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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累积规则对我国与自贸区协定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苏仙红

  摘 要:基于2010年-2015年与我国签订FTA协定的20个国家(地区)的贸易数据样本,在引入原产地规则限制系数的前提下,将不同的累积规则加入贸易引力模型,进行实证研究。将狭义累积规则与广义累积规则分别以虚拟变量0和1的形式引入模型,通过面板引力模型分析,定量计算出不同的累积规则对我国与自贸区协定方进出口贸易的影响。实证结果发现狭义累积规则相比于广义累积规则会对双方间的贸易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狭义累积规则对于我国对协议签订方的出口的抑制作用较大,大于对于我国从协议签订方进口的抑制作用。研究结果对我国的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狭义累积规则;广义累积规则
  一、原产地规则中的累积规则
   累积规则是在国际分工,生产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以此来减缓原产地规则的限制效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国际间的生产合作。累积规则,是指享受优惠性关税的A国使用了他国原产的原料或者加工零件,该原料或加工零件在A国进行加工,由此而产生的产品仍可以享受优惠。在FTA中,累积规则在原产地规则章节中以某一条的形式进行规定。
   目前,我国已经签订的FTA中的原产地累积规则可以分为两类,分别是:
   1.狭义累积规则,“累积规则”仅适用于从价百分比的计算
   例如《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第16条累积规则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符合第十三条原产地要求的产品在缔约一方境内用作生产享受本协议优惠待遇的制成品的原材料,如果最终产品的中国-巴基斯坦累计成分不低于40%的,则该产品应视为原产于制造或加工该制成品的成员方境内。”该类型的累积规则,并未将该累积部分视为原产于该国,使得该部分仅作用于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判断,对于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与特殊加工工序标准并无调节作用。
   2.广义累积规则,即同时适用于税则归类改变、从价百分比和加工工序等多种原产地判定标准计算的累积规则
   《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第3.6条累积规则规定:“一缔约方的原产货物或材料在另一缔约方用于生产另一货物时,该货物或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后一缔约方。”该类型累积规则,将来源于区域内其他成员方的原产货物或材料视为原产于本国,使得该累积部分可以适用于税则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和特殊加工工序标准。
   基于上述FTA中原产地累积规则有无区域价值成分RVC要求,将我国的原产地累积规则分为狭义累积规则与广义累积规则如下表1。
   二、累积规则对进出口贸易影响的实证分析
   1.实证模型的构建
   为了充分反映原产地规则的贸易效应,准确回归原产地累积规则对贸易的影响效果,而控制其他原产地规则其他内容的影响,本文中引入原产地规则限制效应指数,根据李海莲等(2016)整理出的分类方法,目前我国签订的自贸协定中的产品特定原产地判定标准可以分为18个,如下表2所示。
   根据表2,以适用于该类判定标准的商品数目占比作为不同分值的比重,加权得到我国各RFTA优惠原产地规则的限制效应指数,如表3。
  根据上述方法计算得到的ROO限制指数中并未包含狭义累积或广义累积,因此在模型中加入该变量可以较好地起到控制变量的作用,保证累积规则类型的虚拟变量能够充分体现广义狭义累积规则类型的作用,而不是原产地规则其他内容的作用。
  而对于累积规则类型变量,本文以虚拟变量的形式引入模型,赋值为0和1,若双方签订的FTA中的原产地累积规则是广义累积规则,则rooi为0;若双方签订的FTA中的原产地累积规则是狭义累积规则,则rooi为1。
  另外,为了研究不同的累积规则对我国贸易出口和进口的影响有何不同,所以分别对进出口总额、出口总额、进口总额分别进行回归分析。
  根据上述分析,模型预设如下贸易总额模型(1)、出口额模型(2)、进口额模型(3),并使用stata12.0对其进行必要的检验,进行面板回归。
  2.样本的选取和数据来源
  选取的样本主要来源于我国已经签订的FTA,我国目前已经签订16个自贸协定。由于我国FTA的签订时间跨度是2001年到2015年,所以在选择数据时为了保证FTA发挥的作用能够显现,也为了数据的充分性,选取了2010年之前已签订并生效的自贸协定。数据样本包括20个国家(地区),其中包括13个采用狭义累积规则的FTA协定方与7个广义累积规则FTA协定方,数据完整,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时间上,本文选取了2010年到2015年,使用我国与FTA协定方的6年贸易数据。
  被解释变量是我国对FTA协定方进出口贸易额tradecjt、出口总额Xcjt、进口总额Mcjt,数据来源为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年度数据。解释变量共有十个,名义国内生产总值GDP、人口pop、空间距离D、贸易协定方的进出口总额IX、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累积规则类型虚拟变量rooi,若原产地累积规则属于狭义累积规则,则rooi=1,否则rooi=0、原产地规则限制效应指数roori。
  3.模型的检验与回归
  (1)多重共线性检验
  如果解释变量之间具有相关关系时,参数估计值的方差和标准差就会变大,出现偏差。因此在进行回归之前,首先运用方差膨胀因子VIF检驗解释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多重共线性。经检验,模型中各个变量的vif均小于3,平均方差膨胀因子为1.59,都远小于10,说明不存在多重共线性。
  (2)异方差检验
  对于该模型的异方差性问题,使用White检验来检验模型的异方差性。经检验,三个回归方程的p值均小于0.05,拒绝原假设,即同方差假设,所以模型存在异方差现象。故需要对模型进行修正以消除异方差现象,因此在stata回归时采用广义最小二乘法(GLS)对模型进行修正。   (3)内生性检验
  在进行回归前,应进行解释变量的内生性检验,本文使用异方差稳健的豪斯曼检验来确定lncgdp与贸易进出口总额、出口额、进口额是否存在内生性问题,以lncgdp的滞后一阶作为lncgdp的工具变量,由于lncgdp的滞后一阶与lncgdp有相关性,但进出口总额、出口额、进口额不会反过来再影响过去发生的lncgdp满足工具变量的假设。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
  由检验结果可知,模型1、2和3中的lncgdp的内生性检验的p值均大于0.1,因此接受了其与被解释变量贸易进出口总额trade、出口额X、进口额M不相关的原假设,说明lncgdp与贸易进出口总额trade、出口额X、进口额M不存在内生性问题。
  本文使用广义线性模型对异方差和序列相关进行修正,对三个回归模型进行面板回归,得到回归结果如下表5。
  根据Wald检验,三个模型Wald chi2的值均大于500,p值均为0,模型整体回归结果显著。
  (4)回归结果
  基于模型的回归结果,本文中选择了进行修正异方差面板回归的回归结果,对于原产地累积规则的类型对于进出口贸易的影响,结论如下:
  根据上述回归结果中的rooi可以看出,三个模型中贸易总额、出口额rooi的系数为负数,说明狭义的累积规则会对自贸区的贸易总额、出口额贸易产生抑制作用。采用狭义累积规则会显著降低我国与贸易协定方的贸易总额、出口额,会对我国与自贸协定方的贸易产生较大的抑制作用。对比三个模型,rooi系数不同说明,狭义累积规则对于我国与FTA协定方的贸易总额、出口额与进口额的影响效果不同。从数据上看,狭义累积对于我国的出口产生的抑制效果更大,大于对进口产生的抑制作用。与原产地规则限制指数roori相比,rooi对于出口额的抑制效果更大;而与原产地累积规则rooi相比,原产地规则限制指数roori进口额的抑制作用更明显。
  三、结论分析及政策分析
  通过面板数据回归结果显示,狭义累积规则相比于广义累积规则会对双方间的贸易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与预期相同。狭义累积规则对于我国对协议签订方出口的抑制作用较大,大于对于我国从协议签订方进口的抑制作用。
  累积规则会对自由贸易区外原材料或中间产品产生歧视。当累积规则较严格时,会加大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贸易转移效应,而且区域价值含量越高的贸易转移效应越大。
  累积规则促使区内生产者采用更多的区内原料或产品,以享受原产地优惠,因此促进了区内成员间的贸易往来,增加了其间的进出口贸易额。使用累积规则时会使得成员国之间的产品相互可以累积,可以促进对成员国原材料或中间产品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对成员国的贸易扩大效应。同时,与无累积规则的情况下相比,此时因为减少了对非成员国原材料的使用,造成对非成员国原材料的抑制作用。
  因为狭义累积的会造成贸易限制作用,使得部分价值成分无法形成累积而抑制贸易向区内国家转移的效果,也限制了贸易创造效应。故我国与协议方的合作方式是以下模式时应尽量使用广义累积规则:我国进口其低价原料或产成品;主要是吸收进口他国的产成品;对于加工程序复杂繁琐的行业;我国向他国出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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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苏仙红(1994.06- ),女,汉族,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人,山西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师,助教,全日制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贸易学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近代中国经济指数资料整理及数据库建设”(16ZDA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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