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中小企业融资与金融制度的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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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静伟
摘 要: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与中坚力量,目前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数量达几百万户,对城乡就业岗位贡献率超高。但中小企业自身发展基础薄弱、资金实力不足,对金融机构融资服务、民间资本的吸引力较低,再加上金融制度尚不完善,中小企业融资难依然是阻碍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关键性因素。基于此,文章以中小企业概念界定为切入点,分析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有助于化解融资难问题的金融制度改革创新措施,以供参考。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金融制度;改革创新
中小企业是我国企业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数量比例高达90%以上。但数据显示我国中小企业所能享受的金融资源仅为20%。巨大的数据反差表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受阻。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与资金扶持,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业务拓展提供多元化融资服务,但经济政策收紧、金融风险防范背景下,各大金融机构纷纷收紧信贷,越来越多无法从金融机构获取资金的中小企业选择民间借贷,不完全民间金融市场加大了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由此可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刻不容缓,需要从金融制度改革创新层面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提升中小企业融资能力,进而为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一、中小企业概念界定
界定中小企业概念、了解中小企业行业定位与发展特征可以保证金融制度改革创新的有效性与针对性。从我国中小企业政策沿革来看,对中小企业内涵的界定进行了多次调整。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便于管理按照企业从业人员数量将其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我国于1988年颁布实行的《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按照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将其划分为特大、大、中、小四种企业类型;1999年,大中小型企业划分以销售收入与固定资产总额为划分依据。步入21世纪后,我国按照企业从业人员数量、营业收入及资产综合、行业特征将企业划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及小型企业。不同行业有其适用的划分标准,如批发零售业将从业人员在20人以上、200人以下,且主营业务收入高于5000万元、低于4000万元的企业界定为中型企业;将从业人员5人以上、20人以下,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界定为小型企业。由此可见,我国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更为精细,且与行业类别、行业特征、主营方向等息息相关。
我国中小企业具有相同的共性特征,即规模小、分布零散、数量大、资金实力薄弱,无论是在内部管理还是在外部能力上都难以获取与大型企业相媲美的竞争实力。同时,中小企业生命周期较短,在政策波动、营商环境改变的情况下,中小企业很容易因资金链断裂破产。此外,中小企业信用等级偏低,可用作信贷抵押的固定资产规模较小,向金融机构借贷时通过信用审核的难度较大。但中小企业经营灵活,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尤其是被誉为“小巨人”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做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与创新能力突出,为区域经济发展、科技创新、缓解就业难现状做出了突出贡献。
二、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成因分析
资金是中小企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稳定的融资渠道也是中小企业壮大的重要前提。我国中小企业发展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便是资金匮乏、融资渠道不畅。综合来看,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成因体现在四个方面。
1.中小企业融资制度体系不完善
适用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途径主要包括商业性融资、合作性融资及政策性融资。其中商业性融资是以商品形式提供的借贷活动,如应付账款融资、商业票据融资、预收账款融资等。此类融资方式筹资便利、限制条件较少且筹资期限较短,但如果中小企业放弃现金折扣则需要承担较高的融资成本;合作性融资是指一定数量且相互了解、具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按照自愿加入、民主管理、互助互利的原则建立合作性融资组织,以行业协会或地区性中小企业联合会等名义向外界融资的融资形式,可以提升组织企业信用等级、解决组织企业借贷担保问题、减少交易次数进而降低融资成本;政策性融Y是指在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以政府信用为担保,由政策性银行或其他银行对一定项目提供的金融支持的融资形式,具有风险小、融资成本低的优势,但具有一定的规模限制。
从中小企业融资现状来看,其资金筹措主要依赖于商业性银行贷款,政策性及合作性金融支持不足,再加上中小企业在证券股票市场上的直接融资渠道有限,近年来商业银行信贷政策收紧,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制度体系不完善,融资渠道多样性不足。
2.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不健全
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没有自建厂房或办公场所,部分企业通过租赁设备、场地的形式进行生产经营。中小企业融资研究结果表明,中小企业是否具备自建厂房及设备、是否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是金融机构评估中小企业信用等级的核心标准之一。如果中小企业拥有自建厂房,在向银行借贷或票据融资时便会有符合相关要求且充足的抵押物;相反,中小企业需要选择寻找专业担保公司或上市公司担保、多个企业联贷联保等形式进行融资,在融资过程中会产生额外费用并加重中小企业资金负担。抵押与担保是防范金融风险、消除信息不对称的重要金融工具,我国现行中小企业融资相关金融制度中规定,中小企业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必须要提供有效的抵押担保,且我国商业银行对抵押标的物的要求较高,一般为土地或房产,由于部分中小企业有效资产不足,在进行抵押评价与抵押合同公证时需要耗费大量资金、经历较为繁琐的手续,会对中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除此之外,我国担保机构与保险机构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十分有限,担保机构规模小、担保能力偏低且中介费用较高,导致中小企业因担保制度不健全无法通过融资筹措充足的资金。
3.中小企业融资相关法律待提升
中小企业融资相关法律法规是约束中小企业及金融机构金融行为与规范运行的重要依据,也是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保障与支持。自1998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发并实行了一系列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意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促进法、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逐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从外部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金融政策及制度支持,不断规范中小企业及金融机构的金融行为,从内部引导中小企业向创新、高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进行结构调整,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对于提升我国中小企业融资能力与竞争实力大有裨益。但从现行的中小企业融资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存在信用担保法律制度、信贷人权保护法律待完善的问题。一方面,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市场准入标准、担保活动范围、担保活动监管及规范等尚未进行明确界定。相对于大型企业担保活动来说,中小企业担保活动更为复杂,现行担保相关法律以地方性法规为主,统一性及权威性不足,可能导致担保机构在实际运作中违反市场规则,侵犯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我国现行中小企业融资相关法律侧重于不动产抵押,关于动产抵押的规定有待提升,且优先顺位规则、担保登记系统不健全,可能会导致信贷人担保权落空、降低担保权公示效果、提升担保交易成本、制约债权人便捷执行担保物,会对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稳定性造成负面影响。
4.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中制度落实不到位
金融支持是指通过金融机构为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在一定金融市场条件下提供支付结算、资金融通、信息交换等各类金融服务与产品,进而通过协调调动资金以推动微观经济单元协同发展的金融制度体系。近年来我国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金融支持政策,但由于各类引导性措施性文件以“意见”、“指导意见”、“通知”等为主,缺乏对制度执行策略的细化、制度执行标准的量化,导致各地区在对中小企业进行金融支持时存在实践粗糙、执行力不足的问题。其一,部分政策无法兑现。在对中小企业进行金融支持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及经济主管部门会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机构实行经费补贴、信贷风险补偿等制度,但在实践中发现部分制度所涉及的兑现条件、兑现范围、对象等规定不清晰,或是难以保证资金的有效落实、资金兑现期限较长,或是因界定不清晰难精准划分可兑现的金融机构,导致部分政策兑现难,弱化了金融机构扶持中小企业的信心。其二,部分制度后续执行力不足。任何一项制度的落实都需要经历较长时间,金融支持制度也不例外,部分金融支持制度在后续执行中缺乏信息公示与多元监管,导致制度执行效果难考量、制度执行力不足。
三、中小企I融资与金融制度改革创新路径
金融制度作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保障,具有约束行为、改善环境、规范活动、提质增效的作用。基于对中小企业概念、中小企业融资困境成因的深度剖析,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探索出有利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主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金融制度改革创新路径。
1.构建“三维一体”中小企业融资制度体系
政策性融资、商业性融资及合作性融资三者相互补充、相互影响,以政策性融资为核心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保障,以“政策性融资+合作性融资”、“政策性融资+商业性融资”为主要形式逐步形成完善系统的中小企业融资制度体系。
(1) 改革与完善商业银行信贷市场管理制度
商业性融资在中小企业融资总额度中占比较高,但现行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大多针对优质中小企业,缺少适应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资金状况中小企业的信贷管理办法,为此建议改革与完善商业银行信贷市场管理制度。一是简化信贷审批流程,实现信贷审批权的下放,赋予基层机构信贷审批自主性,做到一次核定、周转使用、新增上报,进而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融资服务;二是建立完善的信贷管理体制,有机整合优质信贷资产激励机制与贷款风险约束机制并完善第一责任人制度,通过激励约束、利益驱动强化贷款责任,保证中小企业新增贷款与经济增长点相契合;三是优化信贷资金配置,在现行经济制度、产业制度的基础上保持信贷资金适度向支柱型产业倾斜,以此发挥国家经济调控作用,助推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
(2) 进一步放宽中小型地方银行的金融限制
伴随着经济发展与新兴产业的层出不穷,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呈现出多元化态势。中小型地方性银行作为与中小企业直接对接的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针对性、层次化融资服务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此建议进一步放宽中小型地方银行金融限制,一是快速组建中小民营银行,以其利率制定的灵活性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重要作用,降低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风险;二是按照社区银行标准改造城市银行,鼓励中小型地方银行为中小企业“量身定制”金融服务产品,基于地方经济水平及产业结构自主进行利率定价、制定担保机制等,可激活融资环境内金融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进而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支持。
(3) 利用合作性融资安排解决融资难题
合作性融资组织由地方政府、行业信用企业、中小企业会员构成,其中地方政府出资是对当地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种政策支持,但不能对组织企业业务进行行政干预。同时,各中小企业无论出资多少都公平公正地享有选举权。为利用合作性融资安排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需建立完善的“合作融资基金”代偿制度,明确基金用途及启动流程,加强对合作性融资企业成员的审核力度。同时,细化合作融资组织各方职责与权限,如行业信用协会负责对集群内中小企业信用进行记录、检查成员信用等级、指导并监管中小企业成员。此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合作性金融组织实施“违约受罚、揭发有奖”的外部约束激励机制,基于保证风险优势原则确定奖惩力度,可以降低集体舞弊概率,充分发挥合作性融资作用。
2.以供应链金融化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题
供应链金融是指金融机构将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视作整体并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的融资模式,有助于形成规模效应、降低融资成本。供应链金融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不健全问题的有效策略,具体如下。
(1) 利用上游强势企业信用
中小企业与上游强势企业具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金融机构可以预先设定中小企业为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代理人代理上游强势企业背书,后中小企业凭商业承兑汇票及保贴函向金融机构申请贴现,金融机构将贴现款直接转入上游强势企业指定账户,以此解决中小企业原材料购买资金问题。
(2) 存货质押融资
存货质押是指金融机构以上游强势企业货物为抵押标的向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形式。当上游强势企业只接受银票或货款的情况下,中小企业与上游强势企业、金融机构签订协议,金融机构直接将货款支付给上游强势企业,上游强势企业依据货款及货物单价将一定数量、规格的货物存放至金融机构指定地点,金融机构指定相应的物流或仓储监管机构对货物进行管理,由此形成存货质押融资。当中小企业接到订单,确定原材料需求量后,将原材料采购款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将货物发送给中小企业,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压力,使其有充足资金投入到日常生产经营中。
(3) 活用应收账款融资
应收账款融资发生于中小企业销售环节之中,是一种以应收账款票据为质押物的融资模式。中小企业产品销售后一般不能在第一时间取得销售收入,但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流动性资金支持,为此可将应收账款票据抵押给金融机构进行资金筹措。应收账款融资包括质押融资、让售融资及证券融资,各类融资方式都具有一定的交易风险、应收账款回收风险及还款风险。为此需活用应收账款融资,不断改进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帮助中小企业化解融资风险,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3.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相关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中小企业融资相关金融法律制度是维护融资环境和谐稳定、约束中小企业及金融机构、担保机构金融行为的重要依据。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相关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1) 提升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水平
首先,实施信贷补偿政策,尤其是对欠发达地区中小企业需采取一定的政策补贴,合理调整信贷供给结构,对中小企业信用进行科学评级后为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条件与贷款利率。其次,适度提升担保机构市场准入标准,严格要求担保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管理流程、提升管理质效,要求担保机构加快改进传统担保模式,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特点、行业定位、市场规模、业务内容等开发适应性强且丰富多样的担保服务产品,引入金融衍生工具规避担保风险,并选择商业担保、合作担保、政银担保等多种形式,以此通过规范担保行业、完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积蓄力量。最后,加强对担保机构的考核监督,实行末位淘汰C制倒逼担保机构不断提高担保业务水平。
(2) 强化政府职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与金融制度改革创新中发挥着主导、引领与指导作用。在善治治理理念下,政府由传统的管理型政府转化为服务型政府,适度降低对融资活动的干预程度以释放金融市场活力。为此建议强化政府服务职能,实现融资资源的优化配置。首先,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出台相应减税、免税政策,简化征税管理流程,进而从税收制度层面降低中小企业资金压力;其次,完善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加强中小企业经营及资金状况信息披露,为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审核中小企业信用提供便利;最后,加强对金融理念及融资相关政策方针的宣传,提升中小企业贷款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及多元融资意识,并建立供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中介机构信息共享、资源整合的信息化平台,进而保证融资资金真正流入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之中。
4.贯彻落实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制度
由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层面来看,政府是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的参与者、金融制度落实的引领者与监督者,应加快观念与职能转变,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优质金融配套支持。
(1) 规范引导金融支持参与者行为
中小企业作为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在接受与享受金融支持服务时可能会遭遇不公平对待,为此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需积极建立检查、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金融支持参与者行为,保障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并鼓励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树立良好形象、建立个性化品牌,以此改善中小企业社会地位。同时,规范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行为,严厉制止金融机构坐地收费、不提供实质性服务等不良行为,严禁对中小企业提供强制性金融服务,以此降低中小企业经营成本,化解其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 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政府在组织信息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需在已有社会信息平台基础上建立中小企业金融信用信息平台,消除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金融机构获取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提供便利进而为中小企业大数据信贷模式构建奠定基础。同时,政府需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做好协调发挥金融支持制度执行合力,以规范性文件及地方规章加强信息互联共享、金融支持工作开展,以此避免制度执行机构内部的分歧,努力形成强大的金融支持制度执行力、内生创造力。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中小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但因规模小、业务范围窄等内外部因素其发展壮大面临着巨大的融资压力,主要原因在于中小企业融资制度体系不完善、担保制度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待提升、金融支持制度执行不到位。为此,建议构建政策性融资、合作性融资、商业性融资“三维一体”融资制度体系,基于供应链金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题,贯彻落实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制度,并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以此为中小企业资金筹措与发展壮大蓄势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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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静伟(1989.08- ),女,汉族,籍贯:河南许昌,硕士,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税收理论与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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