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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当前资本项目管理风险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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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贷危机爆发后,逐渐从区域性金融危机演变为全球性金融危机,并从金融危机向经济危机演变。尽管各国都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金融危机的影响也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金融危机仍未见底,尚有不断蔓延的趋势。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今年工作整体思路:保增长、防风险、促平衡,这意味着在加大外汇管理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的同时,更要注重防范风险,防范风险成为外汇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笔者针对当前资本项目管理中风险出现的情况,提出相关建议,供参考。
  
  一、 当前资本项目管理中出现的风险
  (一)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不到位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按规定期限要足额注入企业,一般情况注册资本是用于基本建设资金,如建厂房等,但也可以购买机器设备等。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不到位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
  1.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以购买机器设备和材料为名,实行“高报进口价格,低报出口价格”的方法,变相实现境内资本项目的资金流出外逃。由于这种操作手法十分简单,隐蔽性极强,易于逃避监管。
  2.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方在国内获得利润,经有关部门审批再投资,实际上只出具国内外商投资企业中一栏目“未分配利润”就获准批件,其实利润无划转,以有关部门出具外方利润再投资批准文件验资,钻了政策空子,欺骗验资过关。
  3.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如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注册公司(需要资金极少),然后在香港等地包装上市,获得外汇资金,汇入境内收购原企业股份。有的以这一手法将私营企业变成外商投资企业。总之,资本金不到位是企业钻了有关法律政策的空子,应引起有关部门高度重视。
  (二)短期外债实行登记,无力控制规模
  短期外债的管理是资本项目管理中极其重要的内容之一。在金融危机时期,短期外债的管理就更加重要,因为短期外债有可能会追随汇率和利率的变化迅速流动。《外债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了短期外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登记统计监测。国家对境内中资机构举借短期国际商业贷款实行余额管理,余额由国家外汇管理核定。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之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上述差额简称为“投资差”。其会计核算要求:投资总额是根据所创办的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大小而确定的,是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的总和。根据国际上的习惯做法,投资者所投入的资本总额一般只占投资总额1/3~1/2,其余不足投资总额的部分由企业向银行贷款。可见上述外汇管理规定与会计制度之间仍存在差异。另外,《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还将贸易信贷也列入外债登记范围,即要求企业将新发生的贸易信贷(预收货款、延期付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通过互联网如实登记,这样监管部门才能及时、准确掌握相关情况,有效决策。笔者认为,其决策与监管控制有一定差距。短期外债具有活动频率高,流动性强的特点,目前外汇管理对其只用登记,只了解其活动范围,真正发生负面影响是无力制止其行为的。因而必然出现控制短期外债流动管理空间,特别是在当前金融危机下,短期外债流动的活跃性就不言而喻,很可能伴随流动性过剩和流动性短缺而兴风作浪,加大了监管部门管理风险的难度。
  (三)利润汇出不合程序,变相提前汇出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产生的利润,按会计核算程序应是利润总额扣除生产成本、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后的余额,企业利润可以累计计算,还可以盈亏相抵,会计核算到这一步,应该说是外商投资企业利润的初级分配。在再分配过程中,有的按外商投资企业股份进行分配;有的外商投资企业提留一部分利润作为企业再生产需要的流动资金,然后按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分配,之后才能向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汇出,并需提供董事会决议、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完税证明等方可办理汇出手续。据了解,目前有的银行未认真审查,会计决算报表上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还在“未分配利润”环节,就予以汇出。缺少从“未分配利润”科目转到“应付股利”科目这一环节。这会导致: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还在流动资金之中使用,未退出资金流,而挪用其他资金提前汇出;违反了会计核算准则,给外商投资企业短期外债外逃行为提供方便;外商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科目属于资本项目管理范畴,要求提前汇出应有外管部门审批;“应付股利”科目是经常项目属性,按现行规定可以由银行自行办理。在我国资本项目管理未完全放开,擅自流动均是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有损国家利益。在当前金融危机中,外商投资企业主动或被动地利用外方利润管理上的薄弱环节作文章,为短期外债外逃创造有利机会,增加了监管部门管理风险难度,应引以为戒。
  
  二、化解资本项目管理风险的措施
  (一)加强监管,确保资本项目资金流动正当有序
  外商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是资本项目管理内容之一。当前银行误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汇出不需外管部门审批,凭有关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汇出。因此,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银行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汇出专项检查,一旦发现违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历年外方利润存放在外商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或“应付股利”科目的都要加以清理。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存放境内使用且计息,对其在境内计息的合理性、合法性要认真加以审查,原则上不允许增加利息。理由是:按现行法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是不存在借贷行为且无权计息。外汇管理部门还要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外方利润汇出程序、手续的审查,只有经过法定的程序,转成“应付股利”完成了利润分配全过程,才能凭有关文件予以汇出。另外,还要坚持按章办事,不得弄虚作假。严厉打击“地下钱庄”,阻拦非法资本外逃,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确保经济健康发展。确保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利润合法合规汇出境外,防止短期资本随意流动,来达到防范金融风险的目的。
  (二)加快发展,促进外资流入速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把引进外资和振兴出口作为经济增长的原动力。因此,在利用外资政策上要保持连续性,放宽外汇流入政策,以保证引入外汇资金流动产业链不断运转,这样才能加快改革开放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目前除部分国有大型企业结、售汇可以进入外汇交易中心自行交易外,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在3 000万美元以上(含3 000万美元)也允许进入外汇交易中心自行进行其结、售汇交易,且适当地减收交易费,这给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汇上更多的选择机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已借短期外债转换为中长期外债,进行外债重组,并允许提前还贷,给外商投资企业债权、债务转换更多的自由。对大型外商投资企业和科技含量高以及有一定品牌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有关政策上实行倾斜政策,可以根据企业生产状况和汇率走势判断决定结、售汇。同时建议对我国东、西部地区引入外资的政策有所不同,对西部地区实行更优惠政策,使西部地区引资更方便,这样也可以让东部地区已有的外商投资企业向西部地区转移,促进东、西部地区产业结构的优化,充分发挥东、西部地区利用外资的优势,使外汇资金形成良性循环,这也是有效规避资本项目管理风险的措施之一。
  (三)建立资本流动趋势模型,预测未来资本流动方向
  外商直接投资是资本与金融项目下外国在华直接投资的贷方,对金融项目中的直接投资有重要影响。从历年国际收支平衡表中采集一定的数据,选用经济计量模型来对资本与金融项目差额和外商投资、储备资产项目差额的关系作回归分析,以定量说明它们的相关程度。考虑到外汇储备对储备资产项目的影响,对两种情况都做模型以进行比较选择。建立如下两个方程:
  KAB=a+b1×RAB+b2×FDI+ε1
  RAB=α+β1×FEG+β2×FDI+ε2
  其中a与α为常数项,b1,b2,β1,β2为系数;ε1,ε2为随机变动项。KAB为资本与金融项目,RAB为储备资产,FDI为直接投资,FEG为外汇储备增加值。
  根据有关数据,利用统计学软件包,我们得到回归方程。从而说明:资本与金融项目差额主要是资本项目差额(包括移民转移、债务减免等资本性转移)和金融项目差额(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金融项目等于直接投资差额、证券投资差额和其他投资差额之和。该差额为正时,称作金融项目顺差,为负时称作金融项目逆差,为零时称为金融项目平衡。
  建立资本流动趋势的数学模型,可以测算出年初到年末以及未来的资本流动规模,预估资本流动方向、速度、流量;利用这个数学模型测算可以提前警示人们采取必要的措施,制订相关政策防范不良行为发生,引导资本向良性方向循环流动,有利于应对金融危机,化解资本项目管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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