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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对进出口货物影响分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吴婵婵

  【摘要】随着国际格局的不断变化,世界各国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大力兴建自由贸易区。东南亚各国为了稳定在亚太地区的影响力,规避因经济波动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协定(ACFTA)于2019年8月应运而生,《协定》对原产地规则的内容进行了升级,文章从原产地货物认定标准、区域价值成分计算标准、原产地规则特点三个方面对修订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进行剖析,认为新规则不仅扩大了贸易水平自由化,促进了贸易条件便利化,还为“中国智造”并轨国际市场,形成国内国际市场双循环发展新格局提供了良好的机制保障。
  【关键词】ACFTA;原产地规则;判定标准;特定原产地规则(PSR)
  【中图分类号】F752.4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ACFTA)是我国首个对外建立的自贸区,所有成员国均为发展中国家。自2000年提议建立中国-东盟自贸区到2010年全面建成,历经磋商、《货物贸易协定》降税、《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谈判、《争端解决机制》等阶段,为各种可行性研究提供良好合作范式。ACFTA协定的升级减少了中国与东南亚国家区域经济合作潜在的风险,加速了双边互联互通,扩大了双边贸易,自2014年双方启动升级谈判到2019年生效,中国成为东盟第一大贸易国,东盟提升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主体,促进了双方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向国际社会释放出国际经贸合作的积极信号,甚至对发展国际经济共同体带来深远影响。
  一、原产地专业概念
  世界各国根据国情对货物原产地判定制定了不同的原产地规则,原产地专业是以原产地规则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涉及国际贸易知识、商品分类知识等多学科、多门类的边缘学科。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原产地专业是随着商品经济研究发展而产生的专门学科。原产地专业知识涉及多学科,是多门类的“边缘”学科。所谓“边缘”是指它所涉及的门类学科深度和广度,所谓“多门类”是指其专业跨度。在货物贸易领域,商品原产地被称为“经济国籍”,各成员方出于自身利益,对原产地持不同态度,激烈的市场竞争加剧了产品原产地问题的复杂化,除了其原料和最终产品实际生产所处的地理位置,还掺杂一些错综复杂的政治经济因素,如贸易保护、配额、倾销与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保障措施等,产品的原产地反映着形形色色的价值取向[1]。
  二、原产地规则分类
  根据各国货物贸易优惠安排情况,原产地规则可分为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如普惠制、自贸协定)是各国为确定进口商品能够享受本国更多关税优惠待遇而普遍实施的原产地法律;非优惠原产地规则(如一般原产地证书)指货物无关税减免优惠。
  原产地规则把原产地标准归为三类:一是完全获得,所有原材料均来自出口成员方;二是完全生产,仅使用一方或多方的原产材料,在出口成员方加工、制造并出口产品;三是非完全获得(生产),产品中的非原产成分已经过充分加工制造,完成实质性改造。而判断非完全获得(生产)的货物是否具有原产资格,需根据以下三方面进行判断:是否符合税则归类标准;是否符合货物增值百分比标准;产品加工工序是否达到实质性改变要求。出口产品需满足其中一项或多项,才能达到实质性改变要求。
  三、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规则特点
  区域优惠贸易安排是经济体成员共同达成的协议,涉及货物贸易、消除关税(非关税)壁垒、改善市场准入条件、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就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规则而言,国际社会有关原产地问题的“协定”或“规则”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对缔约方有约束作用,而对非缔约方或非成员国无约束力。
  协议国货物关税减免主要通过制定原产地规则实现,原产地规则是判定货物是否原产的关键内容,通过相互间关税减免来确保成员国成为协定的受益者,对非成员国各自保持独立的关税水平,具有排他性。区域优惠原产地规则是防止非缔约方为规避货物高关税,以低关税协议国为跳板,转口至高关税国家。例如,中国、印度尼西亚同属于中国-东盟成员国,某产品在双方降税清单中的协定税率为零,双方对协定外国家各自采取独立的关税政策,中国对从日本进口的某原材料采取50%最惠国(MFN)税率,对从印度尼西亚进口的某原材料采取10%协议国税率。若没有对区域内成员国制定有效的优惠原产地规则,那么非协议国出口商可将该产品抵运至印度尼西亚,再以印度尼西亚为跳板将产品出口至中国,获得协议国零关税待遇,规避缴纳40%的关税,因此制定并不断修订区域性优惠协定符合双边利益[2]。
  四、修订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对原规则进行修订,内容涵盖货物原产地定义、增值百分比、微小含量等。笔者通过对原产地规则新增、修改部分进行解析,结合多年原产地领域实际工作经验和实地调研,发现《中-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对原规则进行了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出口货物原产地主规则新增完全生产(PE)标准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扩大了原规则的累计适用范围,增加了完全生产(PE)原产地标准,进一步深化经贸合作,符合多边贸易利益。原ACFTA对原产货物判断标准规定相对单一。以“产品原产成分≥40%”,即“非原产成分价值≤FOB60%”为主标准,且产品最后的生产工序在出口成员方完成。例如,HS640110装有金属防护鞋头的鞋靴,产品含非原产成分,原ACFTA判定标准:品目改变,6406品目改变至此的除外。新规则对此产品的判定标准:税则归类改变或产品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若该鞋靴在中国加工过程中使用了占成品价格20%的泰国HS6406原材料,25%中国原材料,6401和6406品目之外的55%加拿大原材料,此时如果利用单一国家成分标准,国产25%不符合ACFTA区域价值成分40%原产地规则;采用原产地累计规则,泰国与中国产品比重之和45%高于区域价值成分40%的累计要求,因使用了泰国产的6406原材料,不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注,产品不享受ACFTA协定税率待遇。

nlc20220624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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