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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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尤建勇
[摘要] 虽然我国新会计准则在很多方面表现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的趋势,但是两者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异。本文主要是从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内容、长期资产认可和 计量及政府补助等三方面分析了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
[关键词] 会计准则 信息披露 差异性
2007年1月1日起执行的这次会计准则体系,采取了一些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理念,但趋同反映的是方向大致相同,趋同不等于完全相同,因为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每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都不相同,每个国家的文化背景有区别,因此,趋同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有一个渐进的过程而且趋同不是单向的,而是一个互动的过程,所以这次会计准则的修订还不能完全与国际会计准则相同,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关联方交易需披露的内容比较
我国新会计准则规定,在企业与关联方发生交易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同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会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这与国际会计准则和其他国家会计准则相比,主要表现在:第一,我国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均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交易金额和未结算金额。这些都是会计报表使用者了解关联交易所必须的信息,理应披露。但是,这些披露的要求过于原则、简单,而且很大程度上只是关联方交易形式上的披露,没有体现关联方交易的经济实质、背后的缘由等实质性内容。第二,国际会计准则对关联方交易中的定价提出了几种方法,如可比不可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等,而我国准则中对交易定价的问题却只字未提。这是因为在日常商业活动中,因交易的特殊性其定价方法各不相同,交易价格通常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因此准则无法说明交易时的定价方法和定价政策,但这却引起了社会公众对我国准则披露要求的广泛质疑。第三,我国准则规定,关联方交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而美国的会计准则规定,与关联方的往来款项在金额较大时通常在资产负债表上披露,与关联方的销售或购买交易通常在利润表上披露,有些公司在会计报表的附注中披露所有的关联方交易信息。《国际会计准则5―财务报表应提供的资料》中规定把应收联营公司和股东的款项、应付联营公司和董事的款项、对联营的投资等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披露。
二、长期资产认可和计量的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IAS36第65段中指出,如果存在资产可能减值的迹象,应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如果不可能估计单个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则会计主体应确定资产所属的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我国新准则第13条规定,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计量的,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可收回金额。对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可以看出,各国均要求首先应当针对单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果某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量与其他资产无法区分时,就要针对资产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国际会计准则IAS36指出,资产减值损失以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量。准则将可收回金额定义为资产或现金产出单元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二者之中的较高者。我国新准则第6条规定,企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三、政府补助的比较
IAS20将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区分开来,提出政府援助是指政府意在专门对符合一定标准的某个主体或某一范围的个体提供某种经济利益的行动,不包括仅通过影响主体的一般经营环境的行动间接提供的援助,如在开发区提供基础设施,或者对竞争对手施加贸易限制。政府补助则是指政府通过向主体转移资源、以换取主体在过去或未来按照某种条件进行有关经营活动的援助,不包括那些无法合理作价的政府援助,也不包括与主体正常交易无法分清的、与政府间的交易。在我国第16号准则中没有区分政府补助和政府援助,而且将2005年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捐赠的内容去掉,只规定了政府补助会计。其中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人的资本。从上述两者的定义中可以看出。IAS20强调了政府补助是带有目的性的,即“以换取主体在过去或未来按照某种条件进行有关经营活动”。而我国的定义为“无偿”,需要注意的是,无偿并不意味着不附加任何条件,事实上很多政府补助都是有附加条件的,如果达不到这些条件还需要返还政府补助。
四、总结
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里既有会计环境不同的因素,也有主观指导思想或认识误区的因素。从会计环境来说,我国当前的会计环境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的差别,这是导致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以及其他西方国家会计准则产生差别的主要原因。国际会计准则主要是借鉴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会计准则加以制定的,其所依据的经济背景也主要是以西方国家较发达的经济环境作为基础。而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除了需要考虑我国经济相对落后、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存以及东西部发展不平衡等客观因素外,还要考虑其他有关问题。因此,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不是短时间内可以消除的,是一种长期存在的现象,我国的涉外企业应充分考虑到这方面的因素和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使用规则。
参考文献:
[1]张巍:新收入准则与IAS18的比较分析[J].经济师,2008.3
[2]朱永永:资产减值新旧准则比较分析[J].会计之友(上旬刊),2008.3
[3]明华:资产减值的比较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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