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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自媒体的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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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网络自媒体的出现使我们既能有平台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态度,又能有区别于传统媒体的获取新观点、更多地了解自己感兴趣的内容的途径。但是,网络自媒体自身的一些特点又使得其存在一些弊端,靠其自身的发展和现有的法律无法解决这些问题。本文从网络自媒体的特点、出现的问题、现有的法律规制出发,试图讨论如何从法律方面对其进行监管。
  关键词:网络自媒体;弊端;法律规制;法律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1;D922.294 文献标识码:A
  1 网络自媒体概述
  网络自媒体是依托于互联网技术产生的一种信息传播平台,很多国内外的学者对于自媒体的概念进行了不同的表述,但总体上没有太大的出入。总的来说,自媒体是指普通群众,利用电脑、手机等网络终端、移动互联网终端,以非官方、非传统媒体的形式公开发布自己的观点、参与讨论的形式。
  网络自媒体不同于传统媒体,具有参与者身份的虚拟化和多样性、传播内容的自主性、传播范围广、扩散性强、监管不易等特征,这些特征,既是网络自媒体迅速发展、受到人们追捧和喜爱的原因,也是网络自媒体在发展过程中产生各种问题、现有法律无法对其进行规制的原因。
  2 网络自媒体乱象及监管的必要性
  由于网络自媒体具有以上不同于传统媒体的特征,目前立法无法很好地应用于实践当中对不良行为加以规制、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在网络这一特殊的环境中,言论自由与名誉侵权的界限、界定更加难以认定,著作权侵权更加复杂,因此出现了以下问题:
  2.1言论方面
  网络是一个传递信息、表达自身观点的平台,且具有传播内容的自主性、参与者身份多样、素质参差不齐的特点,产生了很多言论方面的纠纷及不良影响。主要包括不良示范、虚假信息、网络暴力几个方面。
  2.1.1不良示范
  不良示范主要是一些因猎奇行为走红的网红,对于他人特别是青少年产生的不良影响;还有一些网红由于本身素质较低,在走红之后做出了不良示范,可能会引起粉丝的模仿。
  2.1.2虚假信息
  虚假信息并不产生于网络时代,但是网络的出现加速了虚假信息的扩散、扩大了引起恐慌的范围,也出现了一些犯罪团伙、组织故意捏造一些夸张的信息来博人眼球,以吸引流量获利的情况。一些犯罪团伙招收大量的员工进行培训,多次注册空壳公司来注册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信息吸引流量,再通过这些流量获利。这种编造、发布虚假信息与获利结合在一起的犯罪也是一种新型的犯罪。
  2.1.3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在网络当中更是屡见不鲜,一些人在不了解情况时总是自以为正义地加入谴责的行列,还有一些人仅仅是为了发泄自己生活中的不满,将自己的负面情绪全都倾泻给别人。在网络暴力面前,每个人都很脆弱,施暴者认为自己作为普通网友对于自己看不惯的事随便骂几句没有什么,跟风从众就更不会有错[1]。
  2.2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侵权的种类很多,包括字体侵权、图片侵权、文章侵权、短视频侵权、音乐侵权等。而网络自媒体侵权的复杂性和难以界定性给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和惩罚方式带来了新的挑战。
  2.2.1字体侵权
  字体侵权主要表现为一些网络自媒体未经许可应用字体公司非免费字体。某短视频博主于2019年4月收到了两家字体公司的告知函,称其在节目中大量使用了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字体,侵犯了设计作品著作权,要求其购买字体版权,否则要提起诉讼。据该博主说,自己是在网上搜索“免费字体下载”,下载字体时并未看到版权声明,但经过再次搜索发现,这些字体以较小的字号标注了版权声明:“字体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要将该字体用于商业目的,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
  2.2.2图片侵权
  图片侵权包括未经作者允许擅自使用的图片,也包括未经作者允许擅自对图片进行修改、涂抹。在实际中,特别是在网络中,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非常淡泊。很多人都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已经侵权,甚至著作权人也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
  2.2.3文章侵权
  文章侵权自身也有很多种的表现形式,如文章抄袭、“洗稿”、未经作者授权将文章擅自发布等。“洗稿”行为就是把原文的语序、段落进行调换,语句进行排列组合,不同文章进行拼凑[2]。由于没有明确的界定标准,“洗稿”的行为并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未经作者许可擅自发布文章在网络中也是很常见的一种侵权行为,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中最为突出。
  3 网络自媒体的法律监管
  3.1网络自媒体规制的现状
  3.1.1言论规制方面
  第一,法律规定较为笼统,没有明确的界限;一是从目前的法律文件来看,只规定了原则性的规范,用词一般比较笼统、模糊,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和界限;二是现行的法律规定是立法机关看到自媒体平台言论的一些不良现象,意识到自媒体平台亟需管制而制定的。因此,立法目的是对于自媒体平台的规制,限制自媒体的言论,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忽视自媒体的言论自由,损害自媒体的权利。
  第二,相关法律制定和推广不科学。我国目前对于网络自媒体进行监管的法律规定很少,而且很多都是部门规章及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制定的过程中,普遍都没有向民众、社会、相关平台及用户征求意见,没有考虑到规定制定的合理性,只能作为相关部门单方面对于网络自媒体的言论进行规制的手段;大部分人并不知道互联网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在权利受到侵害或者看到不堪的言论时,也只能说一句“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这与我们网民的素质、法律意识有关,也是由于我们法律推广不足[3]。
  3.1.2著作权保护方面
  第一,网络自媒体著作权立法保护滞后。對于著作权的保护,目前主要依靠的还是传统知识产权中著作权的保护,没有规定网络自媒体中一些是否构成抄袭的认定标准。比如短视频侵权中,抄袭与模仿的界限没有规定,抄袭的比例达到多少构成抄袭也没有规定,这与著作权保护是不太一样的。   第二,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侵权维权成本高;一是没有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著作权人维权时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依据;二是举证比较困难。著作权人对于“实质性相似”的举证非常困难,而且在自媒体中,“洗稿”的手段升级,需要著作权人花费大量的精力去证明;三是案件审理周期过长。网络信息更新速度极快,审理周期过长对著作权人的损害更大;四是获得的赔偿较少,著作权人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进行诉讼,为此也花费了大量的鉴定费用和律师费用,但是实际可以获得的赔偿却比较少[4]。举证、维权成本高,获得赔偿少,不利于著作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维护法律尊严、维持网络秩序。
  3.2如何完善对网络自媒体的法律监管
  第一,加强立法,注意与相关部门法律的衔接;一是加强网络法方面的顶层设计,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网络法体系,使得网络方面的法律能够广泛地适用于网络社会中;二是要加强网络自媒体方面的立法。网络自媒体作为网络交往的重要部分,目前立法缺失,产生种种乱象,必须加强相关方面立法进行监管,整合之前的条例、规章,建立更有效力的法律并进行推广;三是在进行立法的时候,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加强民众的参与度,更有针对性地进行立法并推行,也可以借鉴一些网络平台对于网络自媒体进行监管的经验,改变以往闭门造车、敷衍了事的形式;四是在注意网络法的特别之处的基础上,也要注意立法与相关部门法特别是民法、刑法、知识产权法合理衔接,避免法律冲突。
  第二,保护言论自由、隐私权。对网络自媒体进行监管时,非常容易侵犯权利人的言论自由、隐私权。网络其实是一个公共的场合,每个人都有发表自己言论的权利和自由,也有保护自己隐私不受侵犯的权利,这与在现实生活中一样,都是我们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宪法的保护。因此,在对网络自媒体进行法律监管的同时,也要注意言论监管和言论侵权的界限,不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在对事件进行监管、调查时要注意采取合理的手段和程序,不能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第三,对网络自媒体的立法应当按照违法、违规、违反公序良俗来界定言论的性质,对网络言论作出明确的分类,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网络自媒体监管的一个难点就是如何确定网络自媒体行为的性质,按照相应的性质对其做出不同的判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什么样的言论是合法的,什么样的言论是需要监管但还不到违法的程度的,什么样的言论是违法的需要惩罚的;文章侵权的比例如何判断;短视频借鉴、致敬与抄袭的界限,短视频重合的比例达到多少构成侵权,这些都需要一个统一的标准。按照合理的、统一的判断标准对于网络自媒体的言论进行监管,并进行合理的处罚,促进网络自媒体健康发展,优化网络环境[5]。
  第四,加强对网络自媒体平台的监管以及网络自媒体平台自身的监管。目前,网络自媒体平台不断增加,形式多样,从微博微信等社交讨论的文字类平台到b站、快手、抖音等短视频平台层出不穷。但是一些平台自己的注册、监管机制存在漏洞,不能对于自己平台的用户进行适当的管理,导致平台问题多发。因此,在对网络自媒体进行法律监管的同时,也要注重对于网络自媒体平台的法律监管,在网络自媒体平台成立时,加强对于平台监管机制的审查,提高网络自媒体平台的准入门槛;网络自媒体平台在提供服务时,也应该对该平台用户的行为进行监管;在一些重大不良事件发生后,也應该对平台进行追责,促使平台推出更多手段加强对用户的监管。
  参考文献:
  [1]  胡志勇.抵制网络暴力不是个人的“战斗”[N].北京日报,2019-11-08(007).
  [2]   李晓.自媒体著作权的侵权反思——以“周冲洗稿”事件为例[J].视听,2019(2):122-123.
  [3]  苏星蕊.自媒体时代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7.
  [4]  张苗瑞.共享经济视角下网络自媒体著作权保护问题[J].人民法治,2019(12):85-87.
  [5]  陈虹.网络自媒体的舆论监督与自由度把控[J].视听,2016(8):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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