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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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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行政管理机构和政策性金融机构
  
  1941年美国在商业部和司法部设立了有关中小企业的机构,1942年又建立了“小军火工厂管理公司”,1951年设立了“小兵工厂管理局”,1953年设立独立的联邦机构――中小企业管理局(SBA),专门管理中小企业,1958年以为永久性机构。1993年,中小企业管理局升格为克林顿政府及联邦经济顾问委员会正式成员。中小企业管理局总部负责制定有关中小企业的总方针,并负责分管各个州的中小企业管理工作;设在十大城市的分局负责分管各个州的中小企业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各地方机械的工作;各地方分支机构都专门配备有一定数量的管理和技术专家,负责从资金、技术、信息、人才和市场等方面直接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和帮助。他们经常举办各种商务研讨班,帮助中小企业的经营者提高经商和开办实业的能力;并为中小企业在创业准备、计划拟定、公司成立、行政管理、商业管理等方面,提供多方面的咨询;还代表中小企业的利益和要求,指导中小企业争取政府合同。中小企业管理局还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帮助,加大金融扶持力度。中小企业管理局经国会授权拨款,可以向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贷款、协调贷款和担保贷款。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初,美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管理不断加强,从中小企业得到的国家贷款情况看,1959~1964年,对中小企业信贷年增长率为26.1%, 1964~1969年为16.3%,但仍然超过联邦政府对其他部门信贷支持的增长速度。1972年,中小企业管理局向中小企业提供了23万笔贷款,为自然灾害提供的贷款31亿美元。尽管这些资金分到众多的中小企业头上仍不多,但这两项资金分别比1971年增长了91%和87%,是自中小企业管理局1953年创立以来全部贷款基金和担保贷款额的26%。近几年,如1995年,中小企业管理局和金融机构合作,共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5.5万笔,总金额78亿美元。
  
  二、 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
  
  20世纪初,美国就开始运用法律手段对中小企业进行保护和扶持,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更新和完善。早在1953年就由国会通过了“联邦政府小企业法”,随后又制定了“小企业投资法”等相关法律,各州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也制定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到今天,美国已形成了一系列旨在扶持和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体系其核心是《小企业法》,这是一部专门保护小企业的法律。根据该法律,美国专门成立了为小企业提供融资、经营、技术、法律等方面服务的永久性联邦机构―小企业管理局(SBA)。其他比较重要的还有:《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小企业从业人员所有制法》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规章灵活法》,该法要求联邦机构对已提出的规章重新审查,取消所有加重中小企业负担的规章制度,并要求政府机构在调节经济活动时采取“分级法”,即对不同规模的企业采取不同的调节措施,确保中小企业的负担比大企业轻。政府、企业、银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都能依据法律进行定位和活动。
  德国政府为扶持中小企业,颁布了《卡特尔法》,依法防止大企业的不止当竞争,以避免损害中小企业的利益。为帮助中小企业取得政府采购的公共合同,德国政府把大的合同数和标的分成几个部分招标,从而使中小企业可以参与投标,以便使其签订足够的合同订单。
  
  三、 专设信用担保体系
  
  信用保证制度是发达国家中小企业使用率最高且效果最佳的一种金融支持制度。截止1998年8月底,全世界已经有48%的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中日本是最成功的。
  日本在1958年成立了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公库和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日本信用保证协会是根据《信用保证协会法》设立的特殊法人,它是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实施公共信用保证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宗旨是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促使其健康发展。日本各都道府县按行政区划分,设有52个信用保证协会,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截至1993年财政年度末,52个信用保证协会共拥有资本金近88亿美元,在保余额2600多亿美元,为26.3%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信用保证,担保额占中小企业债务余额的7.3%,为中小企业的信用补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
  
  日本有5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工商组合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中小企业投资扶植株式会社,它们专门向缺乏资金但有市场、有前途的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融资,以较有利的条件向中小企业直接贷款,或者建立使其他金融机构放心给中小企业贷款的信用保证制度,或者认购中小企业为充实自有资本而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等。德国的中小企业银行主要有合作银行、储蓄银行和国民银行等,根据有关法规,年营业额在1亿马克以下的企业,可得到总投资额60%的低息贷款,还款期长达10年。同时,德国政府本身还可通过“马歇尔计划援助对等资金”直接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1975年德国金融部门在政府与工业界支持下,建立了德国冒险筹资公司,为中小企业的技术革新提供财政上的支持。
  
  五、 提供支持中小企业的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最直接的资金援助方式,有利于中小企业资金的积累和成长。发达国家企业税收一般占企业增加值的40%~50%。在实行累进税制的情况下,中小企业的税负相对轻一些,但也占增加值的30%左右,负担仍较重。为进一步减轻税负,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主要有;降低税率、税收减免、提高税收起征点和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等。通过各种税收优惠可使中小企业的税收减少一半以上,使其赋税总水平由占增加值的30%降到15%左右。
  2.财政补贴
  补贴是政府为使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及社会的某些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而给予的财政援助。财政补贴的应用环节是鼓励中小企业吸纳就业、促进中小企业科技进步和鼓励中小企业出口等。主要补贴类型有:就业补贴、研究与开发补贴、出口补贴等。
  3.贷款援助
  政府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主要方式有:贷款担保、贷款贴息、政府直接的优惠贷款等。贷款援助环节是中小企业的初创、技改和出口等最需要资金的地方。其中做得较好的是美国。美国又以贷款担保形式为主。美国中小企业局(SBA)就是以担保方式诱使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具体做法有:一是一般担保贷款。SBA对7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提供总贷款额75%的担保;对10万美元的贷款提供80%的担保,贷款偿还期最长可达25年。二是少数民族和妇女所办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SBA对它们可提供25万美元以下的90%额度比重的担保。三是少量的“快速车道”贷款担保。对中小企业急需的少数“快速”贷款提供50%额度比重的担保。四是出口及国际贸易企业的贷款担保。做法与一般担保基本相同。
  
  六、 拓展直接融资空间
  
  1.发展风险资本,鼓励创业投资
  风险基金是政府、或民间创立的为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动提供的具有高风险和高回报率的专项投资基金。其中欧美等国家多由民间创立,而日本等国主要为政府设立。美国的风险基金最为发达,遍及全国500多个“小企业投资公司”,其中大部分主要是向高新技术型中小企业提供基金的。日本的风险基金也很发达。目前,日本“风险企业”已达2万多家。英国则成立了由100多家从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的小型金融公司组成的“风险资本协会”(BVCA),为高科技“风险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援助。
  发达国家的实践证明,创业投资是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孵化器和催化剂,许多著名的大公司如DEC公司、微软公司、苹果电脑等均是创业投资的成功代表。
  2.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资本市场
  中小企业规模小,其股票难以到一般股票交易市场上与众多大企业竞争,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问题,一些国家己经尝试在常规的股票市场之外开辟二板市场,为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渠道。二板市场的上市条件较主板市场要低,非常有利于中小型高新科技企业上市。美国的NASDAQ市场为成熟的风险型高科技企业走向证券市场、使风险资本退出风险企业以实现投资收益和继续滚动投资提供了方便条件,美国最具成长性的公司中有90%以上在该市场上市。直接融资渠道的开辟与拓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发达国家中小企业筹资来源的多元化。据统计,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向私人投资者募集的资金占到了美国中小企业融资总额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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