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生产型企业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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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翟中良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型中小企业在融资方面表现出不同的问题,以此影响我国这些企业的发展,本文将围绕这方面的问题进行讨论,并且找到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生产型中小企业 融资 问题 决策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生产型中小企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不断提高。生产型企业在支持我国经济增长、创造劳动力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相比而言,生产型企业所占的金融资源非常有限。近些年,我国生产型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已成为制约生产型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首要瓶颈约束。本文将在分析生产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多种金融方式来破解生产型企业融资难的政策建议。
一、生产型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问题
(一)银行贷款渠道信息不畅,导致贷款比重偏低
2009年11月14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调查报告显示,难以从银行贷款的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分别占有63.4%和70.9%。从银行贷款分布来看,中长期贷款占比较高,多为中长期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绝大部分资金投向“铁公鸡”基础设施领域,而且主要投给大中型国有企业,使得民营中小企业很难获得贷款。信息不对称是严重影响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关系。银行金融机构作为资金的提供者,往往并不能亲自参加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在信息方面,中小企业在资金的经营和管理方面比银行所拥有更多信息,这样就可以导致产生信息不对称带来了矛盾和问题。如生产型中小企业歇业率和破产率高,而且信用和担保体系不健全,使得银行对其贷款服务存在很高的风险。这样就使得银行对生产型中小企业在信用记录缺失、信息离散度高、透明度低、财务报表、银行资金账户不规范的小企业,银行不太愿意为其提供服务。
(二)证券市场融资难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处在一种滞后状态,并且资本市场结构单一化,如关于我国上市标准中对资本规模、盈利记录及融资额度等方面的限制,已经使得大量处于高速成长期的民企排除在上市公司之外,导致民间资本流动不畅、民间资本供求双方往往无法顺利结合。使得中小民营企业的上市还存在诸多问题。据统计调查显示,截止2010年6月,我国沪深两市只有民营上市公司769家,而其中沪市民营上市公司241只,总市值为1.38万亿元,流通市值为1.14万亿元,占比分别约为31%、37%和49%,而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发达国家90%的上市企业是民营企业。同时中小型企业自身在财务和管理上也存在不少问题,他们不愿意不愿意接受上市后对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必要稀释和变动,某些企业也不愿接受召开股东大会、定期披露信息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约束,这样使得我国生产型中小企业难以进入证券市场参与证券活动。
二、生产型中小企业的融资策略
(一)建立对融资平台的信用保障
根据我国生产型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政策性、商业性与民间互助性担保机构,再通过政府和社会共同出资成立,如形成信誉度较高的担保公司,形成生产型中小企业与特定人群的诚信体系,让担保公司和需求企业之间的关系迅速形成互相信任,以此达到获得银行的认同效果。对此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投资研究所的一份调研报告建议:加强政府财政和债务的透明度,建立和完善政府债务统计报告制度,达到实现商业银行对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与完全性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的效果,并且将地方融资平台的信用等级作为调控其融资规模的主要依据,可以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中央政府进行有区别地调控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规模,达到激励地方政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约束地方政府过度举债的效果。为商业银行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从而方便商业银行信贷决策的作用。
(二)允许地方政府向生产型中小企业发债
2009 年地方为了配合国家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加强地方安排配套资金和扩大政府投资的能力,以此才开始启动地方政府债券。随着地方政府发债规模的迅速扩大,达到缓解了各地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问题。2010年6月10日,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 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直属机构,并且按照项目性质和债务主要还款来源,对地方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进行分类管理, 以此从大的方向上提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债务清理整顿的原则。如果从长远形势来看,与其让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各种隐形方式大规模举债,那么还不如通过修改我国现行的《预算法》与《担保法》来完善政府发行地方债券的担保法规,从而实现地方政府举债透明化的作用。中央政府就各级地方政府是否具备发行地方债券资质进行评估,严密监控地方政府债券的增量规模与存量规模,发债资金的流向和债务的偿还等等方面,并将这些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以此允许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发行地方债,是我国化解地方隐性存量债务,达到有效为生产型中小企业融资的很好目的。
(三)加大建立民营中小金融机构
生产型中小企业融资不足的问题,其关键还是需要培养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民营金融机构,并且确定民间金融机构合法的地位、活动的范围、行为的准则,对存在如市场准入(资质条件)、资金来源、用途、借贷行为、收款手段、利率设定和合法权益保障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从而一开始就纳入国家法制正规轨道。同时为了保护存款户的利益,我国人民银行应运用各项货币政策工具加强监管,并且把贷款投向经营效益好、对国民经济起积极促进作用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户。并且加强行政管理,通过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采取分级牌照管理的办法,一是属于全牌照银行;二是可吸收大额定期存款,作专业贷款人;三是只贷不存的办法。
参考文献:
[1]杨献平.基于融资理论解读中小企业融资策略[J].中国投资,2009,(6)
[2]张天慧.地方政府债券:机遇、风险与对策中[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 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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