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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胡颖欣 吴海玲

  [摘要] 网络虚拟财产随着网络游戏的不断壮大而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而在我国的现实立法中却没有对这一问题给予明确的界定及保护。本文是从法律属性的角度对虚拟财产进行研究。
  [关键词] 虚拟财产 网络 债权说
  
  一、网络虚拟财产概况
  
  中国的网络游戏始于1995年。2007年度中国游戏产业调查结果显示: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为105.7亿元人民币,比2006年增长61.5%。预计2012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将达到262.3亿元人民币。随着网络游戏的不断发展和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的推动,网络虚拟财产的形式也发生了诸多的变化,从最初的网络虚拟游戏中的账号、密码等原始形式,发展出了虚拟货币、虚拟武器等新型的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络游戏玩家通过网络游戏积累或直接向网络游戏运营商购买的网络游戏币、游戏装备等虚拟的财产。它的特征一般包括虚拟性,价值性,技术限制性,合法性,期限性等。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目前学术界的主要学说可以归结为六种观点:否定说, 物权说, 债权说, 知识产权说,无形财产说,新型权利说
  1.否定说
  也被称作虚无学说,这是目前在理论界被普遍否定的论点。支持者是游戏运营商和法律界的某些人士,他们在源头上否认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不能认定为财产。对外经贸大学的梅夏英博士曾经有过这样的论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财产的内容已经发生膨胀,享有财产的手段也更加丰富。要从行为的角度理解财产,即你有权利做什么,有权利获得什么,而且这种行为最终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从这个角度讲财产已扩大为一种权益。在丰富多彩的现代社会,还把财产局限于实物的观点是错误的”。笔者认为这种全盘否定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2.物权说
  这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本质上就是二进制的数据组合,是一种电磁记录,与其他无形的我们可以在技术上加以控制的“电”、“气”、“热”、“电子”等一同应被视为广义上的物,由于它是游戏网络用户付出时间、金钱等对价而取得具有价值性,并且玩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之进行处分,因此可以当然地成为物权的客体。,物权说源自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该两个司法区域将虚拟财产认定为物。
  3.债权说
  该学说主要是基于网络运营商和玩家之间的关系来考查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的。网络运营商和玩家之间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网络虚拟财产也是以这一服务合同存在为前提的,且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服务合同是网络虚拟财产存在的前提,“虚拟财产的重点不在于虚拟物品本身,而在于它所反映的服务合同关系。虚拟财产权利就是玩家可以享有由服务商所提供的特定的服务内容的权利”。在这一合同关系下,虚拟财产是网络运营商提供服务内容的一部分,也是网络运营商提供服务的一种手段和载体。网络运营商通过让渡虚拟财产的部分权能来为玩家提供服务,所以玩家对虚拟财产享有权利的实质是一种通过合同确立的债权。
  4.知识产权说
  该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该归属于知识产权,网络虚拟财产的创造过程符合知识产权的要求。玩家在进行游戏的行为是玩家智力性劳动的投入,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玩家在游戏过程中产生一种智利成果,属于精神产品。并且每一个玩家在游戏过程中都建造了自己独特的人物,因此虚拟财产就具备了创造性,符合知识产权的要求。
  5.无形财产说
  认为虚拟财产应作为无形财产来进行保护,该说主要来源于我国的“李宏晨诉北极冰科技公司”一案的判决,,北京朝阳区法院对此案的做出如下:“原告在网络中丢失的虚拟设备为无形财产,具有价值含量,被告在游戏中恢复原告丢失的虚拟装备;同时赔偿原告的其他损失”。 该判决将网络虚拟财产认定为无形财产。
  6.新型财产权说
  该观点认为虚拟财产与以往任何一种财产都有区别,将其归为任何一种传统的财产都是有缺陷的。因此主张应当在立法上承认虚拟财产权,将其与物权、债权并列,成为一种独立的新型的财产权。
  
  三、笔者的观点
  
  笔者认为,网络游戏是一种服务性商品,游戏服务商和玩家之间的关系是服务合同关系。网络虚拟财产产生的前提基础就是这一服务合同关系,网络游戏的运营商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所有权,他通过与玩家的服务合同让渡了其中的部分权能;而对玩家而言,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实质上是一种通过服务合同确立的债权。“将虚拟财产关系认定为债的关系,虚拟财产仅是玩家得以请求服务商为其提供特定的服务内容的证据,这一债的关系根源于玩家与服务商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虚拟财产的重点不在于虚拟物品本身,而在于它所反映的服务合同关系。虚拟财产权利就是玩家可以享有由服务商所提供的特定的服务内容的权利。”
  1.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的关系是服务合同关系――债权的一种
  要弄清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我们首先要明白网络虚拟财产的根源,在这种根源中来分析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正是其根源所在。网络游戏在我国能够迅速的发展起来,是因为有广阔的市场,网络游戏行业属于娱乐性服务行业,网络运营商是在为玩家提供游戏和与其相关的服务的, 网络运营商通过技术人员的创造,为玩家提供一个虚拟的网络游戏空间,并且为玩家提供各种人物和装备,并且为玩家设置了一些在其中的游戏规则。网络游戏运营商通过上述行为而从中收取服务费用,获取利润。玩家通过在网上下载客户终端注册账号购买点卡接受运营商的相关服务条款,从而与网络游戏运营商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在服务合同中,合同一方的服务提供者其有按照合同提供服务的义务,并享有请求对方支付相应对价的权利;而合同的另一方作为服务的接受者,对方的权利则为自己的义务,对方的义务则为自己的权利,也就是说服务的接受者享有接受服务的权利和支付与其相对应的代价的义务。通过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的界定我们就明确了在实践中发生纠纷的救济途径了。提供服务是网络运营商的义务,那么网络运营商就有义务保障其提供服务的安全与稳定,如果玩家在游戏过程中,武器装备等被盗窃、复制,对于运营商来说就是一种违约,应该承当给玩家带来的相应损失。
  2.网络游戏运营商商享有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
  我们在物权说中看到,这种学说将网络虚拟财产定义为“电磁记录”,然而持这种观点的人却忘记了“电磁记录”的来源。网络游戏运营商在提供之前已经制造出了整套完整的网络游戏程序,该程序在计算机运行的环境下就是二进制的数据组合,就是一种“电磁纪录”。所以说笔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者应该是网络游戏运营商,即网络游戏运营商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所有权。这种所有权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第一,网络游戏运营商创建了这些虚拟财产,并且如果玩家欠费或者注销账号,运营商则收回这些虚拟财产;第二,在游戏运营过程中,运营商可以通过修改数据等方式对网络游戏进行升级,变更这些虚拟财产的数量和属性;网络虚拟财产具有期限性,即当游戏运行不能给运营商带来足够多的收益时运营商则会关闭整个服务器,虚拟财产也就随之消灭,这就是运营商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所有权的第三个表现。
  3.玩家对网络虚拟财产享有部分权能
  所有权是一种对世的权利,即这种权利的效力可以对抗一切除权利人以外的人,义务人负有有不得侵害、干涉其权利的消极义务。然而在网络游戏的服务中运营商正是通过让渡其对虚拟财产的部分权能作为他们提供的服务的内容的。玩家在成功地申请账号之后,游戏程序会自动分配给其一些装备,这样便转移了虚拟财产的占有,在随后的游戏中玩家也会占有一些装备,这样虚拟财产的部分占有权便转移给了玩家。随着占有权的转移,玩家在游戏过程中便可以使用这些虚拟财产。这些虚拟财产有的可以增强游戏中人物的攻击力,有的则会给人物带来更多的游戏金币,这样便给玩家带来了某中意义上的收益。在实践中玩家是可以自由买卖这些虚拟装备的,还可以买卖游戏账号的,这就说明运营商也让渡了部分的处分权,而且这种让渡使网络游戏产业变得更为活跃了。
  4.玩家享有债权,网络虚拟财产是其享有的债权凭证
  玩家在成功申请账号之后,便与网络游戏运营商订立了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关系是债权的一种,因此玩家享有的是债权,即可以请求运营商提供相应服务的债权。那么网络虚拟财产在这个服务合同中的作用又是什么呢?我们可以通过时间中的某一特定虚拟财产来说明这一问题。比如某件装备可以为游戏中的人物增加若干点的攻击力,我们可以想像,并不是人物穿上了这种装备便具有了这样的属性,所谓的攻击力的增强实际上是由网络运营商通过网络游戏的程序来完成的,正是玩家有了某一装备,运营商才有义务为玩家在游戏中的人物配备相应的技能。因此笔者认为,虚拟财产是玩家享有债权的凭证,是玩家通过付出一定的对价才获取的凭证,并用次凭证来要求运营商为其提供相应服务的。
  
  参考文献:
  [1]杨立新王中合: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及其基本规则[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12 )
  [2]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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