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基于非正式制度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机制设计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吴夕晖

  【摘要】随着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其在为社会提供便利、提高效率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并隐藏着较大的风险,潜在风险将影响经济的发展、危害金融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文章分析了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和正式制度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中的局限性,揭示了非正式制度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中的作用,并探索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的新路径,以期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提供新的视角。
  【关键词】非正式制度;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1.5
  ★基金项目:本文受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基于非正式制度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路径选择(19C0102)支持。
  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其发展受到高度重视,金融业风险防控更是受到全社会的关注。为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服务现代经济,金融业与互联网融合是大势所趋,也是必然的发展过程。互联网金融在提高企业经营效率、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优化资源配置的同时,其蕴含的潜在金融风险需要高度重视,构建一个完整科学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机制,显得非常重要与迫切。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特征与形成机理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的融合,虽然它以信息技术为基础,以互联网为工具,但它本质上仍然是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风险既具备传统金融风险的特征,又衍生出其独有的风险特征[1]。具体来说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以下特征: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传播速度较快
  互联网金融打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依赖互联网工具,可以在极短时间内,快速把相关产品资讯推送给庞大的受众群体,使其业务呈现几何式的增长。互联网金融风险一旦产生,由于产品覆盖面广,可快速传播风险。在现代信息社会与自媒体时代,金融风险信息资讯被加工与放大,使得投资者产生极大的恐慌情绪,这种情绪可能迅速蔓延到整个行业,使得某单个产品或某单一行业的金融风险快速传导至其他金融产品或金融领域,甚至传导至传统金融领域,传播的范围广,传播的速度快。
  (二)金融风险监管难度较大
  互联网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使金融业务失去了时间和地理限制, 交易对象变得模糊,交易过程更加不透明,金融风险形式更加多样化。金融监管部门难以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有效的约束,难以对投资者进行针对性的引导。互联网上每天产生的数据信息数以亿计,在如此庞大的数据信息里,依靠现有的监管力量和人工方式来判断互联网金融领域可能产生的风险是极为困难的。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的交易与清算对象是模糊的,资金流转快捷而便利,监管方难以在第一时间定位目标主体,掌握资金流向,切断资金流转,阻断风险传播。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方与被监管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对于互联网金融经营机构的资产负债情况、产品的金融属性、业务开展情况难以准确掌控,这也导致难以针对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金融监管手段[2]。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困难
  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是事先发现风险并识别风险,互联网金融本身就是不同领域或不同业务的交融,既像传统金融,又像互联网经营业务,业务的归属问题还存在许多歧义与争议,许多互联网金融产品与业务打着所谓的区块链、云计算等业务创新的旗号,进行产品与业务的推广,准确识别业务属性与归类产品类别难度较大,选择哪种监管措施,适用什么法律更加棘手。当前我国许多传统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工具开展业务,其与创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边界也越来越模糊,进一步增加了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难度。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交叉性,导致准确判断风险源、风险特点、风险传播路径、风险的危害程度以及选择风险管理手段十分困难。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破坏性大
  许多不法分子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名义,从事金融诈骗、网络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这些活动借助互联网工具,能够快速地扩张业务,聚集体量庞大的资金额度。由于这些业务与活动披着合法外衣,打着创新的名号,行动隐蔽而难以发现。所以当风险爆发时,损失的资金常以亿计甚至百亿计,受害者众多且损失惨重。互联网金融风险爆发后常常引发群体性事件,破坏社会稳定,影响和谐社会建设。互联网金融野蛮发展还一度导致“现金贷”“校园贷”肆虐,并引发暴力催收、超高费率、侵犯个人隐私等诸多严重问题,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构成巨大危胁,破坏性极大。
  二、非正式制度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中的作用
  现有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展现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两者在属性和功能上微妙的差别与联系,从正式制度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中的实践可以发现其存在的局限性,非正式制度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中的应用确有必要性。
  (一)互联网金融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边界界定
  互联网金融的正式制度指由行政机关制定,针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经营主体资格、市场准入、经营行为等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是各市场参与主体必须遵守的约束性规定,这些正式制度是公开透明的,以正式文件形式呈现出来,并有一套强制性的实施机制保证其实施。互联网金融的非正式制度是指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发形成的,并被人们无意识接受的行为规范,主要包括金融伦理、金融行业道德规范、投资习惯、金融风险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是人们的自觉习惯,依靠主体的内在自觉与外部道德进行约束,非正式制度一旦形成就⒊て谘有下去,其变迁是渐进缓慢的,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上成本更低,效果更好[3]。
  (二)正式制度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中的不足
  互联网金融的商业模式与业务定型还在演变过程中,社会对于其存在的风险成因、风险类型、影响大小处于认识与研究过程,互联网金融市场处于运行非规范状态,市场竞争具有无序性,一些经营主体依靠不正当的竞争获取不当利益,而正式制度的供给处于滞后状态,我国当前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互联网金融风险在监管上缺少足够的法律支持,有些领域虽然出台了部门或地方性规章制度,但法律位阶较低,甚至一些条款与《公司法》等法律条款相冲突,即使是有章可循,也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正式制度暂时未能解决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法律保护问题,制约着行业的发展,无法消除风险隐患。同时现行的这些正式制度是零散的、碎片的,难以对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全面监管,缺乏全面性。

nlc202209051033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15439029.htm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