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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公司股权激励之多元业绩考核创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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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作者简介[JP3]李朝芳(1974—),女,河南洛阳人,博士,河南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会计理论与实务、股权激励。
  [摘要]科创板服务于高科技创新型公司,其上市公司与主板公司相比所处成长阶段、员工构成等差异明显。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已成常态化的背景下,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征引致科创板股权激励制度不断优化和创新。业绩考核在激励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文章发现即使科创板股权激励制度缺乏业绩考核创新,科创板公司股权激励实践中依然出现业绩目标多元化等自发性业绩考核设计创新,以此为基础进一步探讨了科创板公司股权激励之多元业绩考核体系构建问题。
  [关键词]关键词科创板;股权激励;业绩考核;公司特征;创新
  [中图分类号]中图分类号F83251;F27292[文献标识码]A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1673-0461(2020)08-0089-09[JP]
  2019 年 6 月,我国科创板正式开板,其上市公司与其他板块公司相比,战略定位及公司特征具有明显差异,科创板相关制度也因之实现多项创新:允许未盈利企业上市、差异化上市指标、同股不同权等条款实现了实质性突破,为科创企业境内上市融通资金提供有力支持,股权激励制度优化处理也是科创板制度创新中的关键一项。股权激励是企业管理行为的一项创新,目的在于降低高管代理成本、提高高管风险容忍度、提升企业业绩(Jensen & Meckling,1976;Grossman & Hart,1983;Aboody et al.,2010)。[1-3]我国自2005年 12 月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来,随着《股权激勵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号》等一系列文件的发布,股权激励制度得以不断发展和完善,并日益在上市公司中得到广泛应用,当前我国上Symbol`@@
  市公司股权激励已进入常态化时代。股权激励成本较大,公司决策者在决定是否采取该项创新时,必然考虑股权激励契约设计问题。业绩考核是激励过程的关键环节,我国现行股权激励契约中业绩考核一定程度上遵循强制性设计,其通过推动改进公司内部控制改善公司内部经营管理,继而提高公司绩效(戴璐和宋迪,2018)。[4]我国科创板股权激励制度实现多项创新,但是关于业绩考核没有实质性突破。实践中,缺乏业绩考核创新的科创板股权激励制度是否会影响科创板公司股权激励契约设计?本文以2019年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为样本,以科创板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与主板A股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差异为依据,解析了科创板公司股权激励契约对股权激励制度创新性条款的充分运用及业绩考核设置特征,发现即使缺乏业绩考核制度创新的指引,实践中科创板公司股权激励契约之业绩指标选用及目标设定依旧出现了自发性创新,折射了科创板公司战略定位及公司特征的影响。以此为依据,本文深入探索了科创板公司股权激励契约之多元业绩考核体系构建问题。
  一、科创板公司特征、股权激励制度及业绩考核
  (一)科创板战略定位及其公司特征
  科创板是完善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举措,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目的在于有效满足不同层次资本市场中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融资需求 (辜胜阻等,2016),[5]故此,明确科创板自身功能和定位,方能有针对性地不断完善和创新相关资本市场制度,促进板块公司可持续发展。
  1从企业生命周期看:科创板企业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
  [JP2]生命周期理论认为,企业发展的动态轨迹包括初创、成长、成熟、衰退等阶段,与此对应,企业整体发展一般会呈现暂时或永久维持现状、持续增长、战略性转变和出售或破产歇业等典型特征(伊查克·麦迪思,1997;Churchill & Lewis,1983)。[6-7]企业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具有不同特征,需要权变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战略、策略和问题[HJ]解决方法,以促进企业可持续增长。从我国现有资本市场层次看,主板市场服务的大型蓝筹企业处于成熟阶段,规模大、经营效益好、业绩稳定;创业板市场服务的“两高”“六新”创新型企业处于成长期接近成熟期,成长快、风险较大、经营效益不稳定、规模较小、产品尚未完全成熟;新三板市场服务的创新创业型中小微企业处于成长期,规模较小、盈利模式尚未形成。相对而言,科创板市场服务对象定位于处在初创期和成长期的高科技创新型企业,其上市公司通常具有的特征是:初创期企业主要面临新产品开发生产和市场开拓问题,资金投入高,资金需求缺口较大,负债较高,销售业务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基本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到成长期后,企业主要面临的问题是增加市场份额实现规模效益,此时,销售规模不断增加,费用开支、负债开始减少,但盈利却未必随销售量增加而增加;从灵活性和可控性上看,处于初创或成长期的企业,机制灵活,容易变革,但可控性较差,行为难以预测。
  2从企业本质看:高科技企业发展的源动力是创新
  科创板服务的高科技创新型企业,战略发展定位于以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具有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等特点,创新是其发展的源动力。虽然成功上市的科创板公司具有一定规模和较为稳定的收入,然而技术创新行为具有的高风险、高投入、高回报、长周期特征,意味着从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到产业化应用的全过程均需大量创新和资源投入,并随时会面临创新失败风险。故此,对于高科技创新型企业来说,需要实现技术创新与金融创新的双轮驱动,以聚集创新资源、分散创新风险、激发创新动力、提升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发展。
  3从企业人员构成看:科创板企业研发人员占比高
  科创板公司主要是科技创新型企业,科技研发人员的数量和质量是其竞争硬实力的决定性因素,也是企业估值的主要影响因素之一。据年报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2月22日上市的67家科创板企业,其2018年研发人员占员工总数1361%,同期主板上市公司2018年研发人员数量为139 413人,占员工总数仅为059%。①科创板公司研发人员比例远高于主板公司,且近年来出现爆发式增长,折射了科创类企业未来发展基础和核心竞争力——研发和创新。与此同时,2019年三季报数据显示该67家科创板公司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685%,远高于同期3 686家主板上市公司的129%。   4从市场价值看:市场估值注重发展潜力,溢价高,风险大
  科创板公司的上述特征导致其市场估值与主板成熟型公司具有较大差异:如表1所示,科创板公司市盈率远高于主板A股市场,展现了相对较高的市场估值溢价,反映了市场对于高科技创新型企业市场发展潜力和未来盈利能力提升的高度预期。然而,主板A股市场月平均市盈率虽然较低,但在135—1428之间变动,稳定性较好;而科创板月平均市盈率虽然远高于主板A股市场,但在647—9448之间跳跃,变动幅度较大,反映了创新所固有的高风险特征带来的科创板公司市场估值变动幅度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
  (二)股权激励制度及其创新对于科创板公司尤其重要
  科创板的战略定位决定了科创板本质是一种运用增量改革促进科技与资本深度融合的完善成长型科创企业融资体系的金融创新,其相关制度设计安排应尊重高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成长规律和发展路径,为科创板公司高质量发展培育创新土壤。初创成长阶段的生命周期特征,意味着科创企业优势在于未来成长潜力,且不属于现金充裕企业;创新型特征,意味着科创企业竞争能力取决于研发能力的可持续及提高,大量的研发人力资本在科创板企业具有显著地位和作用,而科技研发人才的绩效表现具有长期性。因此,现金型等短期激励不足以长期捆绑研发员工与科创公司的共同利益,科创板公司尤其需要根据企业特征建立、完善、创新长期人才激励机制。如果说科创板“同股不同权”制度是激发企业家精神的有力措施,股权激励制度则会激发高管和研发人员的创新热情,是科创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激励人才的重要激励手段,是资本市场服务科创企业的重要制度安排。实证研究表明,对员工特别是核心科研人员的股权激励,能够有效促进创新人才知识资本化,适应研发创新长周期特征,实现创新可持续性,显著提升科技型公司绩效(于换军,2018;田轩和孟清扬,2018;李明,2019)。[8-10]
  (三)激励机制中的业绩考核
  股权激励实质上是一种激励机制,本质在于通过设置既定目标引导激励对象按希望的方式去行动,与此相关的激励补偿因之具有将个人报酬和企业目标成果联系起来的实质性功能。激励是企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职能,激励效果会受到组织中个体动机、需求及其所处环境的影响,激励期望理论认为,人们从事任何工作的激励效果,将取决于经其努力后取得结果的价值乘以经其努力后将在实质上有助于实现目标的信心,即激励力度=效价×期望值(Victor HVroom,1964)。[11]衡量结果是激励过程的关键,结果必须具备两个属性,一是结果必須反映企业目标,二是决策制定者必须清楚结果和回报之间的联系(卡普兰和阿特金森,1999)。[12]激励的程度和付出的努力,取决于报酬价值加上人们认为需要付出的努力和获得报酬的概率,而对所需付出努力和实际取得报酬概率的认识程度,反过来受到实际工作绩效的影响(Porter & Lawler,1968)。[13]为了实现使激励对象利益与股东利益一致的激励契约目标,激励契约必须明确用哪些业绩指标衡量激励对象的工作及结果,激励对象的行为将如何影响这些业绩指标,业绩指标又是如何转化为个人报酬。可见,激励契约是否有效,关键在于衡量企业经营目标结果的业绩指标是否能够反映个人努力成果,基于业绩考核的股权激励会直接影响激励对象行为决策,从而在激励过程中发挥作用。
  如图1所示,激励机制的成功实施,起始于反映企业经营目标的业绩指标选用及其具体明晰可考核预期通过努力可达到的目标设定,合理的业绩考核目标引起激励对象个人努力工作的动机和正确的工作方向,继而实现激励目标即企业绩效提升。业绩评价是激励的前提,激励是业绩评价的必然结果,两者共同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王化成和刘俊勇,2004)。[14]股权激励契约中恰当的业绩考核指标及目标设定,对于促使公司股权激励成功达成目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激励方案中的业绩指标及其考核目标设定通过将对个人的支付与关键业绩指标联系起来,不仅明确表述公司经营重点和战略目标,在公司内营造重视业绩的氛围(Swinford,1987);[15]在个人动机和企业经营目标之间建立联系,体现了个人努力如何为企业经营目标做贡献;还反映了公司所有者对激励期限的业绩预期,是影响公司战略目标及规划实现的重要机制。从激励效果看,股权激励契约中的业绩目标显著提高了公司股权授予后五年内经营业绩(Bettis et al.,2010);[16]基于中国情境的实证研究虽然不同程度地发现,股权激励契约中业绩目标较易实现使股权激励成为一种福利(吕长江等,2009;吴育辉和吴世农,2010;肖淑芳等,2013),[17-19]但恰当的业绩目标水准可以促进业绩目标的实现(戴璐和宋迪,2018)。
  二、科创板股权激励制度创新之业绩考核创新缺失
  股权激励契约方案设计会受到公司业务活动性质、行业结构、面临的不确定因素、重要决策时间限制等公司个性因素影响,科创板公司特征决定其股权激励制度必然会出现与主板公司的显著差异。
  表2汇总了我国现行科创板股权激励制度,表2所示的相关制度在发展和完善科创板股权激励规则上实现了下述五方面创新,体现了对科创板公司特征的考虑和权衡:①增加了激励对象范围。允许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上市公司外籍员工成为激励对象,但需要在上市公司担任主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②放宽了股权价格限制。可以自主决定股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可以低于市场参考价50%;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原则上不应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或评估值。③扩大了股权激励比例上限。将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限额由10%提升至20%。④将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为两类,创新性推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⑤强调了股权激励必须与公司业绩相挂钩。   股权激励与业绩考核相挂钩是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多年以来探索出的经验,是促进企[CM(21*2]业关注股东回报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机制。我国表题表2现行科创板股权激励制度汇总表
  股权激励制度之相关规定意味着股权激励对象未来收益不仅取决于二级市场股价,而且和公司未来业绩发展息息相关。对于科创板企业来说,多元化股权激励模式,适配以科学合理的业绩考核机制,通过与员工持股比例、股东分红等制度性安排相呼應,再加上员工持股市场定价和公开交易,可以在极大程度上发挥股权激励对于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
  现行科创板股权激励制度虽然多方面实现了实质性创新,但关于业绩考核指标及其目标设定,除了在科创板相关制度中强调了股权激励必须与公司业绩相挂钩,以避免出现业绩下滑、公司管理层仍能通过股权激励获益的不正常情况外,具体规则仍沿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为了推动央企控股公司上市科创板实施股权激励,避免科创板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创新引发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国资委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针对央企控股科创板上市公司规定,当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低于公平市场价格50%的,应适当延长限制性股票禁售期及解锁期限,并应设置不低于公司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或同行业75分位值水平的解锁业绩目标条件。然则这些规定仅适用于央企控股公司,并没有实现针对科创板公司普遍适用的创新突破。
  三、科创板公司股权激励及其业绩考核指标应用现状
  科创板规则优先适用并独立于上市公司普适性规则,其制度设计中对我国原有股权激励制度进行的大幅优化和创新,可能会引致实践中科创板公司与主板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存在系统性差异。鉴于科创板属上海证券交易所,选用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年度相关数据分析科创板公司股权激励现状:2019年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股权激励计划公司118家,其中8家科创板公司,110家主板A股公司(国有控股公司35家,非国有控股公司75家)。所有样本公司股权激励数据及财务指标均手工搜自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等信息公告。
  (一)科创板股权激励制度创新在实践中的运用
  截至2020年1月末,10家科创板公司公告股权激励计划,其方案设计充分运用科创板股权激励规则中的创新性条款,体现了科创企业对未来发展潜力的关注以及未来不确定市值变化风险的规避。
  1从激励工具看:均采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JP2]如表3所示,2019年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8家科创板公司均采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2020年1月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两家科创板公司亦是),这与主板市场存在显著差异:110家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主板A股公司中,28家采用股票期权,65家采用传统限制性股票,17家采用股权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结合的混合激励方式。与传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相比,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允许公司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获授权益条件后,分批次将限制性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名下,集传统限制性股票和期权优点于一身,不仅提高了激励对象的风险容忍度,而且减轻了激励对象需要提前出资购买股票的资金压力,满足了科创板公司激励对象多为核心骨干、研发人员的资金需求特点。
  2从授予价格看:显著低于交易均价50%,发行方式均为定向,体现增量特点
  [JP+1]截至2020年1月末已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10家科创板公司,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均为自主定价,如表4所示,除申联生物和光峰科技外,其余8家公司授予价格显著低于交易均价的50%,甚至折价25%左右;晶晨股份、祥生医疗等5家甚至低于首发价格;所有公司授予价格均显著低于2019年度最后一日收盘价。相对而言,2019年上证A股主板发行股权激励计划的75家非国有控股公司中,采用限制性股票以及包括限制性股票的混合性激励方式合计60家,其中57家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均为交易均价50%。
  注:晶晨股份激励对象分为两类,分别适用不同授予价格。
  3创新性条款应用的经济后果:业绩考核作为约束条件地位益发重要
  [JP2]10家科创板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不约而同选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工具,虽然具有集限制性股票激励强度高和期权容忍风险度高二者优点于一身,但是由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是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后才可以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归属与未来公司业绩要求直接挂钩,相比于传统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更加考验企业未来业绩所体现的经营创新和成长能力,业绩考核指标选择及其目标设置对于股权激励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规定,股权激励公司按公允价值与激励对象入股成本差额确认限制性股票股权支付费用,并作为管理费用计入股权激励有效期,这种会计处理方法会影响企业股权激励有效期成本费用数据,进而影响各期损益。股权激励成本会受到两个因素影响:第一,股票授予价格的高低,授予激励对象的价格越低,则股份支付成本越高;第二,授予激励对象激励数量越多,股份支付成本越高。以公司预估股权支付费用占2018年度净利润比例作为股权激励成本高低的衡量指标,如表5所示,在科创板公司以激励股占股本比例衡量的股权激励强度相对低于主板A股平均数226%的情况下,其股权激励成本远高于主板A股非国有公司平均激励成本2677%,显示出科创板股权激励方案授予价格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创新应用的经济后果:激励成本较高。此时,为了约束限制性股权授予价格过低而易引发的福利现象,作为激励股份归属限制条件的业绩考核指标及目标设置益发重要。
  注:75家股权激励公司中有4家2018年净利润为负值,故平均数(2677)为71家公司平均。
  (二)科创板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选用及目标设定特点与创新
  科创板股权激励制度创新中,鲜少涉及业绩考核方面指引的创新,然而从10家科创板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实践看,鲜明的科创企业特征依旧致使其选用的业绩考核指标趋向一致并显现出与主板A股公司的显著差异,体现了科创板公司的独有发展特征和战略目标。由于产权性质差异可能造成考核指标使用偏好不同继而影响高管激励效果,下文科创板公司业绩指标比较主要参照主板A股75家非国有公司数据。   1业绩考核指标以营业收入为主,注重营收增长代表的持续经营能力
  以往研究发现,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业绩考核指标一般选用净利润增长和净资产收益率,且民营企业相对于国有企业更偏好采用利润指标(戴璐和宋迪,2018;蒋涛和曾丽,2018)。[4,20]如表6所示2019年上证75家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主板A股非国有公司中,选用净利润单一指标的超过半壁江山。然而,已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10家科创板公司中仅有4家选用包括净利润的业绩指标,其中1家同时选用研发指标;而选用营业收入指标的有8家公司,其中3家选用营业收入同时选用毛利,两家同时选用净利润。科创板公司是处于初创或成长期高科技创新型公司,本身各项费用支出较高,息税影响较高,净利润易受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可能存在一定“效果失真”。适应科创板公司生命周期特征,10家科创板公司业绩考核大多选用可以较好地评价企业经营性业绩和持续经营能力的营业收入增长指标,以及能直接衡量企业产品市场竞争力及盈利性、体现了公司业务经营能力的毛利增长指标。
  2业绩考核目标多元化,实现了弹性考核
  为了体现激励差异化,虽然没有相关规范指引,科创板公司股权激励实践中依据公司实际情况个性化设置公司股权的不同归属安排,实现了多项自发性创新:考虑到激励对象的已服务年限不同,乐鑫科技、申联生物和柏楚电子等公司根
  据激励对象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和贡献,对不同激[CM(21*2]勵对象设置不同归属安排,分别在等待期、授予表题表6上证科创板股权激励业绩指标与2019年主板A股非国有公司股权激励业绩指标选用比较表
  价格和归属期将激励对象分为两类,给予工作年限较长的激励对象更加优惠的行权条件;考虑到科创企业未来发展的高度不确定性,澜起科技、申联生物、晶晨股份、祥生医疗等公司股权激励的业绩考核目标设定多元化,不同业绩目标设置不同归属比例,不是规定业绩考核目标单一值,而是规定了最低目标(触发值)和理想目标(目标值),分别对应不同的股权归属比例,给予了激励对象不确定因素下的基础性激励保障和弹性考核空间。如表7所示澜起科技股权激励之2019—2022年4个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设置,其净利润考核指标触发值设置了激励最低要求:不低于2017—2018年净利润均值542亿元,而目标值设定则赋予了激励对象努力提升空间。
  表题表7澜起科技股权激励业绩考核目标设置一览表
  3业绩考核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实践中科创板业绩考核体系由于公司特征而引起多项自发性创新,然而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值得商榷:营业收入指标选用的单一化倾向是否合理?净利润和毛利指标选择兼而有之,哪个比较恰当?仅有1家选用反映创新绩效的研发产业化指标是否值得推广?
  四、科创板公司股权激励多元业绩考核体系构建
  (一)现行制度中业绩考核规定对科创公司的指导意义
  我国现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仅规定“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绩效考核指标作为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并提出“上市公司可以用公司历史业绩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公司业绩指标对照依据,公司选取的业绩指标可以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分红等能够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以及净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主板上市公司服务于成熟企业,通常以利润最大化为决策目标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故而一般选用上述规定反映股东回报、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以及反映公司盈利能力的指标,如表6所示75家主板A股非国有公司大都采用净利润及其相关指标。然而,这些规定对于科创板公司来说可能不具有以下指导意义。
  [JP2]首先,从激励对象看,科创板公司核心竞争力在于持续创新,其激励注重核心技术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如表8所示,科创板公司股权激励对象较广,占全体职工比例一般较高,其中澜起科技和晶丰明源更是几乎覆盖全体员工;且核心技术人员和中层及其他技术骨干较多,一半公司激励对象中甚至无公司高管。净收益指标对中层经理来说是一个效用低微的激励方式(桑德,2000),[21]并且对于市场竞争激烈行业并不恰当(诸波和干胜道,2015),[22]难以客观评价科创板公司以技术人员及中层管理人员为主的激励对象的股权激励。
  表题表8科创板公司股权激励对象
  其次,从科创板服务对象定位看,基于会计利润等盈利性指标无法恰当衡量科创公司高速增长的经营能力。处于初创成长期的高科技企业,高额研发投入尚未能形成规模绩效,公司普遍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创新绩效无法立刻反映在盈利性指标上。实际上,由于科创板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盈利性指标的评价重要性在各方面都大大减弱了,例如科创板企业上市的五套市值及财务指标组合标准中,仅市值为10亿元—15亿元的申请企业存在净利润硬性要求,其他科创板申请企业净利润不作为实质考核条件;科创板公司退市规则中财务类指标并没有关于净利润的明确规定,而是围绕主营业务规模、经营资产、营业收入来源等判断公司是否达到退市标准。
  最后,处于初创成长期的企业,高速发展、高额研发投入以及高额市场推广等带来的资金短缺是普遍性问题,用现金分红这些指标来衡量股东回报可能亦不恰当。
  可见,鉴于科创板公司特征及股权激励特点,现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制度的相关规定指导意义显然不足,科创板股权激励制度之业绩考核需要创新和突破。
  (二)科创板股权激励制度之业绩考核体系设计
  [JP+1]股权激励之业绩考核体系,应根据企业特征、随公司成长发展阶段及其重要决策时点而动态变化,以准确反映激励对象个人努力与企业经营目标的业绩指标之间的关系。科创板公司特征多元化,意味着其股权激励之业绩考核指标选择及目标设定不应单一化,如图2所示,应以注重衡量持续经营和发展潜力、反映创新绩效为原则,以激励对象可控为限制条件,采用如下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相结合的多元化业绩考核方式。   图题图2科创板公司股权激励业绩考核体系设定图示
  1评价初创成长期企业发展能力的业绩指标:营业收入增长及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销售额反映了企业产品和服务在市场上实现的价值,销售额的增加必然以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扩大和竞争力增强为支持,基本上能反映企业成长状况。一方面,当公司处在成长期时,随着市场占有率的扩大,营业收入会保持较快增长,而处于成熟期的公司增长率会低一些且比较稳定;另一方面,持续的创新能力会维持营业收入的持续高成长。科创公司选用营业收入增长指标,可以较为恰当地反映其源于创新而保持的市场发展能力。此外,主营业务收入占所有业务收入比重的相关比率,可以考察公司战略发展方向,避免科创板公司经营过程中主营业务“空心化”现象。
  2评价创新型企业产品竞争能力的业绩指标:毛利及毛利增长
  初创期和成长期,创新型企业产品竞争较低,毛利率较高;而进入成熟期后,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产品供应开始充足,毛利率会随之越来越低;衰退期企业甚至可能会发生大幅亏损。毛利及其相关指标,是衡量和评价科创企业初创期和成长期发展能力的指标,也是衡量和评价科创企业持续创新带来的产品竞争能力的重要指标。
  3评价企业创新能力及效果的业绩指标:研发项目产业化指标的运用
  持续的研发投入固然是保证创新型企业不断研发新产品、新技术继而获得创新绩效的源泉,具有重要考核评价意义。处在初创和成长期的企业,为了尽快回笼资金,注重研发创新投入的同时,更要重视创新绩效的快速形成,加快研发产品产业化应用,此时,研发项目产业化指标的运用也就具有了不可忽视的评价考核作用。
  4评价长期财务性业绩动因的创新绩效指标:非财务指标的使用
  财务指标存在无法反映企业未来价值创造的固有缺陷,Ittner et al.(1997)认为通过创新来进行竞争的企业使用非财务指标进行业绩奖励的可能性高于以成本为基础进行竞争的企业。[23]创新型企业的研发对于核心团队的捆绑发展要求较强,当激励对象以研发等技术人员为主时,研发投入、营业收入等财务指标受到高级管理人员决策影响和控制程度较高,很大程度上属研发人员不可控因素。为形成对激励对象的有效行权及退出约束,在授予激励对象股权过程中应配合明确的量化标准,财务指标之外应包括一定的非财务指标。然而,非财务指标本身传递的激励机制与财务指标存在极大不同,可能会存在督促高管努力工作提升企业业绩作用减弱的现象(Gao & Li,2015),[24]因此选用的非财务指标应既可以使研发人员等激励对象看到其决策和行动的经济结果,同时也是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理解的长期财务业绩的动因,如可选择反映创新绩效的非财务指标专利权授予数量、清晰的里程碑事件等。
  5剔除不确定因素影响的业绩目标值设置:相对业绩评价与多元化弹性考核
  业绩水平会受到诸多因素影响,除激励对象的能力水平和努力程度外,公司所处外部环境的不确定因素(如行业周期风险、宏观经济环境、国内外市场变化等)也会影响业绩水平。这些都不是包括高級管理人员在内的公司激励对象的可控范围。激励理论认为,如果想要通过激励报酬改变激励对象的行为,激励对象必须相信他们能够对所衡量的业绩有一定的控制力,如果业绩目标不能剔除不可控因素影响,其激励效果必然大打折扣。因而,激励方案设计中,为了较为客观、准确地体现激励对象的能力水平和努力程度,激发激励对象竞争意识,需要参考市场、行业或同类企业的业绩水平,尽可能剔除不可控影响,采用外部评价标准,实施相对业绩评价(Gibbons & Murphy,1990)。[2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已经提出“以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对照依据的,选取的对照公司不少于3家”的相对业绩评价,然而,实践中10份科创板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未见1例选用相对业绩评价。即便是主板上市公司,除国有控股企业因存在相应专项制度规范致使2019年发布股权激励计划的35家上证主板A股公司采用对标企业分位或同行业平均水平的相对业绩评价,其他75家非国有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基本无相对业绩评价条款。
  此外,当前科创公司股权激励实践中广泛采用的自发性创新:业绩目标多元化设置,弹性考核激励对象努力成果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激励对象努力工作的基本激励报酬,体现了对未来不确定风险的规避,值得进一步完善推广。
  6评价不同类别激励对象的业绩指标差异化:业绩指标分类考核
  10家科创板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中业绩目标多元化设置已经打破了用单一标准进行考核的传统,给予了激励对象弹性考核空间,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创新。然而,多元化业绩目标设置,并没有考虑到激励对象的本质性差异。激励方案的影响范围与重点需要考虑个人对企业承担的责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人员责任不同、可控因素不同。通常认为,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以概括性、综合性的企业业绩指标为基础,而企业其他成员的报酬则应以个人对企业的贡献为基础。选用相同的业绩指标考核不同类型的激励对象是否恰当,是值得进一步推敲的问题?当然,从团队合作角度看,高管、中层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即是企业的可持续经营,这又似乎不需要分类考核?
  五、研究不足和未来研究方向
  本文探讨了当前科创板股权激励制度创新的缺失——业绩考核创新,比较分析了实践中科创板公司股权激励之业绩指标选用特点,发现科创型公司股权激励实践中出现了自发性业绩考核目标创新:业绩目标多元化设置,并试图根据科创板公司特征建立多元业绩考核体系。但由于科创板开板时间较短,截至2020年1月末76家公司上市,其中10家公告股权激励计划,一方面样本量较少,可能不能有效展现科创公司全貌;另一方面时间较短未能考察业绩考核指标及目标设定的激励效果。未来随着科创板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期待深入探讨和研究。    [注释]①[ZK(#]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91223/。[ZK)][FL)]
  [参考文献]
  [1][ZK(#]JENSEN M C & MECKLING W H.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agency costs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76,3(4):305-360.
  [2]SANFORD J GROSSMAN & OLIVER D HART.An analysis of principalagent problem[J].Econometrica,1983,51(1):7-45.
  [3]ABOODY D,JOHNSON B & KASZNIK R.Employee stock options and future firm performance:evidence from option repricings[J].Journal of accounting and economics,2010,50(1):74-92.
  [4]戴璐,宋迪.高管股权激励合约业绩目标的强制设计对公司管理绩效的影响[J].中国工业经济,2018(4):117-136.
  [5]辜胜阻,庄芹芹,曹誉波.构建服务实体经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路径选择[J].管理世界,2016(4):1-9.
  [6][美]伊查克·麦迪思.企业生命周期[M].赵睿,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7]CHURCHILL N C & LEWIS V L.The five stages of small business growth[J].Harvard business review,1983,61(3):30-50.
  [8]于换军.核心技术员工激励与公司绩效[J].金融评论,2018(1):87-99.
  [9]田轩,孟清扬.股权激励计划能促进企业创新吗[J].南开管理评论,2018(6):176-190.[ZK)]
  [10][ZK(#]李明.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的资本市场[J].理论视野,2019(2):46-54.
  [11]VICTOR H VROOM.Work and motivation[M].New York:Wiley,1964.
  [12]罗伯特·S卡普兰,安东尼·A阿特金森.高级管理会计[M].吕长江,译.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
  [13]LYMAN W PORTER & EDWARD E LAWLER.Managerial attitudes and performance[M].Homewood,IL:Irwin,1968.
  [14]王化成,劉俊勇.企业业绩评价模式研究——兼论中国企业业绩评价模式选择[J].管理世界,2004(4):82-91.
  [15]SWINFORD D.Unbounding divisional management incentives[J].Management review,1987(7):35-37.
  [16]BETTIS C,et al.Stock and option grants with performancebased vesting provisions[J].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2010,23(10):3849-3888.
  [17]吕[JP2]长江,郑慧莲,严明珠,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设计:是激励还是福利?[J].管理世界,2009(9):133-147.[JP]
  [18]吴育辉,吴世农.高管薪酬:激励还是自利? ——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明[J].会计研究,2010(11):40-48.
  [19]肖淑芳,刘颖,刘洋.股票期权实施中经理人盈余管理行为研究——行权业绩考核指标设置角度[J].会计研究,2013(12):40-46.
  [20]蒋[JP2]涛,曾丽.产权性质、考核指标和公司业绩——基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经验视角[J].企业经济,2018(9):154-161.[JP]
  [21]夏恩·桑德.会计与控制理论[M].方红星,等译.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22]诸波,干胜道.市场竞争程度、经营战略与业绩评价指标选择[J].会计研究,2015(2):51-57.
  [23]ITTNER C D,LARCKER D F & RAJAN M V.The choice of performance measures in annual bonus contracts[J].The accounting review,1997(4):231-255.
  [24]GAO H & LI K.A comparison of CEO payperformance sensitivity in privatelyheld and public firms[J].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2015,35:370-388.
  [25]GIBBONS R & MURPHY K J.Relative performance evaluation for chief executive officers[J].Industrial and labor relations review ,1990,43(3):30S-51S.   [ZK)][FL)]
  Research on Innovation of Multiple Performance Appraisalof Equity Incentive in STAR Market
  Li Zhaofang
  (Henan Finance University,Zhengzhou 451464,China)
  Abstract:
  STAR market serves hightech innovative companies which are significantly different from companies in the main market.Under the background that the equity incentive of listed companies has become normal,the equity incentive system of STAR market has been continuously optimized and innovated due to the unique characteristics of its listed companies.Performance appraisal plays a key role in the incentive process.This paper discovered that even lacking innovation in performance evaluation of equity incentive system in STAR market,spontaneous performance appraisal design innovations such as performance goal diversification still take place in equity incentive practice.Based on that,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struction of multiple performance appraisal system in STAR market.
  Key words: STAR market;equity incentive;performance appraisal;corporate characteristics;innovation
  (責任编辑:蔡晓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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