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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风险控制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赵莹

  一、研究背景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以及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第三方支付行业应运而生。第三方支付是指在电子商务企业与银行之间建立一个中立的支付平台,为网上购物提供资金划拨渠道和服务的企业。
  在交易中,第三方平台充当了卖家与买家的中介,在交易转接的同时充当了信用中介的作用,便捷的解决了虚拟交易中买卖双方的信用风险问题。但是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以及对沉淀资金运作酝酿了更大的潜在风险,所以有关该方面的管理措施等研究也吸引了学者们的关注。
  在国内,现在最迫切的问题就是缺少管理机制与框架,刚刚将非银行支付机构纳入央行的管理范围。所以在风险防范等方面较为被动。而在北美地区。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较早,所以在该方面的监管以及研究都比较成熟,很多方面值得国内的研究者借鉴。
  
  二、我国网络非银行支付概况
  
  1.第三方支付发展概况
  近年,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其经营范围在不断的拓展,业务模式也在不断创新,平台框架也在不断变化,从支付网关到支付平台,从大量吸收资金、到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经在网上充当了部分银行的角色,具有银行的部分职能,尽管还存在着诸如安全性、可靠性等问题,但第三方支付系统确实在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根据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截至2010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2亿。较2009年底增加3600万人。随着我国网民数量不断增多,互联网应用表现出了多样化的特点,其中网上支付、网络购物和网上银行半年用户增长率均在30%左右,远远超过其他类网络应用。
  由于网络购物增长拉动作用和第三方支付的支持范围不断拓展,我国网络支付的使用率为30.5%,用户规模达12810万,半年增长36.2%,仍然是用户增速最快的网络应用。第三方网上支付的蓬勃发展,已涉及越来越多的企业与社会公众,并形成巨大的资金规模,但其在法律、资金、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风险隐患也逐渐凸显,并引起了管理当局的高度重视。
  2.第三方支付风险
  第三方支付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产物,是一个新兴的行业。虽然第三方支付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了其重大的支付作用,而且大有燎原之势,但是在国家政策和监管的层面,还没有纳入支付体制之中。
  早在2005年11月24日,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在其发布的VISA国际组织委托的研究课题《现代电子支付与中国经济》报告中也曾警示:
  “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资金吸储并形成资金沉淀,如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和支付的风险”。
  3.我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指引中明确指出在我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电子支付业务适用该指引。但是第三方支付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因此第三方支付没有纳入该指引的规范和监管的范围。
  当年十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本办法所称支付清算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向参与者提供支付清算服务的法人组织。由此可见,我国监管部门对电子支付的监管将扩展到像第三方支付这样的非银行机构。虽然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但是已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去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推出了《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对准入资格及相应权责做出规定,并对其业务准入、交易行为、经营行为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以规避第三方支付在运营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至此我国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三、对我国非银行支付监管建议
  
  我国第三方支付正处于一个激动人心的高速发展时期,但是随着新的冲击的来临,也必将给监管部门带来新的挑战。第三方支付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处于政府监管的空白区域是正常现象。但是应该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引导和规范行业的发展。
  
  1.制定相应的监管政策
  首先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必须有一个明确定位。才能够保证监管法规以及政府政策的一致性。在《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中,明确的规定第三方支付中的结算业务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同时这样也被各界学者广泛认可。那么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监督管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部门主要应该有: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及税务机关等。
  其次应该立足国情,兼顾可行性和效率、应以市场为导向,在了解市场情况、分析市场动态、预测市场未来的基础之上,以市场需求制定监管措施。第三方支付行业仍处于发展初期,监管政策松紧适中,避免过度抑制行业发展。
  
  2.对经营范围和资金的监管
  大部分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中可以充当三种角色,一是交易转接,二是信用中介,三是交易仲裁。随之通过第三方支付规模的不断扩大,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了大量资金,已经具备了开展银行类金融业务的能力。这就产生了潜在的经营风险。
  首先要明确沉淀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收入的归属。这一部分在途资金,在买家收到货之前,应归属于买家。
  其次为了确保这部分资金的安全,笔者建议建立客户结算资金的保证金制度。借鉴银行客户资金的管理办法,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按照管理部门确定的比例,向监管机构缴纳保证金或保险。监管机构定期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实行定期评估,并根据其组织规模、管理和运行情况,实行差别比例制度,确定合理的提取比。
  最后要明确第三方支付平台对虚假交易和反洗钱的监督职责。第三方支付平台应建立用户身份识别和大额交易汇报制度。借鉴他国经验,第三方支付平台高度信息化的优越性,实现用户身份的识别并非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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