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外销收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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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涛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企业外销收入确认的意义;其次,结合会计准则与贸易条件及结算方式分析了进行企业外销收入确认的时点;并通过实例对企业外销收入确认时点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企业 外销收入确认
一. 前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不断开拓国际市场,积极参与全球竞争,企业的外销收入总额也随之逐年增长增长,2009年,中国更是首次超越德国成为全球最大出口国。因此,能否在会计处理上正确核算企业的外销收入,已经成为此类企业财务信息准确与否的关键之一。
二. 企业外销收入确认及会计处理的意义
(1)反映外销企业的经营活动,为企业经营管理者提供决策信息。
企业外销收入会计处理,是对外销企业各项出口销售经济业务进行的系统、连续、全面的记录,从而能够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并给管理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
(2)满足外销企业出口退税需求。
外销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后方可申请出口退税,因此外销收入的确认,关系到企业的税收利益。
(3)监督经济活动,控制经济过程,保护企业财产的完整
企业外销收入确认及会计处理,要在日常的工作中按照管理的目的和要求,对每项业务是否合理、合法和有效进行审核,对各项经济业务是否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监督,对外销企业的财务目标等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控制,制止不法行为,维护财经纪律,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
(4)为企业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会计信息,以便于其了解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投资人是企业的所有者,企业所有者希望了解企业的盈利能力,从而判断出他们的投资报酬如何;债权人将资金提供给企业,他们最关心的是企业偿债能力的高低,以便了解他们的资金到期是否可以收回本息。而企业的销售收入,则是提高企业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根源之一。
(5)为国家宏观管理部门提供信息,以其满足加强宏观调控的需要。
财政、税收等管理机构要加强国民经济管理,必须以大量的信息为依据,这些信息中所包含的企业出口销售状况等信息,必须由企业的财会部门提供。掌握这些信息,可以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提供有力的依据。
三. 企业外销收入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然而会计准则只是对经济业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尚需与具体的商业惯例(如贸易术语及结算方式等)相结合方具实务参考性。
首先,在贸易术语方面,依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不同的贸易术语代表了不同的风险、收益转移的状况,以FOB及DDU为例:FOB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DDU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其次,在结算方式方面,企业的外销业务中所常用的结算方式包括信用证结算方式、汇付和托收结算方式等。而且,在信用证或托收结算方式下,即使企业按合同交货,如果单证没有提交国内代理银行审核前,很可能会因单证问题而无法获得应收的货款。
若单纯以贸易术语中风险及收益转移的时点作为确认收入的标志,在信用证或托收结算方式下,由于尚未完成银行交单手续,很可能无法确保“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同时,若单纯按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对应的时点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志,由于可能导致无法确保“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因此,简单通过这两种方式来确定外销收入有失偏颇。
综上所述,企业外销收入的确认,应以会计准则为基础,在信用证和托收等结算方式下,如果向银行交单时点早于贸易术语对应的时点,则按贸易术语对应的风险及收益转移的时点确认收入;反之,如果向银行交单的时点晚于贸易术语对应的风险及收益转移的时点,则按向银行交单的时点确认收入;在其他结算方式下,则应以贸易术语对应的时点进行外销收入的确认。
四. 企业外销收入确认时点的实例
2009年12月,某外资企业对巴西客户出口电子产品一批,2010年1月5日收到业务部门送来的向银行交单的出口发票、箱单、报关单等单据,发票日期是2009年12月26日,报关单日期为2009年12月28日,该批产品于2009年12月29日装船,并于2010年2月9日送交客户。
1)如果该企业按FOB条件和客户成交,且结算方式为汇付,应以装船日-2009年12月29日作为收入确认的时间;
2)如果该企业按DDU条件和客户成交,且向国内银行交单日为2010年2月11日,应以交单日为2010年2月11日,而非交货日2010年2月9日作为收入确认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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