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借鉴国际经验 完善绿色信贷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银联信

  绿色信贷源于国际上公认的“赤道原则”。所谓“赤道原则”是指2002年10月世界银行下属的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西德意志银行、花旗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在伦敦制定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的项目融资指南》。该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要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且利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周围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国际绿色信贷业务发展
  
  目前,国际上绿色信贷政策的实践主要集中在美国、英国、日本、加拿大、德国、荷兰等发达国家。
  美国银行业绿色信贷经验
  法律支持。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国会通过了26部涉及水环境、大气污染、废物管理、污染场地清除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每部法律都对污染者或公共机构的行为提出了严格的法律要求。在完善的环境法之下,美国又制定了多部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重点规范政府、企业和银行的行为并调节三方之间的关系。
  政策指导。美国政府实施了积极的支持和鼓励政策,刺激和促进绿色金融产业的发展。税收政策作为政府调节环保经济的有效杠杆,是美国政府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如:美国联邦政府1978年出台的《能源税收法》,对购买太阳能和风能能源设备所付金额中头2000美元的30%和其后8000美元的20%,可从当年须缴纳的所得税中抵扣。同时美国国内各银行也注意完善自身的信息技术系统,真正做到与社会环境部门数据共享,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
  银行努力。在严格的法律环境下,信贷银行需要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美国的银行由此成为国际上最先考虑环境政策特别是与信贷风险相关的环境政策的银行。
  英国银行业绿色信贷经验
  法律支持。英国立法主要遵循可持续发展、污染者付费、污染预防三个基本原则,并且据此形成了环境影响评价体系、综合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标准。依靠和运用法律手段特别是采用环境标准是英国环境控制体制的核心。其中《污染预防法》就规定了9000个工艺过程,凡是采用的企业都需要向环保部门申请,通过制定严格系统的技术标准和发放许可证的形式控制污染。环境标准管理代替了以前通过不断修改法律来适应环境问题的做法,并且形成了一套法规体系,其中许多法律都涉及到绿色信贷的相关规定。
  政策指导。英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激励政策。如政府颁发了“贷款担保计划”,规定小企业可向金融机构借贷最高可达7.5万英镑的款项,政府担保80%。但是在担保的过程中,政府会对企业的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估,侧重于为环境友好型企业进行担保。90年代初,已有1万多家科技型小企业获得这种贷款。地方政府也建立了提供风险投资种子资金的公司。这种政府担保型的贷款政策大大刺激了英国民间的中小企业融资。大量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英国政府推行的绿色金融政策自然就对那些量大面广的中小型污染企业发挥了有效的制约作用。
  银行努力。由于法律规定污染者付费,并以完整的生产标准来指导企业的生产,使得银行向高污染企业发放贷款具有很高的风险性。为了避免信贷资金无法回收形成坏账,银行自愿地将环境和社会因素纳入到自身的信贷管理和对企业的评估系统中。2003年6月,英国巴克莱银行宣布接受“赤道原则”,这一事件在英国环境管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巴克莱银行凭借自身的优势,制定了一个集社会和环境于一体的信贷指引,该指引涵盖了所有的融资条款和50多个行业。文件明确了企业环境违法认定标准,划分了环境风险等级,很好地为银行评估和审核贷款提供了支持。同时,该银行还通过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合作,向全球170多个金融机构提供了信贷指引。在银行内部,巴克莱银行通过吸引和留住年轻的专业人才,引进外部咨询公司或行业环保专家,建立了银行内部的环境风险评估人才储备库。
  日本银行业绿色信贷经验
  日本瑞穗银行在2006年建立了可持续发展部门,并改变了项目融资审批流程。根据新流程,客户需要填写“筛选表格”,而可持续发展部门会根据筛选结果将项目分为A类、B类和C类,然后将准备好的环境筛选报告提交给信贷部门。其中被分为A类和B类的项目――即对社会和环境具有重大潜在不良影响的项目,可持续发展部门会根据其“行业环境清单”开展彻底的环境审查,并在其基础上准备环境审查报告作为环境筛选报告提交给信贷部门。
  
  我国对国际经验的借鉴
  
  推进环境责任体系建设,强化环境污染责任。绿色信贷的初衷是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严格信贷环保要求,促进污染减排和防范信贷风险。要实现这一目标,就需要将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内在化,使环境污染责任能够落到实处。只有建立完善的环境责任体系,才能让银行和企业都有激励自发地推进绿色信贷的发展,达到节能减排、防范信贷风险的目标。
  规范标准体系,建立可操作性的银行信贷管理指南。由于我国绿色信贷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标准,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商业银行难以制定相关的监管措施及内部实施细则,降低了绿色信贷措施的可操作性。因此,我国的绿色信贷要进入实际操作首先要制定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标准体系。环保部门正联合行业组织和协会,建立一套基于环保要求的产业指导目录,各金融机构则加快制定完善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南。
  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和激励机制。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发布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针对性不强、时效性不够,不能适应银行审核信贷申请的具体需要,同时商业银行还不能提供使用环境信息的反馈情况,没有真正做到与环保部门数据共享,影响了绿色信贷执行的效果。因此,建议加快绿色信贷信息建设,使信息交流更加通畅。同时,还需运用价格、税收、财政、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调节或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建立一套激励各级政府和企业长期有效配置环境资源的机制。
  注意创新,做好银行内部机制的调整。金融机构除制定具体的信贷指南外,还需加强对自身人员、机构的建设,比如可以借鉴日本瑞穗银行的做法,建立专门的信贷可持续发展部门。同时应注意引进和保留高素质、高技术的员工,做好人才储备工作。(摘自2010年第3期《中国银行业创新与营销研究报告》银联信/文)□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34856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