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出口退税体制的国际借鉴及启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出口退税制度已被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广泛接受并积极应用。法国、意大利、德国和希腊都属于欧盟国家,具有完善的出口退税体制与相似的出口退税制度。韩国是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但其在出口退税管理方面同样具有丰富的经验。为促进我国外贸出口,建议我国坚持并进一步完善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制度;在加强退税监控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实行出口产品零税率政策;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将“免、抵”税额不再列入税收计划和出口退税指标;继续发挥金融部门对外贸产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出口退税制度 零税率 先征后退 出口退税负担机制
  
  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交往中各国政府所采用的一项中性政策,它区别于贸易保护主义,其目的旨在促进各国的贸易往来。合理利用出口退税政策能使我国外贸出口生产企业恢复与其他各国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使我国外贸出口生产企业步入良性循环的发展空间。改革开放前,进出口产品的征免退税尚未形成比较系统的专项制度。改革开放后,从1979年起,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探索,以求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进出口税收制度。1985年,我国开始对出口商品退还国内增值税,并不断改进出口退税制度。进入21世纪后出口退税制度经过不断的改革日趋完善,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仍然有争论。本文以国外出口退税体制为基础,对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几点看法。
  
  一、国外出口退税体制
  
  法国、意大利、德国、希腊和韩国5国先后实行增值税制度,并对本国出口货物采取零税率政策。这5个国家具体的出口退税管理方式虽不尽相同,但在总体制度安排上有许多相似之处,值得我们参考、借鉴。
  (一)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政策和退税的预算安排
  法国、意大利、德国、希腊和韩国5个国家对出口产品均实行零税率政策,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虽然5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但在出口税收方面都采取了较为中性的税收政策。即对出口产品不予征收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并退还出口商品所含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在出口退税的预算安排上,对于按“免、抵、退”税方式出口产品所需的“免、抵”税额,并不列入出口退税预算,“免、抵”税额也没有指标限制,而是纳入增值税的日常管理之中。对于按“免税”方式和“先征后退”方式出口产品所需的退库税额则不但要有指标控制,而且还需列入财政预算支出栏目。若退税指标不够用时,一般会增加额度确保如期退税。
  (二)对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制度
  法国、意大利、德国和希腊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制度,即免征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对应购进原材料的增值税税款,实行“抵、退”税办法。“抵”既可以抵该企业进口产品应纳增值税和国内销售产品应纳增值税,也可以抵其他应纳税种,如企业所得税及保险等。在希腊还可以抵其他应缴费用如水电费等。本纳税年度抵不完的,可以延长到下个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原则上不予退税。对个别不愿结转到下年度抵扣且急需资金的企业,准予办理退税。但在申请退税时,不仅需填报退税申请表,而且还需提供银行担保书。意大利在退税申请提交的3个月内给予是否同意退税的批复,希腊则是1个月内。
  (三)对企业出口退税严格管理,加大打击偷税、骗税行为的力度
  上文中提到的5个国家均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将税前、税时和税后3阶段的管理相结合,实行税前检查、退(免)税时审查和税后补救,有效防止不法企业出口骗税行为。在意大利凡申请退税的企业,一律要经过严格的检查,除运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对进出口货物出入境情况实行电子信息管理外,在海关监管现场还派驻财政警察。除此之外,对纳税人的检查还有一个专业的税务监察机构―税务检查中心。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对纳税人进行检查,对纳税中值得注意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向财政部提出改进意见和办法。同时,增大偷骗税企业的机会成本,降低企业偷骗税的动机。对查出的偷骗税企业一般处以2至6倍的重罚,并加收滞纳金;对于有偷骗税劣迹的企业,不论其出口规模大小一律不再实行“免、抵、退”税制度,而实行“先征后退”制度,有的甚至不予退税;对严重的偷骗税要追究刑事责任。对查补的税款,纳税人应在60天内补交。否则,税务部门可以没收其财产拍卖。德国通过建立严密的执法网来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其税务机关一般设税款征收(退库)、税务检查、税务稽查、税务法律事务、资产评估等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职能管理部门。审查办理税款退库的,无权对企业进行检查;税务监察人员只负责检查,无权处理;税务法律事务部门只负责对纳税人应税财产价值的评估,无权征收(或退出)税款。从而保证了出口退税管理的严密性和公正性。
  (四)优化出口退税管理的监控环境
  法国、德国、意大利、希腊和韩国的出口退税管理均建立在现代化的信息网络基础之上。如意大利财政部门的信息中心在全国已经形成一个系统网络,配备了先进的计算机设备,实现与财政部所属部门的计算机、各地区的计算机中心、海关、财政警察、银行部门的计算机以及欧盟各国的计算机联网。同时,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监管的信息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传送给财政部门的信息中心,供税务部门征、退税管理使用。税务管理部门可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随时了解各企业进出口货物出入境及其他相关信息,并据以进行征、退税的审核管理。
  
  二、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不论是上述的4个欧洲国家,还是东亚的韩国,其出口退税管理都是以科学、严格的税收征管为基础,实行征、退(免)紧密衔接的退税方式,管理严密、操作简便。虽然我国多年来加强了出口退税管理,但始终没有跳出治标不治本的模式。与上述出口退税体制完善的国家相比,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管理体制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亟待解决:
  (一)退税办法复杂,退税效率低下
  我国出口退税手续为“两票两单”,即出口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出口企业退税的总体过程可以分为两个环节,一是企业出口收汇的过程,即企业收集退税所需凭证的过程;二是企业申请退税取得退税款的过程。由此,退税的速度也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出口企业取得退税凭证的速度,二是税务机关审核退税凭证并办理退税的速度。整个过程花费很多时间,效率低下。
  (二)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存在的问题
  除进口环节增值税收入以外的全部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进口环节增值税收入归中央,增值税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负担,这是我国2004年以前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从2005年1月1日起,我国将中央、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比例调整为92.5%:7.5%。此次调整,地方政府的分担比例由25%骤降至7.5%,中央承担了大部分退税,这对缓解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很有好处,但是,一旦中央财政的收支状况与出口形势发生变化,这一政策也许又需要再调整。如果政策变换太频繁,就可能使地方政府产生一种心理预期,期望分担更低的比例,从而不利于促进地方政府按时支付退税款。因此,需要逐步建立起更长期、稳定的出口退税机制。
  (三)仍有可能产生新欠,影响企业的公平竞争
  2008年全国税收总收入完成54 219.62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8.8%,同比增收8 597.65亿元,2008年国内增值税收入17 996.9亿元,同比增长16.3%,与此同时,地方财政却因农业税的取消而更加困难。所以在我国,税收收入的超高增长与地方财政困境是并存的。而且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政府的级次越低,机动财力越少,回旋余地越小,基层财力的不足直接导致出口退税的困难,不可避免地出现“新欠”问题。这种情形导致的一种结果就是,中央不欠账了,地方欠账。中央制定的“应退尽退”原则面临无法真正落实到位。

  另外,地方财政状况的差异可能影响退税,进而影响企业的公平竞争。从全国看,地方财政负担的出口退税部分,有的是由省(直辖市)级政府负担,不再向下分解,如北京;有的是将其层层分解至各级政府,差异很大。各地实行的不同方法及各地的不同财力,使出口企业的退税待遇产生差异,影响其公平竞争,这种情况在1994年之前就出现过,比如1992年中央和地方的分担比例是80%:20%,广东省执行的结果是经济发达地区很好地完成了任务,而欠发达地区只能负担10%,有的地方甚至由企业全部自行承担。再以无锡新区为例,新区由于庞大的退税基数,近年来多次出现不能及时正常清欠退税情况,导致新区政府为减轻地方财政压力,2006年撤消民营企业园,对进出口权审批提高门槛,其他地区也出现了类似阻止纯贸易型外贸企业发展的限制性政策(进出口权审批发放基本条件:企业注册资本从100万提高到500万,员工最低人数提高到50人)。企业获得退税情况的不同直接影响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三、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对策
  
  (一)坚持实行并进一步完善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制度
  法国等国家出口退税的主要形式都是“免、抵、退”税。实行“免、抵、退”税制度,不仅降低了企业出口产品的成本,促进企业扩大出口的积极性,而且也使政府减少了现金退税。我国已经在生产型出口企业中普遍实行“免、抵、退”税制度,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应予以坚持并不断加以完善。可以考虑,对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准予退税;对专业外贸企业买断品出口坚持免、退税制度。可以借鉴国外经验,考虑适当扩大“抵”税范围,如出口企业有进口的可抵进口税收,或“抵”其他的中央税或共享税中的中央分享部分。这样做,不仅可以进一步减少现金退税的规模,提高退税效率,而且有利于企业减少资金占用,促进出口。
  (二)在加强监控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度
  我国历史“欠税”十分严重,挫伤了部分企业的出口积极性。因此,在继续实行“两票两单”退税手续、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管理、加强核查的基础上,对企业实行单一税号,提高管理水平。遵循市场规律,加快对遵守法律、依法纳税的出口企业退税制度。建立出口退税预算调整机制,根据每年实际出口情况在年末调整当年退税额度,降低欠税累积的速度。同时,对那些存在偷税、骗税劣迹的企业要严惩不贷,除了对其进行经济惩罚之外,还可以考虑给予其政策处罚,例如,一定时期内对它们不再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
  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将“免、抵”税额不再列入税收计划和出口退税指标。目前我国出口退税中的“免、抵”税额列入当年的税收计划和出口退税指标。根据国际惯例,出口产品不应成为增值税的税基。在出口退税指标不足的情况下,“免、抵”和退税指标的分配也存在矛盾。
  (三)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优化
  进口征税、出口退税是处理进出口贸易增值税问题的国际惯例,因此,取得进口环节增值税收入的主体应相应承担出口环节的增值税退还义务,也就是说要保持进口增值税收入权利与出口增值税支出义务的对等。很显然,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虽然满足了增值税收入权利与增值税支出义务对等的要求,但并不满足进口增值税收入权利与出口增值税支出义务对等的要求,因为我国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收入是中央税,全部由中央享有,但出口退税的一部分却需要地方承担,这正是我国目前的出口退税分担机制产生各种问题的根源。根据这两个层次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的要求,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优化可选择:
  方案一: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收入在内的全部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增值税的出口退税也按照共享比例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这个方法除了符合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外,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目前出口退税受益者与承担者不一致的矛盾,纠正出口退税分担机制导致的出口退税负担不均衡的问题。因为,出口与进口具有对称性,出口量大的地区和口岸,其进口量也相应比较大。对于出口量大的地区,虽然承担了较多的出口退税支出义务,但同时也分享到较多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权利,出口退税的财政压力得到缓解。
  另外一种方案是改变增值税分配顺序,调整增值税收入分配比例。将现行的“先分成、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分成”。即企业增值税收入首先全部入中央库,扣除出口退税之后再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分配。这种方法可以消除隐性转移支付,解决地方欠退税、异地采购造成的分配不均等问题,是近期可以采用的一个较好方法。
  (四)金融部门应继续对外贸产业发挥积极作用
  银行金融系统作为维系一国经济的支柱,应继续发挥对外贸产业积极的扶持作用,并做好相关监督工作,帮助企业渡过退税税率变化所带来的难关。
  2004年以前,由于欠退税情况严重,导致许多企业产生资金不足状况。银行为配合国家退税工作,响应国家政策,对企业实行出口退税账户贷款方法,以未退税额为抵押,对企业进行资金融通,大大缓解了企业经营上的资金压力。自2004年开始实行退税机制改革以来,欠税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但这并不意味着银行金融系统对企业经济扶持的历史使命就此结束。首先,在大宗贸易活动中,银行仍能发挥资金融通作用,解决企业一时资金困难,为企业进行信用担保;其次,由于国际贸易的特殊性,银行可据自己的信息渠道,指导企业规避汇率风险;另外,银行应继续发挥金融监管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在监督好企业收结汇的同时,保持与外管局、国税局、海关信息互通,保证企业能顺利进行退税核销工作,而不要因银行信息不到位使企业退税蒙受损失。
  
  主要参考文献:
  [1]江小娟,杨圣明,冯雷主编.中国对外经贸理论前沿II.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安体富,梁明等.出口退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财贸经济.总第88期.
  [3]张伟.出口退税问题的一点解释.财贸经济.总第176期.
  [4]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
  (2009年全国商务财会获奖论文)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42075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