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交强险定价之负面因子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摘要:机动车强险条例的制定,为机动车车主提供相关的保障权益,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对事故受害者及时作出补偿,以减少经济纠纷现象的产生。但在实际权益执行时,由于产品属性存在一定的缺陷,将无法均衡各方的利益,进而加大保险产品的失范性。基于此,文章对交强险定价的属性进行分析,指出交强险定价负面因子,并对交强险定价的改进举措进行研究。
  关键词:交强险定价 负面因子 监管形式
  交强险是我国对于机动车的一种强制性法律制度,其可对保险范畴内的各项业务实行赔偿,如机动车车主未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强险,则由相应的职能部门对机动车辆采取扣留措施,责令车主及时缴纳相关费用。从交强险的强制措施层面来讲,当前既定的三者险投保率较低,而当车辆本身发生碰撞事故时,如肇事车主不具备赔偿能力,则将造成经济纠纷,考虑到此种问题的负面影响,国家施行强制投保举措,令车主缴纳强险费用,以获得定向化投保,此举措的施行扩大三者险的投保面,并为车主本身的权益提供保障。
  一、交强险定价的属性分析
  从产品价值角度来看,交强险属于准公共产品的一种,即指产品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独立性,且产品只能对一个单独的个体呈现出具体效用,也可理解为,产品在消费过程中,将产生一定的公共行为。为此,交强险定价具备拥挤、外部、非均等、排外的特性。
  第一,在拥挤性方面。是指强险在保期间,可多次使用强险产品,但如出险次数较多的话,令产品附属价值远远高于产品预设价值时,将令产品造成失范现象,为此,相关部门对出险设定分项内容。分项制度的实施固然可为强险产品自身提供一定的基准,为保险部门的经济支出行为提供一定包装,但从购买产品的顾客角度来看,如车辆事故本身造成的经济超出保险赔偿范畴以外,则无法获得补偿。
  第二,在外部性方面,强险的设定为受害方提供一定的保障机制,令事故受害方及时得到补偿与救助,同时也可为投保人减轻一定的经济负担,进而减小事故的影响范畴。
  第三,非均等性则是指在保险生效的时期内,如发生交通事故,其具体业务行为具有多样性,且各项指标确定也存在一定的动态因素,在经济行为确认过程中,也将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
  第四,排外性是指保险公司的单方面授权行为,由于强险本身属于机动车车主必须缴纳的费用,产品直接作用于个体身上,且产品本身的独立性较强,不受其它因素的制约。
  二、交强险定价负面因子研究
  与国外完善的定价机制相比,我国现行的交强险定价机制是由保监会、常务会议共同决定的,费用的设定应遵循良态化模式,即在保证不盈利、不亏损的前提下,为参保人员提供最大的保障。同时,《交强险条例》中明确指出,强险缴纳费用实行动态调整原则,由国家部门直接制定保险费率,且施行全国统一基准。从既有的制定规则来看,保险费率中应不包含内相应的经济利润,动态化调整则是对费率的变动趋势起到一个监督的作用。条例中还指出如参保的机动车辆在当前周期内发生事故较为频繁时,则在下一参保周期时,实际费用将逐步增加,反之,如出险率较低,则费用适当的下调,但不得超过总保险的30%,此种形式也是间接设定了基准系统,令车主明确自身在保险体系中占据的位置,其实际驾驶行为将直接决定保险费用的高低。
  从条例规定的合理性角度来看,费率浮动基准、限额处理等形式符合市场行情,但是固定的定价体系降低产品本身的容错性,究其原因,是定价基准的制定者存在一定偏差。例如,条例中的核心制定者为国务院,但紧接着又对授权者的职能范畴进行转变,由保监会来对保险费率进行实时调整,而作为定价基体的保险结构,将形成一种默契的定价体系,将定价权利集中到某一个保险机构组织中,在利益的驱使下,其公平性、合理性將受到一定影响。
  对于强制缴费制度来讲,本质上是保险机构单方面执行的一种举措,参保人员属于被动地位,在强制措施下,多数参保人员不具备相应的知情权。如缴费指标的制定属于不透明性,在缺乏监管行为下,经济利益的产生行为将存在较为差异性。此外,就定价形式来讲,每一项数据应处于公开状态,并对计算方法、补偿机制等进行精准分析,令参保人员了解每一项规则条例的制定范畴,而此种透明问题则是现阶段交强险定价机制所不具备的。
  “高价格、低保障”是大部分车主对强险体系的认定结果。第一,与同价位的商业保险相比,强险所赔付的金额仅为商业险的35%~45%,尽管两种对于事故的认定范畴存在差异性,但从赔偿角度来看,其均衡差异比应维系在70%~80%才算符合人们心中的定价。同时,就打折优惠力度来看,如保险费率本身不存在暴利,在国家强制性的缴费机制下,保险机构怎么能给出相应的优惠条件?从费用管理角度来看,保险机构的资金输入率要远高于资金输出率,而作为一项准公共产品来讲,保监会对于摊销的解释则显得较为片面。
  第二,机动车强险的保障范畴较小,其仅对受害者执行相应的赔偿,而机动车人员则不在受保范围内,此等保障机制与商业险的认定范畴相同,且保额价值较低。同时,条例中并没有将财产损失纳入到保险范畴内,但从“无责任100元限额赔偿”可知,在无法满足财产损失的情况下,直接加大保费则是为自身经济利益提升所找的一个借口。
  三、交强险定价的改进举措
  从现有的经济体制来讲,如需对强险本身重新界定某一项条例,需对条例所覆盖的人群、机构等进行深度调研,然后均衡各方的经济利益,并需制定预期方案,来制止不可预见事情的发生,此过程的消耗时间较长,其短时间内起到的效果并不明显。为此,本文以中长期的角度对我国交强险定价的改进措施进行分析。
  第一,市场化改革。从国外的保险机制来讲,我国现行的保险费率由多方因素共同决定,而费率本身是市场变动趋势的一种外在彰显,为此,需保证市场化立足于价格体系之上,才可提供长期有效的保障机制。从保险购买者角度来看,在硬性基准的约束下,自然是产品的价格越低越好,而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则需由市场化进行调节,如加大产品市场的竞争是机制,各保险机构为获取相应的利润,则需打破原有的价格垄断体系,进而重新制定市场价格。当然,此种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的最终决定者为机动车车主,其对准公共产品的选择代表着最终的保险定价。同时,保险机构本身应对产品进行细分,彻底摆脱同质化现象,为此,政府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建立相应的政策制度激励保险机构对自身的运营行为进行改进,拓宽保险服务体系,依据不同投保人群来建立模块化保障机制,以增强产品自身的实用性。
  第二,提升保监会的监管职能。从权责角度来看,保监会代表着一种公正性、公平性,为进一步发挥保监会在定价体系方面的职能效用,需结合既有的社会体系、经济体系等来制定市场运行规律,依托于政府部门来施行相应的任务,在保证制度本身独立性的前期下,最大限度的发挥机构职能效用,以对市场进行正确的监管,进而提升保险机构的运营质量。
  四、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交强险定价制度存在较为严重的漏洞,如价格基准不透明、赔偿机制不明确等,但在强制缴纳的前提下,令多数机动车车主对制度体系形成一定的抵触情绪。本文则是对交强险定价的影响因素及改进措施进行研究,通过市场化改革、监管职能定位等,对现有的保险机构运行体系进行改革,以满足人们的实际需求。
  参考文献:
  [1]何树印.基于赔付成本视角的交强险制度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2019(12):65-66+68.
  [2]赵广道.交强险定价权何不还给市场?[N].中国保险报,2016-11-14(002).
  [3]赵钱龙.交强险经营情况及改革路径探析[J].上海保险,2014(08):9-11.
  [4]张娜.我国交强险费率差异化分析——基于SBMDEA模型和横截面数据模型的实证研究[C].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CISSR).全面深化改革:战略思考与路径选择——北大赛瑟(CCISSR)论坛文集·2014.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CCISSR):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2014:325-345.
  作者单位:湖南理工学院外语学院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516176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