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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比较与选择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胡文晓

  摘 要:基于互联网的延伸与拓展而产生的网络,物联网完美地将各种信息传感器与网络连接起来,呈现出一个巨大的网络链,能够实现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人、机、物的互联互通。由于物联网企业本身的特点使得传统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不能很好地对其进行价值评估,导致物联网企业更多潜在的内在价值没有被体现出来。论文分析了成本法、市场法以及传统收益法在评估物联网企业价值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阐明EVA评估法两阶段模型对于物联网企业价值评估的适用性。
  关键词:物联网;价值评估;EVA评估法
  一、引言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正在向物联网过渡,从而创造物与物之间的全面连接,无碍通信。党的“十四五”规划中明确提出“推动物联网全面发展,打造支持固移融合、宽窄结合的物联接入能力”。物联网技术是支撑“网络强国”和“中国制造2025”等国家战略的重要基础,优化国家产业结构,推动国家战略升级。物联网的发展也逐渐受到了各个国家的高度重视,尤其是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对其进行战略布局,争取未来国际经济科技间的竞争主动权,因为物联网的发展是对新一轮技术的高度集成和综合运用,并且其对新一代产业变革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具有碎片化与闭环式发展特点的物联网已慢慢进入规模化与跨界融合的新趋势、新阶段,从而市场上的资本也逐渐涌入物联网行业。针对物联网企业的投资与并购活动持续活跃,但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原有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在评估物联网企业的价值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不合适之处,理论界和实践者迫切需要找到恰当的方法来对物联网企业进行合理的价值评估。
  二、影响物联网企业价值评估方法选择的因素
  1.物联网企业本身的特点
  物联网企业主要是以轻资产为主,其中无形资产占比大、产品技术含量高、研发支出投入多,企业产生盈利的周期较长,投资者的投资回收期也较长。物联网的应用前景虽然很广阔,但目前仍是新鲜事物,物联网应用示范尚未广泛建立,市场需求未能充分开发出来,能带来高收益的商业模式不够清晰。市场上大部分物联网企业的盈利能力比较薄弱,同时产品服务一般表现为量少价高,订单的少量增减就可能引起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大幅度的变化,表现为发展不稳定,未来的收益难以形成较为稳定的预期。
  2.企业主动适应外部环境的选择
  物联网是新兴事物,它的应用会引起经济模式、社会治理等方面天翻地覆的变化。因而政府对物联网的管理高度关注,相应的市场规则、政府管理政策都在不断的调整变化,以保障物联网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也导致了物联网企业受外部因素的影响较大。物联网企业为了满足政府部门的管理需要、适应国家政策变化、迎合 IPO 上市需要等,对物联网企业的价值评估方法的选取而必须采取灵活的适应性选择。例如竞争对手的技术更新、国家政策的改变以及市场需求的变化,所以需不断修正评估方法,采取动态分析。
  3.满足企业利益相关者需求
  物联网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不同会直接对企业利益相关者,例如企业的股东、企业的员工、市场监管者等产生不同的影响。有的方法有利于股东却不利于市场的监管,有利于市场监管的方法又与股东或企业员工的利益相冲突。因此,只有是大多数人都认可并支持的价值评估方法才能广泛运用于实践。
  4.企业生命周期的影响
  企业的生命周期(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是用来分析并评估企业价值必不可少的部分,物联网企业价值也不例外,因为周期不同,经营策略与投资决策也会相应得到调整,物联网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其周期尤为重要,可以判断企业能否持续经营,未来能否带来足够的收益。但由于物联网企业是新兴事物,其企业生命周期的判断标准不够清晰,在具体判断一家物联网企业处于生命周期的哪一个阶段更为困难。
  三、原有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在评价物联网企业价值中的缺陷与不足
  1.成本法在评估物联网企业价值中的不合理
  成本法,也称资产基础法、重置成本法。它是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作为评估基础,基于对企业各项资产的合理评估,从而得到评估企业价值的一种方法,主要是把企业各项资产价值简单相加作为企业评估值[2]。成本法虽然是基于资产负债表,有企业的真实数据作为支撑,但该方法一般用于有形资产占比较大的企业,并且评估出来的企业价值一般属于账面价值而非市场价值。通常情况下,账面价值情况并不能全面地反映企业整体价值,同时该方法没有考虑到企业未来的潜在获利价值,缺乏考虑企业的规模效应与协同效应。随着时代的发展,物联网企业前景越来越广阔,并且已步入跨界融合的阶段,横跨了众多领域,例如智慧医疗、物联网技术与医疗相结合等,其价值远超单一的医疗行业价值和单一的互联网行业价值,并不是简单的一加一等于二的计算结果,而是一加一等于“N”。而成本法主要是分析被评估企业的当前现状,没有从企业成长性角度去长远分析,更不能对跨行业的场景应用商业模式进行评估,所以,运用成本法对物联网企业进行价值评估是不合理的。
  2.市场法在评估物联网企业价值时的缺陷
  市场法,也称相对价值比较法、相对估值法。它是以具有相同或类似驱动因素的企业槟勘辏通过对被评估企业与目标企业(包括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调整差异,从而计算出被评估企业价值的一种方法。市场法是基于有稳定的市场环境、大量的交易案例为支撑,交易案例具有相关性与替代性,并需要充分了解被评估企业的经营状况以及该企业所处行业的其他公司经营状况,这样才会较准确地找到与被评估企业相类似的可比公司。目前,市场上物联网企业占比相对不大,并且大部分物联网企业是建立在原有公司的非物联网业务基础之上衍生出来的部分物联网业务,可参照的物联网企业数量有限,查找难度较大,进行评价比较的标准难以建立。另外,物联网企业起步时期的研发投入量较大,财务报表亏损是常态,即会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导致市盈率为负,此时市盈率值就不能作为评估企业的基础。综上,利用市场法对物联网企业进行价值评估是受限制与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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