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新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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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丽
《货物贸易出口企业境外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不仅赋予了企业自由选择权,还开辟了一条提高资金管理效率的新途径。
《货物贸易出口企业境外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1年1月1日正式开始执行。原定于试行一年的《办法》,仅试点三个月就开始全面铺开。
01 藏汇于民
2008年外管局取消了经常项下外汇收入强制结汇的要求。然而自去年6月汇改重启以来,截至去年年底,人民币累计升值已逾3%,今年人民币的升值压力依然不减。“由于对当前人民币的升值预期,很多出口型企业的外币收入还是愿意尽快的结汇成人民币。”摩根大通(中国)资金管理部总监许晟表示。
我国身陷美元贬值、人民币升值和国内通胀的三面夹击。自去年下半年开始政府就释放出信号,今年经济工作的重点是防流动性过剩和通货膨胀预期,包括防止热钱流入。
许晟认为,如果继续有大笔货物出口的外汇收入流回国内,央行被动进行外汇占款对冲(其中大部分为美元),由此增加基础货币投放,在一 定时期加剧了国内流动性过剩的矛盾,增大了通货膨胀压力;另一方面又不得不面膳储备美元日益贬值之损失。这实际上与2011年稳健的货币政策背道而驰。
“《办法》体现出‘藏汇于国’向‘藏汇于民’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国家外汇储备激增压力,向企业和个人分流一部分的贸易顺差以及由此造成的货币进入中国的状况。”许晟指出,对企业而言《办法》对企业资金管理是一个突破,提高了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
在一般情况下。出口企业货款结算时,须通过审核后汇入国内开户行,同时申报外汇局,而从国外汇入货款需要三天左右时间。《办法》实行以后,企业可以直接将出口收入存入境外,这些留存境外的资金就可直接用于货物贸易对外支付,从而有效减少了企业的外汇资金跨境划转费用及汇兑成本。
2 集中收付
《办法》第四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内企业集团可由集团总部或指定一家参与的境内成员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由其负责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所有参与的境内成员公司存放境外出口收入实行集中收付。“事实上一个企业集团选定境内的一个企业开立境外账户后,就可以直接用该账户来进行进出口收付。”许晟认为这是在企业资金管理方面的重要突破。
许晟指出,在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体制下,国内企业是不被允许做代收付或集中收付的。如果一个企业可以代表一个集团企业在海外做集中收付,这也就意味着可以帮助这家集团企业提高资金管理效率。
许晟对此进一步举例解释道,假如一家企业集团在境内不同地区有五个法人企业,在现行外回收付的条例里面,这五家企业必须分别在当地的银行开户,并分别在当地进行收付。而现在集团可以选定一家企业在海外开户后,另外四家企业可以委托该企业并利用其海外账白进行外汇集中收忖,这有利于集团对外汇头寸和风险的统一管理。
不过在企业实际操作中,还有几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一是企业运营模式是否适用该规定;二是选择哪一家企业作为代理企业;三是如何对账户进行管理;四是对账户设立地区法律法规、市场等风险的认识。同时他强调,无论是哪家企业被选中,首要一点是必须有货物进出口贸易。
在许晟看来,一旦实行集中收付,对企业而言最大的挑战在于账户的管理上。《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境内企业集团对存放境外出口收入实行集中收付的,应当做好参与成员公司债权债务的管理及相应的会计记账工作,清晰区分各参与成员公司的债权债务状况及金额。实行集中收付以后,同一个账户内至少存在两家,甚至更多企业的外汇收付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产生垫付或代收。“这对开户企业如何与账户中其他企业进行结算,如何记账,如何审计都提出了很多要求,必须要有一个好的账户管理系统。”
3
多元化选择
《办法》鼓励货物贸易出口企业将收人存放境外,鼓励并不意味着强制,这实际上为企业提供了多元化的选择。“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性质和资金需求,自由地把外汇收入存放境外或结汇,用于货物贸易的对外支付,自主选择性更大。”一位从事外贸业务的企业CFO如是说。
“海外资金留存海外并不难,关键是弄清楚为什么留存海外。”许晟认为,“这要看企业自身的需求、发展情况和业务模式是否合适选用这个《方法》。”从银行的角度看,他认为以下两类企业比较适合使用该《办法》。一是企业在海外还有一些外汇资金用途的;二是有意愿在海外建立海外资金的管理中心,并希望将境内企业的外汇收支纳入到海外资金管理中心中的企业。
外管局相关人士表示《协法》更适合于对跨境贸易收支较为频繁的企业、参与国际化程度高和集团化程度高的企业。许晟对此表示赞同。他还强调,建立海外资金管理中心的企业一定要是一个比较上规模的企业。“如果只是单一的货物贸易出口商,货物生产,加工、原材料供应等都在国内,那么收入留存海外对企业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反而还会面临汇率风险。”
虽然企业在收入是否留存境外的问题上拥有自由选择权,但是《办法》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专家指出,这一规定尤其是对支出范围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收入留存海外的积极性。不过在许晟看来,对收入和支出规定恰恰与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体系一致。“如果允许那些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资金随意流动的话,会增加热钱流入的风险,这是目前国家竭力规避的。《办法》完全是现行体系的一个有益补充。”
总体来看,企业需要结合自身情况、宏观经济环境和汇率变化等多种因素做出选择。在试点期间相关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规模不大,加之人民币升值预期,从短期来看,企业未必会使用这种权利,比如在当前美元贬值的情况下,企业可能不会选择保留美元。而我国对外贸易中绝大多数是以美元结算的。
04 选择开户行
《办法》规定,境内企业开立境外账户前,应当选定境外开户行。对于企业如何选择开户行,许晟认为,在跨境收支中,对开户行首要的要求是安全。他指出这个安全包括支付结算的处理能力和信息安全。
支付结算的处理能力安全具体是指保障到账和到账的速度,这主要是看银行本身的基础设施状况。信息安全则包括信息沟通的渠道和客户信息的保护。这个渠道包括电子银行、传真、邮件等,相比于电子银行,其他渠道风险相对更高。而同样是电子银行,哪家银行在业界的口碑更好一些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而在信息保护方面,企业也同样需要货比三家。
此外许晟建议,银行的应急能力也是企业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之一。例如是否能够快速应对法规环境自调整和变化,包括提出相应的建议和进行实施工作。银行除给出建议外,执行能力更重要。
最后他强调,银行的服务模式也是很关键的一点。客户服务是设立在本地?企业是否需要打电话到境外才可进行境外账户相关业务操作和服务?这些都是企业需要格外注意的问题。“以摩根大通为例,在该银行开立境外账户的企业客户只要通过当地的客户服务专员就可以对企业的境外账户进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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