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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公司与银行竞合格局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赵晨艳 王勇

摘要:早在2004年,国内互联网巨头就开始涉足金融领域,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直至“野蛮生长”,互联网公司和银行开始从最初的战略合作转向相互竞争。互联网公司与银行的竞合格局,在提升效率、降低成本的同时,也扩大了金融业风险管理的内涵,使风险更具有隐蔽性、传染性,在跨行业、跨领域、跨市场的过程中易于进行监管套利。本文在分析银行与互联网公司竞合格局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监管部门在数字化监管以及促进两者共生融合等方面的有益经验,给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竞合关系 穿透式监管

一、互联网公司与银行合作的必然性

(一)移动支付的普及

自支付宝、微信提供以绑定银行卡的快捷支付后,移动支付用户持续扩大。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最新发布的数据,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中国手机用户数量已达7.53亿,其中使用手机上网的比率为97.5%,手机支付用户达到5.27亿,使用比例达70%。此外,与互联网密切相关的支付结算手段被广泛应用在交通出行、线下餐饮、虚拟游戏、水电煤公共事业缴费等众多领域,深刻地改变了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科技改变理财习惯

现阶段,商业银行主要还在依靠传统网点渠道获取理财客户,但是对于年轻客户而言,走進银行网点远没有掏出手机来的方便,这也造就了不少年轻人使用的第一个理财产品并非来源于银行,而是余额宝。众多门槛低、收益高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出现,使小额资金被诸如余额宝、零钱宝等互联网货币基金吸纳,随着这些产品的发展,其资金吸纳范围将从零散的青年用户逐渐延伸到了中层资产用户。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2017年底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网民规模达到1.29亿,同比增长30.2%。

(三)商业银行变革需要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生物识别等新技术层出不穷,与互联网企业合作成为商业银行改革必要的发展方向和领域。比如在农行和百度的战略合作中,百度作为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拥有巨大的流量入口优势和大数据分析能力,可以将客户画像、风险监控、智能投顾、智能客服等金融科技带入传统业务,这些恰是转型中的商业银行所看重的。其次,互联网公司拥有庞大的潜在客户数,阿里巴巴财年业绩显示,截至2018年3月31日,支付宝的活跃用户达8.7亿,已有36个境外国家和地区“扫码即可付款”。商业银行与互联网企业开展战略合作不仅能获得更好的电子商务增值服务,而且对推动银行电子化和全球化方面的发展也将带来深远影响。

(四)互联网公司发展金融存在短板

1.第三方支付市场增值空间逐渐缩小。我国互联网公司金融业务因第三方支付而兴起,例如阿里巴巴的支付宝,腾讯的财付通。2015年12月28日,央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的业务范围、单日累计金额、年累计支付金额等进行限制。2017年12月11日,中国银联携手商业银行、支付机构等产业各方共同发布银行业统一APP“云闪付” ,一定程度上维护了银行的利益。2017年8月29日,央行批准的网联清算有限公司成立,支付机构与银行原有的直连模式将全部切断,网络支付交易全部通过网联模式转接清算,央行能够更加高效地监测支付公司的业务。2018年6月29日,央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办发〔2018〕114号)规定自2018年7月9日起,按月逐步提高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到2019年1月14日实现100%集中交存,遏制了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扩大客户备付金规模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防止了备付金被支付机构挪用的风险。

2.互联网公司理财产品吸引力下降。互联网理财的火爆,主要靠的是三个优势:购买无门槛、流动性高、收益高,但是这三大优势正在逐渐在减弱。以余额宝为例,在购买门槛方面,用户可以不限时、不限额申购,而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①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都是五万元起购,为了挽回小额理财客户,很多银行推出了小额起存、即时赎回的货币基金产品,起购门槛只要100-1000左右,例如建设银行的建信现金添利货币市场基金,起购金额100元,不需要交交易费,卖出款第二日到账。在流动性方面,2018年6月1日,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②,由此支付宝对余额宝转出到银行卡当日快速到账额度进行调整,从每日限额5万元调整为1万元的。而不少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则没有以上限额问题的困扰,例如苏州银行的“天天赚”活期余额理财产品,可以通过手机银行直接进行申购、赎回操作,在功能上与余额宝也很接近。在收益率方面,余额宝现在7日年化利率比较低(3%左右),如果是从支付宝余额提现到银行卡,还要按0.1%扣掉提现手续费,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转出不需要手续费,7日年化收益率在4%-4.2%的范围,例如招商银行的朝朝盈、中国银行的中银活期宝。

3.民营银行业务拓展受限。2014年银监会批准设立民营银行之后,国内互联网巨头纷纷开设民营银行,如腾讯旗下的深圳前海微众银行、阿里巴巴旗下的的浙江网商银行、小米发起设立的四川新网银行。央行在2015年、2016年分别出台了392号、261号、302号文件,对个人银行Ⅰ类、Ⅱ类、Ⅲ类账户的开立、使用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始终贯穿其中的底线就是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互联网公司开设的民营银行由于没有柜面,没有工作人员对个人的开户申请进行现场核验,无法开设Ⅰ类账户,只能依靠其他银行的银行卡给用户做身份验证,为公众开设的Ⅱ类户和Ⅲ类户,虽然Ⅱ类户可以为存款人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等,但是Ⅱ类户和Ⅲ类户无法获得个人的现金存款,且不能向非绑定账户转账。同时,央行127号文规定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因此同业拆借这条路也受限。民营银行只能放贷,吸储受限,因而表现出来就像一个贷款公司。

4.小额贷款融资渠道变窄。小贷公司是很多互联网公司利润的重要来源,例如腾讯的深圳市财付通网络金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蚂蚁金服旗下的重庆市蚂蚁小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花呗”、“借呗”两种借贷产品,花呗可以在天猫、淘宝和部分阿里体系外的商户消费购物,借呗产品按天计息,日利息在万分之1.5-万分之6,最长期限为12个月。2016年8月24日,中国银监会联合四部委正式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用负面清单的方式限定了网贷业务的经营范围,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根据蚂蚁金服旗下两家小贷公司注册地重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重庆小贷公司的杠杆倍数最多是2.3倍。如果要突破杠杆的限制,蚂蚁金服只有增资、采取Pre-ABS业务模式,或将业务转至网商银行等途径,才能维持目前的业务规模。《通知》还规范了银行业金融機构参与“现金贷”业务③,在杠杆率受到严格限制后,银行信贷、发债和上市等多种融资渠道也在被堵塞,互联网公司小贷业务发展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二、互联网公司与银行的竞合格局概况

(一)在银行内部开展金融科技创新

一是吸收互联网公司的先进技术。2017年3月28日阿里巴巴集团、蚂蚁金服集团与中国建设银行签署三方战略合作协议,按照协议和业务合作备忘录,蚂蚁金服将协助建设银行推进信用卡线上开卡业务,双方将推进线下线上渠道业务合作、电子支付业务合作、打通信用体系。二是投资成立金融科技公司。以美国为例,目前脱颖而出的杰出金融科技公司,背后都有美国银行巨头的身影。高盛近5年在支付领域参加8轮总共5.7亿美元投资,其1/3的员工是计算机工程师,摩根大通2017年投入96亿美元并聘用专业技术团队专攻大数据、机器人和云基础设施。2018年4月10号,中国建设银行在上海九江路303号开设国内第一家无人银行,人脸识别的闸门、机器人大堂经理、游戏厅AR、VR技术等高科技运用其中,其背后的科技团队就来自于建设银行成立的建信金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二)联手成立直销银行

2017年11月18日,由中信银行和百度公司共同设立的百信银行正式开业,注册资本为20亿元人民币,中信银行和百度公司入股比例分别为70%、30%,这也是中国首家独立法人形式的直销银行。百信银行可以直接利用中信银行的线下网络开户,相对于互联网公司自己开设的民营银行,账户是可以消费或者给他人转账甚至贷款的。同时百度把AI技术输出给百信银行,通过评分卡或画像确定授信额度,通过智能风控和智能获客精准匹配用户的信贷需求,实现秒批秒贷,力求打造一个最懂用户、最懂金融产品的智慧金融服务平台。

(三)商业银行与互联网公司跨界并购

1.商业银行并购互联网公司。在国际上,商业银行通过并购等方式布局金融科技平台的例子屡见不鲜。法国第四大银行BPCE集团成功收购了德国金融科技公司Fidor,推动BPCE银行数字化转型。西班牙BBVA集团出资购买了英国数字银行Atom近30%的股份。在我国,国开金融作为国家开发银行旗下的直投子公司,已经对包括浙江蚂蚁金服、开鑫金服等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2.互联网公司并购网络银行。2003年11月日本乐天公司花费300亿日元收购了一家名为“DLJディレクトSFG”的证券公司,更名为“乐天证券”,开始涉足金融领域。2004年9月,乐天以74亿日元收购信用卡贷款公司“AOZORA卡”,2005年6月又以120亿日元收购信用卡发卡公司“国内信贩”,发行乐天信用卡。2009年2月乐天收购了日本第二个诞生的网络银行eBANKCorporation,将其更名为乐天银行。目前乐天银行是日本最大的网络银行,乐天银行自己并没有设置ATM,但其发行的借记卡可以在日本全国大约60000台ATM上取款,且无需手续费。对于在乐天开店的店铺来讲,在乐天银行开户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每天收到乐天的结算款项,资金周转迅速。

(四)由合作转向相互竞争

如果没有银行的配合和支持,就不可能有今天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我国银行业为第三方支付提供了两大基础性服务:一是以银行卡为载体,帮助支付机构完成身份认证,到目前为止不管是开支付宝还是微信支付,都需要绑定一张实名银行卡;二是通过转账等手段,帮助支付机构完成资金的支付结算。随着互联网公司的逐渐壮大,双方产生一些利益冲突,一些互联网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对银行的产品和服务形成了替代,如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对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分流;一些互联网公司取得支付业务许可,在多家银行开设备付金账户进行资金跨行交易,在数据和信息上割裂客户与银行的直接联系,把银行变成了工具和通道;一些互联网公司通过成立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进入信贷领域,如京东的上海京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苏宁的苏宁消费金融公司,其业务主要来源于线上。两者从早期合作,逐步演变成竞争。

三、互联网公司与银行竞合格局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利用直销银行转移传统信贷业务

互联网金融产品容易混同运作,商业银行可以利用直销银行转移传统信贷业务。一方面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无法明确对应,导致资金流向不透明,产品之间的风险无法隔离,另一方面资金集中管理容易形成资金池,来进行期限错配,续短为长,监管机构对银行资金是否流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体经济,以及是否在金融体系内空转套利都无从掌控。对于直销银行而言,如果表外理财不纳入MPA评估体系,一定程度上将影响MPA“降杠杆、控总量、防风险”政策目标的落实,当MPA广义贷款增速等考核指标接近红色时,商业银行很可能利用直销银行转移传统信贷业务。

(二)央行的征信系统与互联网公司缺乏共享渠道和机制

根据德银的统计,金融机构的数据应用程度只有34%。一个用户的资金流数据,不均衡的分布于银行和互联网公司,两边数据合并才能获得一个更为完整的用户画像,精准提炼用户信用体系。因为征信系统中存在大量的个人和企业信用数据,涉及到数据安全,我国央行征信系统对互联网金融机构还未直接开放。互联网金融数据一般通过两个方式反映到央行征信系统中,一是通过银行渠道上传征信;二是通过互联网公司旗下的小贷公司接入,例如京东白条在信用报告的上报主体为重庆两江新区盛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我国互联网金融同业征信查询系统虽然很多,例如宜信、陆金所为代表的较大型P2P网贷平台自建的客户信用系统、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央行征信中心下属企业上海资信公司建立的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还有今年刚刚成立的百行征信,但是多数小贷公司反映这些系统数据量还非常少,一般还是要求借款人去人民银行打印自己的信用报告。央行的征信系统与互联网公司缺乏共享渠道和机制原因一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入门槛低,企业实力和技术参差不齐,一些机构的合规报数能力和数据安全相关制度难以达到央行征信系统的要求,二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征信标准、业务模式还未成熟,亟待相关法律和监管框架的完善。

(三)互联网公司运营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而互联网金融主推的是无抵押、纯信用的小额贷款服务,加上互联网线上业务的批量化特性,一旦信用风险发生,则影响范围较易扩大,且事后难以追踪和弥补。由于互联网公司全部的业务在线上运营,各类身份信息和金融数据还未能够得到完全有效合法的保护,一旦遇到黑客、病毒入侵、硬件故障或者内部人员泄密等,就容易出现数据泄露,为欺诈、套现、洗钱等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

(四)非现场监管和分业监管难度升级

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是银行监管的重要方式,由于互联网金融非物理网点的特点,交易都是完全依托于网络信息平台传输信息,并没有纸质档案可以查询,这些使得现场监管难以发挥作用。交易记录和档案的电子化使互联网金融机构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人为地创造符合标准的数据,导致非现场监管形同虚设。一旦监管政策跟不上,就很容易出现像E租宝、鑫利源等非法集资及诈骗跑路的P2P公司。此外是分业监管难度增大,客户只要点击链接就可以享受汇兑支付、存贷款、购买保险或证券等金融服务,混业经营趋势明显。互联网金融机构可以将银行业务和其它产品业务之间隔离拆除,在跨行业、跨领域、跨市场的过程中监管套利。特别是一些创新业务,很难划定所属的业务范围,这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造成一定难度。

四、互联网公司和银行竞合格局监管的国际经验借鉴

(一)美国

美國是互联网和金融业都最为发达的国家,从产业聚集来看,传统金融机构的总部多集中在纽约曼哈顿,而绝大多数金融科技公司聚集在旧金山硅谷一带,且未形成强大的金融生态。究其原因:一是美国金融产业根基深厚,市场化程度高。由于传统金融机构对无纸化支付普及的努力以及对普通用户金融服务的重视,会采取投资、并购等方式吸收科技创新,美国第三方支付机构无法在用户体验和感知上超过传统金融机构,只能作为传统金融机构的辅助手段而存在。二是美国的科技企业利润相对较高,不热衷跨界做金融。美国的互联网企业有着聚焦和专注的传统风格,并不热衷跨界做金融,谷歌、亚马逊等科技巨头尚未成为金融科技生态圈的主力。三是美国相关金融监管体系成熟。美国金融的监管主体很复杂,包括美国金融业监管局、金融犯罪执法网络体系、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银行、国家信用社管理局、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联邦贸易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司法部等。虽然多头监管,但是美国所采取的是一种及时布局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方法,既从宏观的层面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提供支持,又降低了政策推进的难度。同时美国拥有全球最为完备的征信体系,以Experian(益百利)、Equifax(艾克发)、Trans Union(环联)为主的三大信用局和以标准普尔(S&P)、穆迪(Moody’s)、惠誉(Fitch Group)为主的信用评级体系,构成美国征信体系的基本框架。政府的主导使得征信体系的构建在信息筛选、流动和共享方面有很大优势,使得风险降到最低。

(二)日本

在日本,互联网银行是产业资本向银行业进出的典型事例。1997年,日本为了克服金融产业的危机,允许产业资本向银行业进出,互联网银行的审批条件与传统银行并没有特别的差异,适用于同一条件的审批,最低注册资本20亿日元以上,资本的充足率为4%(国内营业)、8%(国内外营业)。2000年,日本金融厅制定了《银行指引》,为互联网银行的设立提供了依据。首先,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向金融监管局申报。第二,当持有的股份达到20%以上时,应当接受审批和监管局的监管。第三,产业资本持有银行股份的比例可以达到20%以上。为了确保互联网银行独立于母公司、防范母公司风险转移的可能性以及合理管制互联网银行营业所具有的固有业务,金融监管局制定了《互联网银行许可审查与监管细则》,允许产业资本向银行业进出,但是作为子公司的银行应当独立于母公司,切断与母公司的事业风险,保护客户信息,确保对资产构成的风险管理等银行业务的健全性。在日本最初确立互联网银行时,日本的实体经济正处于停滞,且不良贷款攀升,因而互联网银行的发展并不理想,但是后期都实现了纯收益,例如日本第一家网络银行 Japan Net Ban、索尼银行、乐天银行。

(三)英国

英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打造全球领先的金融科技中心,根据埃森哲统计,整个欧洲地区对于金融科技公司的投资中,半数流向了位于伦敦的公司,英国有超过5万人就职于金融科技公司,规模大于硅谷和纽约。英国的金融科技企业底层技术优势明显,数据库、数据网络底蕴深厚可追溯性好,服务器技术稳定性强,技术领先。英国率先在监管领域引入“监管沙盒”的概念,在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授权下,可在特定范围内进行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创新测试,以消费者受益为最终目的,让监管体制更具弹性,在监管者与创新者之间建立了良性关系,有效解决了金融体系对于科技创新的风险容忍程度有限等问题。2015年11月1日,英国财政部网站发布《小微企业(融资平台)监管条例2015》,要求在获得小微企业同意的前提下,九大银行④必须将被其拒绝放贷的小微企业的信息推送给三大P2P融资平台(Funding Xchange、Funding Options和Business Finance Compared),促成了小微企业与替代金融服务商(网贷平台和众筹等多种业态)或任何愿意为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的对话。其次,英国拥有全市场化运作的征信体系,以益百利(Experian)、艾贵发(Equifax)和邓白氏(D&B)三家公司为主体架构,市场化程度很高,数据系统可靠且专业,互联网金融公司可以以很小的成本获取用户的信用信息。

五、政策建议

(一)将互联网金融信息纳入央行征信系统

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设立数据接口,建设适合互联网金融的征信数据接入方式和流程,并统一数据采集标准,选择与部分互联网金融单位开展合作,实现多个渠道交叉验证客户身份信息,基本可以有效获取大部分的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同时可以加强政府层面的合作,利用公安、社保、民政、住建、交通、工商、教育、财税等政府部门,以及铁路公司、航空公司、电力公司、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等单位的够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数据库或系统,完整的呈现个人和企业信用情况。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度大,风险相对较高,特别要注意事前交易流程的设计、事中交易的实时监控和事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需要从制度层面保障客户的知情权、求偿权、隐私权等重要权利,加强风险控制。对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项目管理、资金筹集使用、到期兑付、会计核算等环节制定必要的规定和指标要求,强制建立保安、内部统制等运营体系,切断子公司银行与母公司的事业风险,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在成本可接受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机构也可建立起以账户安全险为代表的风险补偿机制,保证互联网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理赔服务,保障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

(三)通过“监管沙盒”审批新业务

从美国、日本的经验来看,针对互联网金融,并未单独地制定特别法,通过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规范即可。从英国的经验来看,对于互联网金融新业务确立的初期,可以仅示范性地许可几所,随之观察消费者的反映,1年至2年后再逐渐地许可其他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推广。鉴于此,我国可以适当借鉴上述方式,适时推出“监管沙盒”创新机制,初期可以选择将规模适中、机制灵活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作为试点,若在市场运行中良好,并得到客户好评时,再逐渐地放开互联网金融机构该业务的推广。

(四)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穿透式”监管

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统计。目前,人民银行金融统计中并未包含互联网金融业务,无法准确获取其互联网金融业务(特别是类似P2P项目)具体规模,影响央行对社会融资规模、货币流动性变化做出判断。建议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状况统计制度中增加商业银行直销银行参与客户数、通过Ⅱ类账户支付交易笔数、交易金额等指标,同时在中间业务统计制度中管理性中间业务项下增设直销银行业务收入等指标,以便监测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以及风险。

二是将互联网金融业务纳入MPA评估体系。将互联网金融业务作为非保本理财产品或委托贷款纳入到MPA评估体系中,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按期报送投资明细,明确业务资金实际流向,防止资金在金融体系过度空转,控制系统性风险,防止其成为不法分子的洗钱工具,防范套现风险。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也防止互联网金融业务成为部分机构一个规避宏观审慎管理的通道。

三是强化非现场检查力度,丰富非现场检查手段。通过制定统一完善的非现场检查标准体系,全面及时反映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表内外资产风险、信贷与非信贷资产风险、盈利状况、资本充足性、市场风险状况等各方面的信息。进一步补充完善非现场检查指标量化模型,建立实时的非现场检查指标的归总分析系统,充分反映银行各方面风险状况,针对互联金融机构的业务特点设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指标区间。

(五)协调监管促进互联网公司和银行融合共生

一是要加强监管当局彼此之间的交流合作,形成监管合力。互联网金融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法院多个部门职责,应坚持协同监管。各监管部门在加强监管以及促进互联网公司和银行融合共生等方面应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的普惠金融本质,商业银行正本清源,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二是要打破当前金融领域分业监管的格局,推进统一监管。当前中国金融业已经逐步从之前的分业经营,走向了混业经营,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更是加快了混业经营的进程。分业监管可能会引起监管上的重复或者缺位,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不畅通、政策之间的冲突、信息传递延时等问题都会影响到监管效果。在践行统一监管的同时,应重点防范金融行业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防范欺诈、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坚守金融服务和监管的底线。

注释:

①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② 对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单个自然日的“T+0赎回提现业务”提现金额设定不高于1万元的上限。同时,除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外,基金管理人、非银行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及个人不得以自有资金或向银行申请授信等任何方式为货币市场基金“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任何机构不得使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为“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

③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④这九大银行分别是联合爱尔兰银行(Allied Irish Bank)、爱尔兰银行(Bank of Ireland)、巴克莱银行(Barclays Bank)、克莱德斯戴尔银行(Clydesdale Bank)、北方银行(Northern Bank)、汇丰银行(HSBC Bank)、勞埃德银行集团(Llyods Banking Group)、苏格兰皇家银行集团(Royal Bank of Scotland Group)和英国桑坦德银行(Santander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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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均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金坛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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