不能很快收回,企业就应当签订分期收款的方式,从而将纳税义务的时间后移,减少增值税对企业现金流量的不利影响。
  (三)促使煤炭企业寻求新的税收优惠
  新的增值税改革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煤炭企业应充分研究这些优惠政策的条件,在企业的投资、筹资、公司产品结构调整等工作中分析税收筹划的可能性。例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实行即征即退50%政策。煤矸石是煤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品,不仅占用大量的存储空间,而且非常容易造成环境的污染,企业每年都需要花费大量资金用于煤矸石的存放、清理工作。如果煤炭企业投资兴建煤矸石电厂和建筑材料厂,就能够实现变废为宝,煤矸石可以进行发电,所产生的废渣和蒸汽又可以烧制建筑用空心砖,即解决了环境污染的问题,节省了大量支出,又创造了新的收入来源。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煤炭企业还可以在节能减排、坍塌地治理过程中研究和争取税收优惠项目。因此,煤炭企业必须积极创造条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消费性增值税,将增值税范围主动延展到第三产业,使企业支付的土地塌陷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地迁村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环境治理等方面投入的费用转变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才能实现增值税进项的实质性抵扣。

  (四)促使煤炭企业科学合理的进行固定资产及设备购置的纳税筹划
  虽然煤炭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比例相对于煤炭企业税率提高带来的影响较小,但是从绝对数量上来看,煤炭企业的设备购置金额大,如果能够做好新购进设备的纳税筹划工作也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税收优惠。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煤炭企业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固定资产及机器设备投资及日常维修
  新购置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直接抵扣企业的销项税额,对于降低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具有直接作用,同时,也会减少企业需要交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此外,固定资产原值的减少还降低了折旧的计提金额,提高企业的利润。因此,煤炭企业应高度重视固定资产及机器设备的增值税筹划,在矿井建设、设备采购阶段正确区分、分别核算不动产及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和机器设备等,在投产运营的过渡阶段正确处理不动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和投入使用的时间界定等问题,在固定资产及设备使用阶段,要做好日常维修购买固定资产修理用零配件进项税额的抵扣工作。
  2.设备采购应做到手续完备、票据齐全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将增值税进项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因此,煤炭企业在设备采购、修理用备件购买等环节,无论能否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用途,都应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保证固定资产用于可抵扣项目时能够有完备的增值税抵扣票据。
  3.设备采购的供应商选择
  按照设备供应商的规模可以将其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两种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差别很大,因此,在进行设备采购时煤炭企业应合理选择。煤炭企业从一般增值税纳税人处购买设备能获得更多的抵扣额。如果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应通过价格优惠来尽量弥补增值税抵扣额减少带来的损失。
  4.采购设备抵扣时机的选择
  为了提高企业资金的利用效率,煤炭企业应合理选择固定资产及设备的购置时机。设备采购应尽量安排在企业有大量增值税销项税额可以抵扣的期间,从而使得购入固定资产及设备的进项税额全额抵扣,否则,如果销项税额不足,虽然剩余的进项税额可以以后期间继续抵扣,但在此期间会占用企业的大量资金。因此,煤炭企业财务部门要做好固定资产的投资预算,做好现金管理与资产购置、纳税筹划三者的协调配合工作。
  参考文献:
  [1]任玉良.浅论增值税转型对煤炭企业的影响及建议[J].会计之友,2009(15):88-89
  [2]张志成.增值税转型对煤炭企业的影响分析及建议[J].煤炭科技,2009(1):21-23
  [3]何鸣.税制改革对经济的影响――试论增值税改革的影响[J].知识经济,2008(9)
  (作者单位: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东煤炭分公司核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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