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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要创新,更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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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步伐不断加快,先后开发了与利率、汇率、股指挂钩的多币种、多期限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投资于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的境外代客理财产品,推出了外汇远期、互换、期权等外汇衍生产品的自营和代客业务,推广了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银行业务,开展了资产证券化试点,设立了银行控股基金管理公司。
  银行业创新能力的增强及创新产品的应用,不但改善了银行的收入结构,提高了其市场竞争力,特别是在支持小企业融资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也取得积极成效。例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银监会提出的小企业贷款“六项机制”的要求,大力开展小企业贷款,目前观念正在转变,服务正在创新,贷款投放正在加大,满足率正在提高。初步统计,目前主要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余额近3万亿元,不少地区的小企业贷款满足率已经达到50%以上(调查资料显示北京地区的小企业贷款满足率已经接近75%)。截至2006年6月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业贷款余额12241.4亿元,比2002年末增加6662.1亿元,增长119%,其中农户贷款余额9454亿元,比2002年末增加5217.3亿元,增长123.2%,农民贷款难得到有效缓解。
  当前,我国已进入实施“十一五”规划的新时期,入世过渡期也将在今年12月全面结束。站在新的历史起点,银监会将做好全面开放条件下的银行业监管工作,鼓励创新发展,进一步提升银行业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能力。
  
  一是深入推进银行业改革
  
  重点督促大型银行完善公司治理,推进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实行战略事业部制,实现由“部门银行”向以客户为中心的“流程银行”的转变。加快中小银行机构改革步伐,鼓励经营规模大、管理水平高的地方金融机构跨区域经营,鼓励城市商业银行引进合格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快农村金融改革步伐,推进农业银行改革尽快启动,明确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职能定位,有序组建邮政储蓄银行,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发挥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二是改进加强全面开放条件下的银行业监管
  
  目前正在修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制定《外资银行监管指引》,完善《外资银行并表监管办法》和《外资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指引》,依法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三是鼓励金融创新,改善金融服务
  
  在规范开展对金融服务充分度调查的基础上,对金融服务严重不足和竞争不充分的地区,在市场准入上实行更加灵活有效的措施,按照“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放宽这类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进入门槛,鼓励和引导各类资本投向中西部地区,在这类地区设立机构或开办业务,改善金融服务。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商业银行以控股公司模式跨行业经营试点,鼓励商业银行开展消费类综合金融服务,稳步推进业务交叉、联合和股权投资,积极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逐步开发规避信用和市场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全面推进我国充满活力并富有国际竞争力的银行体系建设。
   摘自《中国经济周刊》20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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