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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的绩效评估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张敏

  摘要:精准扶贫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国家和人民的关注,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自精准扶贫政策实施以来,我国贫困人口显著减少,扶贫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在实施精准扶贫的过程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扶贫的任务也更加艰巨。为此,应该构建精准扶贫绩效评估体系,对精准扶贫的绩效进行评价,以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找到解决方案,做到真扶贫,扶真贫。
  关键词:精准扶贫   绩效评估体系   绩效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大力发展扶贫开发工作,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扶贫开发工作却也不断地暴露出一些弊端,而且由于前期实现脱贫的居民大多是比较容易达成脱贫标准,因此扶贫开发工作呈现出边际效应递减的现象,脱贫的任务也更加艰难,进入了瓶颈期。为了完成到2020年实现贫困人口如期脱贫的计划以及避免前期扶贫开发工作产生的弊端,我国开始大力推进精准扶贫的思想。
  精准扶贫与之前的粗放式扶贫不同,它强调“精”、“准”二字,是有针对性地实施扶贫开发工作,做到谁贫困就扶谁。在当前社会的背景下,实施精准扶贫是完成脱贫任务的必然选择,也是现实之需。但相同的是,不论是之前的粗放式扶贫还行现行的精准扶贫,判断其成效,都应该对其实现的效果进行评价。因此我们应当构建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以检验精准扶贫的效果并及时发现扶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好更快的实现脱贫。
  二、文献综述
  精准扶贫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学者的关注,而且现在越来越多的学者更为关注精准扶贫的绩效评估相关方面的问题,在这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
  关于精准扶贫绩效评估的方法,陈爱雪,刘艳(2017)运用层次分析法将精准扶贫绩效评价指标分为5个一级指标以及15个二级指标,并提出相应建议[1]。张超,王嘉微,万光彩(2018)运用模糊评价方法对西藏自治区的精准扶贫效果进行了量化分析。[2]
  对于精准扶贫的路径选择,我国许多学者认为,在当前时代背景下,应该要结合大数据技术助力精准扶贫。莫光辉,张云雪(2017)认为,将大数据技术应用到精准扶贫是当前社会的必然选择,也是现实需要,并提出了在大数据背景下完成脱贫任务的创新路径。
  关于精准扶贫绩效评估指标的选择,杜永红(2017)从专项扶贫政策效率,可持续性,公平性和合作性四个可以提现贫困人口需求的维度来设计评价指标。吴雄周(2018)通过构建一个五阶段的三元博弈模型,对主题选择,报酬设计,评估方式和市场声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解析。
  三、我国当前扶贫工作的现状
  不可否认,我国的扶贫工作的开展确实使得一些真正的贫困居民实现了脱贫,但是根据审计署的相关审计公告以及对相关方面文献的阅读发现,我国的扶贫工作普遍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扶贫对象没有做到精准识别
  精准扶贫最重要的是要实现三个“精准”,即精准识别,精准帮扶和精准管理。其中精准识别是开展精准扶贫工作的前提。如果不能做到扶贫对象的精准识别也就无法做到后续的精准帮扶以及精准管理了。而从当前的扶贫开发工作来看,许多地区并不能很好地做到精准识别。当前的许多扶贫工作主要集中在一些落后的村落,有些领导对相关扶贫工作的开展并不积极,可能会交由村干部代为负责,到期验收成果。
  (二)没有实现精准帮扶,扶贫工作绩效不佳
  精准帮扶是要根据贫困地区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实施帮扶措施,要讲究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但是在对贫困对象实施扶贫时,部分领导干部由于长期脱离农村工作,对农村的具体情况不太了解,不知道导致村落贫困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同时,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追求脱贫进度,在不了解相应的情况下就直接实施脱贫政策,无法做到精准帮扶,导致扶贫工作的绩效不佳。
  (三)政策落实不全面,缺乏相应的宣传
  治贫先治愚,扶贫先扶教。我国大部门贫困對象的文化水平都普遍较低,对扶贫的认识流于表面,比较肤浅,认为扶贫就是简单的提供资金支持。而我国政府对于扶贫主要是关注扶贫工作的开展以及扶贫的效果,对于扶贫工作的宣传则不到位。因此,许多贫困居民对扶贫工作缺乏根本性的认识。
  四、构建科学合理的精准扶贫绩效评估体系
  对精准扶贫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应该根据绩效评估的目标,对扶贫工作的过程实施动态的监测,并根据检测过程中获取的的数据信息,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对扶贫工作进行评价,以确定扶贫工作能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合理的运用资源完成规定的任务。因此,在确定如何构建精准扶贫绩效评估体系前应该先确定评估体系要实现的目标。
  (一)构建评估体系的目标
  1.及时发现扶贫开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扶贫工作的主要目标就是要实现贫困居民的脱贫,但是正如上文所述,在扶贫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使得扶贫工作无法达到预期效果,实现既定目标。而通过对扶贫过程进行动态的持续性的评估,可以实时了解扶贫工作中的资金去向,资源的运用情况以及工作的执行等。这样可以避免扶贫过程中发生资源浪费,重复占用,挪用资料等问题的发生,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同时,对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可以及时发现执行过程中的一些不妥之处,从而及时纠正改进,降低审计的成本。
  2.了解贫困居民的发展需求,为决策者提供决策参考。在对扶贫工作进行绩效评估时可以获取有关居民的基本信息,包括居民的家庭特征,所在地的环境,生活条件等,可以通过这些条件来分析造成贫困居民贫困的原因,从而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帮助居民实现脱贫。例如,如果居民所在地的环境较好,可以考虑发展旅游业,带动当地的消费,从而为当地的居民创造收入以实现脱贫;或者居民的家庭人口较多,可以考虑每个月为家里的老人发放补助金,减免家中小孩的教学费用,为家中成年人提供工作等。总之,了解居民的有关信息可以帮助了解居民贫困的真正原因,从而有针对性的解决贫困问题,实现精确帮扶。   3.分析扶贫效果。对扶贫工作进行评价最主要的目标就是要分析扶贫的效果。开展精準扶贫工作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要实现贫困户的脱贫,而对扶贫工作进行持续动态的评估可以对每一阶段的扶贫工作都加以评价,总结,对一些产生良好效果的措施可以总结归纳,运用到具有相似特征的贫困居民中,而对扶贫工作中产生的问题也应当记录下来,在对其他地区开展扶贫工作时,可以提前做好预防工作,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二)如何构建绩效评估体系
  1.确定绩效评估指标。对于构建绩效评估体系,首先应该确定绩效评估指标。有了指标后,绩效评估才有了依据,才能够顺利实施。影响绩效评价的因素具有多元性,在设计绩效指标时应该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从而使得对精准扶贫的绩效评价更加全面科学。因此,为了使评价的结果更加合理,构建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应当遵循全面性,可比性,相对性和可操作性四条原则:全面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相对性原则。
  2.优化组织结构。精准扶贫绩效评估体系除了应该构建合理的指标体系外,还需要各个部门的密切配合,即应该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精准扶贫的主要工作是有县级政府和乡级政府完成的,因此,这两级政府应该对扶贫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合理分配好各个部门所需的资源,促进各个部门的相互合作,从而充分发挥每个部门的优势;其次,为了弥补评估机构和评估数据方面的缺陷,可以引进第三方评估机制,负责对扶贫工作的绩效进行评估,以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可靠;最后,扶贫工作主要是由政府完成的,为了保证扶贫工作的公开透明,应该积极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因此社会力量也应该考虑在绩效评估体系之中。
  3.制定高效的绩效评估流程。绩效评估流程是整个绩效评估体系的关键,主要包括精确识别贫困对象,确定绩效评估指标和评估内容,根据评估指标对数据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反馈给国家和人民等步骤。在精确识别贫困对象时,应该建立贫困居民的动态管理机制,严格按照规定的贫困居民的标准识别符合条件的贫困居民,记录进贫困居民档案卡。
  五、提高精准扶贫绩效的对策
  (一)完善扶贫绩效的动态监测和干部的考核机制
  扶贫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动态的过程,不能够达到一蹴而就的效果,对其绩效的评价也不能够通过短期的过程体现出来,为此,需要建立对扶贫工作绩效的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并纠正扶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引入专业化的第三方评估机构
  扶贫工作的开展主要是由政府完成的,若是绩效评估工作继续交由政府负责,则会影响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因此,可以引进与扶贫工作不相关且无利益往来的第三方对扶贫工作的绩效进行评估。由于第三方评估机构相对来说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因此,对于他提供的评估结果更加具有信服力。
  (三)大力推进大数据技术的运用
  我们当前正处于信息化时代,大数据技术的出现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分析数据之间的关系。因此,可以在扶贫工作中大力推进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大数据最主要的作用之一就是对数据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找到数据之间存在的规律,从而预测数据的发展趋势。因此,将大数据技术运用到扶贫工作中可以帮助预测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从而采取预防措施避免问题的发生。
  (四)加大教育扶贫的力度,强化贫困居民的思想建设
  治贫先治愚,扶贫先扶教。要想从根本上实现贫困居民的脱贫,首先就应该实现教育脱贫。因此应该提高贫困居民的整体文化素质,对于贫困居民可以通过再教育、技能培训等措施提高他们的知识技能。同时,也应该加大对贫困居民的思想建设,帮助他们建立脱贫之志,让他们认识到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能够从根本上脱离贫困,一味地依靠政府的补助只能取得暂时性的效果,并非长久之计。
  参考文献
  [1]陈爱雪,刘艳.层次分析法的我国精准扶贫实施绩效评价研究[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01):116-129.
  [2]张超,王嘉薇,万光彩.西藏连片特困地区精准扶贫综合绩效评价研究[J].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3(04):126-131.
  (作者单位:南京审计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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