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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及其法律保护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谷 桢

  [摘 要]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我国极其宝贵的民族文化财产理应得到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但是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却不尽完善。本文着眼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探索如何加强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
  [关键词]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现状 保护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界定与特点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某社会群体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创作出来并世代相传、集体使用的歌谣、音乐、戏剧、故事、舞蹈等作品。一般认为,它包括语言形式(民间故事、民间诗歌等)、音乐形式(民歌、民间器乐等)、动作形式(民间舞蹈、戏剧等)及用物资材料创作的形式(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发展历程中逐步形成了区别与其他普通作品的特点:
  1.主体的不确定性和群体性。民间文学艺术原生作品的最创作者可能是个人,但随着历史的推移,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不断被人们加工、完善,逐渐成为某一地区、某一民族的群体作品,创作者的个性特征并不明显,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鲜明。因此,原生作品的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产生这些作品的群体或民族,他们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事实上的主体,而单个的人只是作品创作过程中单位元素。也正是基于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主体是不明确的。
  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形成过程的人文历程和民族特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创作、完善并融入民族特质形成并沿用的。换句话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是数代文化积淀与历史传承的结果。也正是因为如此,民间文化艺术作品越来越被视为民族文化的瑰宝与精品。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表达形式的多样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82年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示范法条》第2条规定:民间文学表达形式包括:(1)口头表达形式,诸如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2)音乐表达形式,诸如民歌及器乐;(3)活动表达形式,诸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民间艺术形式或民间宗教仪式;(4)有形的表达形式,诸如:①民间艺术品,尤其是壁画、彩画、雕刻、雕塑、陶器、拼花、木制品、金属器皿、珠宝饰物、编织、刺绣、纺织品、地毯、服装式样;②乐器;③建筑艺术形式。
  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的现状及完善路径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随着历史的前进而逐渐沉淀下来的民族文化的瑰宝。但是近年来,基于各国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措施的滞后与瑕疵,致使部分民间文学艺术严重流失,甚至受到肆意篡改,许多作品都已经失去原有的民族文化特性,严重损害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纯洁性。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法律制度始于20世纪60年代,其中多数都是发展中国家是基于保护本国的文化精粹的需要而制定的,如特里尼达和多巴哥在1983年颁布的《民间文学保护法》(草案)。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为适应这一趋势,纷纷关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76年为发展中国家制定的《突尼斯样板版权法》和1982年制定的《保护民间文学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侵害行为的国内示范法条》等。
  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拥有众多的民族和灿烂的文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极为丰富。我国《著作权法》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列为保护客体的范围,但是有限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只是集中于著作权领域。滞后的立法工作,与我国作为一个民间文学艺术遗产极其丰富的文明古国和文化大国的地位确实显得不甚相称。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正面临着消亡的危险,为此必须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完善。
  1.界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虽然社会群体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并没有什么问题,但是在法律层面上社会群体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不能明确界定作品的权利主体,也就不能在法律上彻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为此,需要建立一种以私权利或群体公权利为基础的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成立非政府的民间组织来代为行使民族民间文化的相应权利,以切实保护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集体利益或者以国家为权利主体,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使用、利用等方面加以规范。
  2.拓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多种表达形式纳入我国法律的保护体系。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达形式是多样的,我国著作权法对于符合作品基本构成要件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已起到了保护作用,但是还有一部分表达形式不符合作品的一般形式,而只是一种互相传诵的作品风格或者是独特的表现手段。
  3.明确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著作权客体的保护期限大多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也有部分是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但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同于其他普通的作品,是由数代人在经过长期的积累和总结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创作和完善的过程是同步进行的,如果限制了它的保护期限,未完成的民间文艺作品来说和正在完善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根本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因此应该明确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视为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例外,界定为无限。
  4.倡导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理和收集,肯定整理者和收集者在整理和收集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理本一经发表,就视为一般文学艺术作品,按一般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其版权,更给有利于民间文学艺术作的保护和维护。对于其的发展和延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整理者只要是在原始素材基础上,由其“启发”而创作出来的作品,整理人就可以对其整理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演绎的著作权。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王永: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若干问题探讨[J].法苑
  [4]赵 蓉 刘晓霞: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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