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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被抢谁担责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郭丛生

  存款路上钱被抢,状告银行
  输官司
  
  2005年3月29日,在某银行博爱县张茹集营业所工作的小海给汪先生打电话,想让他帮助完成存款任务。汪先生满口答应,第二天下午2时许,汪先生骑摩托车携带8万元现金,来到许良营业所办理存款手续。
  一名和汪先生比较熟悉的银行工作人员看他要把钱存到张茹集营业所的银行卡上,就提出让汪先生把钱存到本所的账户上。汪先生表示可以在两个营业所的账户上各存一半,但这名工作人员不同意,也不给他办理存款业务。汪先生无奈,只好将柜台内的钱取出,准备到县城的另一网点办理存款。途中,尾随在后的两名男子将汪先生放在摩托车车筐内的8万元钱抢走。
  事后,汪先生认为,自己的损失是由于许良营业所员工揽储不成而拒绝为自己办理存款业务造成的,于是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为由将某银行博爱县支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赔偿自己损失的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博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的下属机构许良营业所虽然因揽储未及时给原告办理存款手续,但原告被抢走并损失现金8万元与被告的上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下属分支机构因揽储与原告协商如何存款不是导致原告被抢夺并损失现金8万元的直接原因,原告的损失是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且原告未妥善安全地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也是造成其财物受损的原因。故此,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储户存款时被抢,
  银行被判赔偿
  
  2007年5月22日下午3时许,河南省商水县农民张某到某银行商水县谭庄营业所存款。当他正在填写存单时,突然从他身后过来一个人,夺走他装钱的袋子就跑。张某边喊“抢钱了”,边去追抢钱的人,但抢钱的人坐上等在门外的摩托车逃跑了。
  张某认为,他的钱是在谭庄营业所营业厅内柜台上被抢的,而谭庄营业所没有必备的安全防卫措施,也没尽到应尽的职责,由于谭庄营业所的不作为,才造成了他的经济损失,谭庄营业所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是他便将某银行商水县支行及所属谭庄营业所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被抢现金8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到被告处存款,作为商业服务性质的某银行商水县支行谭庄营业所,应对储户在其营业场所的人身、财产提供安全保障。虽本案中突发性的犯罪行为被告难以预料和防范,但根据商业行规,其应为保障安全、预防罪犯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以尽到自己安全保障的义务。被告未设置保安、电视监控等必备的设施,故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原告张某携带大量现金,自身应提高警惕、确保安全,但他将钱放在柜台上,本身防范意识不强,所以对此事故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告应承担20%的责任,被告应承担80%的责任。(摘自2008年第18期《半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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