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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贫困地区非法集资的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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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近年来,受社会资金供需结构失衡、居民投资渠道狭窄、农村居民金融知识相对欠缺等多种因素影响,全国非法集资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并逐步向农村贫困地区蔓延。本文通过对A市7个国家级贫困县的深入调研,认为监管缺位、农户盲目跟风、中小企业融资梗阻和犯罪手段隐蔽等,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的打击难度,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贫困地区 非法集资 治理
  一、农村贫困地区非法集资情况现状
  (一)非法集资案件情况
  截至2019年9月末,A市非法集资立案117起,涉案金额79.38亿元,涉及2.48万人,涉案金额和涉及人数较年初分别增长24.46%和14.81%。其中,国家扶贫重点地区(以下简称“农村贫困地区”)的非法集资案件22起,涉案金额8.62亿元,涉及5931人;国家扶贫重点地区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涉案金额、涉及人数占A市全辖的比例分别为18.80%、10.86%、23.92%。
  (二)农村贫困地区非法集资案件的主要类型
  1.个人、个体户或企业主主导参与。主要运作方式:个体户、企业主通过中间人向亲戚、朋友等熟人宣传介绍,或雇佣一定数量的客户经理,对社会不特定群体声称将投资款用于房地产、矿产开发等,预售商品或股份募集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再转投他人,收取高额中间费用。如犯罪嫌疑人张涛于2011年先后注册成立润达投资有限公司、润达牛业有限公司、瑞祥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并于2012年3月至2013年12月在A市仲景路、光武路等处设立3个融资分理处,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吸储方式主要是通过拉拢熟人朋友,以高息诱惑(年化利率在10%-20%之间),非法集资数额达9.63亿元,仅在A市内某国家级贫困县的非法集资金额就达7918.5万元,涉及农户约280余户。2015年,公司资金链断裂,完全失去兑付能力,嫌疑人张涛已向公安机关自首。
  2.投资咨询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等主导参与。主要运作方式:包装出数名具有专业的投资理财知识经验的“专家”,经常召开“理财讲座”,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发展三农”等旗号,通过伪造虚假项目或公司发售虚假理财产品,或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如,A市某县富盎得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假借私募基金、互联网金融产品营销名义,分别在某县及所属乡镇、村组设立办事处,依托县、乡、村三级业务员将非法集资触角延伸至农村贫困地区。据调查,从2015年8月至2018年6月,该公司在该县境内吸收非法集资数额共计3398万元,其中吸收农户集资280万元。目前,该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已经介入处置。
  3.小贷公司、网贷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从业人员主导参与。主要运作方式:故意曲解国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担保政策,超范围经营,利用准金融机构的身份通过包装宣传、高息承诺、虚构投资项目、理财产品等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再高息转投。如2016年至2018年,A市某县郑融网贷公司办事处打着发展普惠金融的旗号,通过网络媒体宣传、街头张贴广告等方式进行宣传,采取签订三方合同,承诺入股资金保息分红(一年期最低保本分红率为6%)等手段推销渗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在此过程中,许多农户难以辨识其非法集资的面目,误以为这是正规机构的吸收存款行为,目前该公司已被当地公安部门立案,涉及资金1200余万元,涉及农户140余户。
  4.以农业专业合作社名义开展的非法集资。主要运作方式:以股金和分红承诺形式吸收社员或其他社会公众存款,对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如A市某县冕昊种植专业合作社注册于2009年4月30日,成员出资额为38万元(后变更为560万元),业务范围是为成员种植苗木提供有关技术信息服务。2010年至2015年,法人代表李会成以冕昊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联合社的名义,通过入股形式非法吸纳了1231名农户的资金共8283万元,将吸收的资金投资于矿山、农副产品基地等项目,并大量购买房产、车辆等挥霍资金,致使农户资金到期不能返还,2016年4月25日,该犯罪嫌疑人被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二、农村贫困地区非法集资产生的危害
  (一)破坏农村贫困地区金融生态环境
  非法集資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金融风险事件。截至2019年9月,A市7个国家级贫困县辖区涉及非法集资的企业有18家,这些企业在银行的贷款余额为15734.11万元,且已有9450.04万元贷款形成不良,占比60.06%。
  (二)影响农村贫困地区脱贫进程
  非法集资的参与者多为基本金融知识匮乏的农户,其在遭遇非法集资带来的经济损失后,自有资金几乎丧失殆尽,难以扩大生产脱贫致富,从而陷入更为贫困的状况。据调查,截至2019年9月末,A市7个国家扶贫重点县参与非法集资的农户有2600余户,涉及金额3.7亿元;其中贫困户154户,涉及金额460万元,已造成实际损失147万元,使20余户本已脱贫的农户出现返贫现象。
  (三)非法集资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农村贫困地区非法集资犯罪一般是集资者或代办员在某区域内进行,受危害人员一般是亲戚、朋友等,案发后,被害人快速集结,而司法机关的介入调查与之存在时间差,事件难以得到及时处置,往往使得受害人误认为集资者已“跑路”,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三、农村贫困地区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原因分析
  (一)监管缺位提供了非法集资滋生的土壤
  近年来,P2P网络借贷、典当、投资咨询、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等民间借贷机构日趋兴盛,负责这些民间借贷机构的登记设立、经营管理、监管等的政府部门几经变更,从银保监、工信、发改委、商务、工商等多部门统一到地方金融办,但受制度短板、职能转移、档案移交等影响,当前还存在着管理漏洞和监管缺失的现象,为个别不法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滋生非法集资活动的土壤。   (二)农户金融知识匮乏,盲目跟风成为非法集资扩散的诱因
  当前,我国大部分农村贫困地区的群众金融知识匮乏,缺少有效投资渠道,且投资的风险意识不强。部分群众存有侥幸心理,即使知晓非法集资的违法性,仍想从中获取不当利益,期望自己不是“最后一棒”,出现资本市场所谓的“博傻”现象。另外,面对高息诱惑,部分农户容易盲目跟风投机,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三)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窄、融资难催生了非法集资的出现
  受抵押品不足、财务制度不健全、抵御风险能力弱等因素影响,尤其是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小微企业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贷款难度大,有高息从民间获取资金的需求。据对县域200家小微企业的抽样调查显示,2019年1-9月,136家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计1.04亿元,银行仅为32家企业发放贷款1850万元,贷款满足率仅为17.79%;200家企业中有142家企业曾从民间借贷市场融资,融资额为1.76亿元,融资年利率高达15%-40%。
  (四)犯罪手段隐蔽加大了对非法集资的打击难度
  部分非法集资犯罪手段隐蔽,侦破立案难。非法集资多采取在亲朋好友之间分散集资或以特定的模式依靠家族或朋友关系进行层级式集资,隐蔽性和迷惑性日益增强,造成侦破立案不易,而非法集资模式的变化又进一步助推了非法集资犯罪的产生。同时,非法集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打击故意损毁和隐匿账目,侦查机关难以查清资金数额和流向,加之当前部门之间协调不够、执行对接不到位、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合力,致使非法集资案件的打击难度加大,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非法集资案件高发。
  四、相关建议
  (一)探索建立非法集资大数据监测预警机制
  建议尽快建立大数据非法集资信息共享和监测预警平台,借助平台进行信息梳理和分析研判,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定期按照区域、行业、时期来评估非法集资状况,找准风险点,提升非法集资防范效果。同时,实现非法集资信息在不同部门、地区间的共享,做到非法集资事件的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二)加大农村贫困地区非法集资清查力度
  一是建立有效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好地方金融办的牵头职责,强化行业主(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对融资单位实行严格的审查界定,公安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执法联动和执法主动性,实行监管联动,净化县域农村金融环境。二是清理排查农村合作组织“拆借”和對外提供资金的情况,防范资金风险渗透到其他领域。三是协调有关部门清理整顿仿制银行的营业网点和标牌标识,避免错误诱导公众。
  (三)加大农村金融供给力度
  加大投资、理财产品的创新力度,增加农村金融产品供给。适时推出满足农户日常投资需求的中高收益投资基金,丰富适合各层次投资者参与的投资品种,为广大农户提供多层次的投资理财工具,鼓励农户合法投资。同时,大力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实体经济,服务农村贫困地区经济发展。
  (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一方面要增加传统金融体系的金融供给,继续鼓励和支持银行体系增加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提高中小企业融资增信水平,减少对过桥资金的使用。另一方面要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体系,合理引导民间融资,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融资环境,避免企业通过非法途径来融资。
  (五)提高群众防范非法集资的风险意识
  一是将防范非法集资宣传纳入日常工作,实现宣传教育常规化。继续采取多种宣传形式,面向农村地区,多层面、多角度进行宣传,引导农户理性投资,避免盲目跟风。二是引导群众树立“依法投资、自担风险”的风险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等职能部门应积极探索加强国民金融知识教育的新方式和新途径,加强对群众的金融法律基础知识教育,引导广大农户树立“稳健投资、科学理财”的观念。三是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减少监管盲区。
  参考文献:
  [1]宋兆东,赵兴海,陈少玉.当前农村非法集资的成因危害及对策浅析[J].山东社会科学,2002(4):132-133.
  [2]苏满满.经济犯罪成因初探——兼谈对经济犯罪的预防[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7(3):72-73.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镇平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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