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煤矿维简费和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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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咏梅
摘要: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不仅要在煤炭成本中提取煤矿维简费,还要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本文结合实务中遇到的问题,针对这二项专用资金的提取、使用谈些不同的看法。
关键词:煤矿 维简费 生产安全费用
煤矿维简费和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是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从生产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支出和煤炭生产安全设施支出的资金。
一、现行煤炭企业两项资金的一般会计处理
(一)两项资金使用时的会计处理
对煤矿维简费的会计处理大多数煤炭生产企业仍按以前国家所发有关维简费的规定和办法执行,即将维简费的费用性支出直接在计提的维简费中核销,将维简费的资本性支出按固定资产实际价值增加资产的同时,冲减维简费并增加资本公积,该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仍然按月计提折旧费用并计入生产成本。
对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是按照2004年5月28日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通知》(以下简称《解答四》)规定:煤炭企业于未来期间使用已提取的安全费用时,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二)两项资金提取时的会计处理
企业按《通知》规定标准计提维简费时,借记“制造费用――提取维简费用”科目(即:实际产量×提取标准),如果矿井建筑物固定资产折旧未提足,则按提取的维简费中吨煤2.50元井巷费部分作为矿井建筑物资产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将其余部分作为维简费,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维简费”科目。如果矿井建筑物固定资产折旧已提足,则提取的维简费全数记入“长期应付款――应付维简费”科目。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时,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即:实际产量×提取标准),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
二、目前两项资金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
维简费和安全费用的使用既有费用性支出也有资本性支出。会计实务中,两项资金无论从提取的途径还是使用的范围,其性质基本相同,会计处理可比照进行。但表现出的问题是:
(一)若用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仍延用过去煤炭企业会计处理的做法’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冲减维简费并增加资本公积,该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仍然按月计提折旧费用并计入生产成本,则导致一项支出两次计入成本,资本公积成为从成本中提取,有背资本公积项目的实质意义。在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之后,该项资本公积如何使用尚未明确。
(二)按《通知》规定,煤矿维简费和煤炭生产安全费用要按标准提取,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在负债类科目。当企业使用结余时负债科目为贷方余额;当企业使用透支时,负债科目为借方余额。
这种账务处理方式存在以下弊端:一是给人为调解利润创造条件。煤炭企业实际工作中,维简费、安全费用与煤炭生产成本的一些日常开支项目很难加以区分,企业为了利润的需要会将应在维简费和安全费用列支的成本项目直接在日常成本中开支,使两项资金结余在负债科目反映;相反,企业也会将本应在生产成本中的开支转入维简费、安全费用列支,甚至使维简费和安全费用的负债科目余额出现借方倒挂。二是不能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财务信息。由于上述账务处理势必出现大量的负债体现在报表中,或者本应计入成本费用而在负债的借方挂账,这样会改变企业真实的相关财务指标,如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三是给调解税负创造条件。如果企业当年利润较高,企业即可以通过将应有维简费和安全费用列支的费用支出列入当期成本费用,从而达到减少纳税基数的目的。
(三)按照《通知》的支出范围,维简费可用于矿井固定资产更新、改造、零星购置等,将这部分资本性支出比照安全费用进行会计处理,按《解答四》规定可在增加固定资产的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计提折旧费用,由提取的维简费一次核销。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维简费”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从煤炭企业实际情况来看,每年新增固定资产中都有一定比例是用维简费形成的,这部分资产若比照安全费用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折旧的会计处理,势必会造成企业同时增加的相同类资产因资金来源不同而折旧方法不一致,其账面价值也不同的情况,不但给企业的资产管理带来不便,也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正确计量各会计要素及相关信息的要求。
三、目前企业对煤炭安全费和煤矿维简费会计处理的弊端
(一)煤矿维简费和安全费提取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
根据《通知》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和维简费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而实际情况是,企业的煤矿维简费和煤炭安全费往往是入不敷出,且用煤炭安全费用和煤矿维简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所缴纳的增值税不论是在生产型增值税或消费型增值税上都与其他资金购置资产行为并无区别,所以实际上现行办法对纳税筹划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二)提取标准的指令化,不适应企业的实际需要
根据《通知》规定:煤炭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按煤矿的大中、小型规模结合煤炭的可采技术条件进行划分。如低瓦斯的大中型煤矿按吨煤2~5元、小型煤矿则按吨煤6元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煤矿维简费用的提取标准按煤矿企业所在的地区进行划分,如河北、河南、山西、山东、安徽、江苏、宁夏、新疆、云南等省(区)按吨煤8.50元:东北三省按吨煤8.70元;内蒙古自治区按吨煤9.50元;其它省(区、市)煤矿按吨煤10.50元的标准提取。同时规定:企业在《通知》下发前,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煤炭安全费用、煤矿维简费提取标准的,与该《通知》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
上述的提取标准是否客观?是否合理?我们企业的经营者们可能不得而知,只能作为一个行政指令性的标准来进行提取、使用,忽视了企业不同个体之间因可开采技术条件和实际生产需要的差异。
(三)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按《通知》规定,煤炭安全费和煤矿维简费提取、使用都在“长期应付款”科目。即企业若使用透支则使该科目为借方结余,如使用有结余则使该科目为贷方结余。从而就可能导致企业财务状况(资产负责表)和经营成果(利润表和利润分配表)会计信息的虚假。
四、对煤炭安全费和煤矿维简费会计处理的建议
既然煤炭安全费和煤矿维简费不可避免地要发生支出,那么我们可以参考国际会计准则与美国会计准则,在采取更为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进行会计处理。
(一)对于矿井建筑物固定资产的折旧,可参照国际(美国)会计准则对矿井资产视同固定资产折旧的会计处理考虑到“经济储量”是我国1999年与国际接轨,按照国际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套改后才开始使用的标准。结合实际情况,采用“使用期间内该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数量”来表示矿井建筑物资产使用寿命。即按可开采储量对矿井资产进行折旧,“可开采储量”企业一般都比较容易获得。具体计算公式为:∑某期矿井建筑物资产折旧=∑某井巷资产×该资产某期实际产量÷该资产可开采储量。这样可有效地衡量出企业的投入与产出关系,从矿井建筑物资产的折旧就能比较出谁更具有规模经济。
(二)避免提取标准的众口难调,取消行政指令性的提取标准,由企业自主地按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保障生产安全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投入。
(三)企业在实际发生支出时,据实进行会计处理:遵循“因果关系分配原则”,分配计入成本费用;遵循“合理地和系统地分配原则”,计人资本化固定资产这样能更好地区分固定资产价值转移方式与原材料等存货价值转移方式的区别,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同时,又解决了使用煤矿维简费前后会计处理的矛盾,遵循了会计原则。
(四)按费用要素的用途,增加成本归集对象,而非设置一个成本项目进行核算。由于煤炭企业生产条件的不稳定性和产品品种的单调性,且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和煤矿维简费是煤炭开采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支出,所以可将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和煤矿维简费工程分别作为一个职能耗费,即按费用要素的经济用途,增设费用要素归集对象。
由于生产成本明细账是按产品设立,按成本项目登记的,因此在发生材料、工资、动力等各种要素费用时,直接记入“生产成本――生产安全费用”项目或“生产成本――开拓延深费用”。
参考文献:
[1]武涛,煤矿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研究――还本付息方式对财务评价的影响[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8(6)
[2]刘爱珍,做好大型煤矿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的思考[J],中国煤炭工业,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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