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资产管理公司以物抵债会计处理分析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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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莹
【摘要】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物抵债初始确认环节的会计处理有了较大变化。资产管理公司主要面向不良资产市场,债务人或多或少都存在财务困境,包含问题资产,涉及的多为非标资产,在执行债务重组准则时出现一些操作困难,对原资产和新资产的后续计量都产生持续影响,进而反映在财务报告中,需要慎重对待。文章从实际案例入手,深入分析资产管理公司以物抵债的会计处理方式,提出资产管理公司使用修订后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改进建议,对优化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更好地运用准则指导实际工作有一定借鉴意义。
【P键词】新准则,以物抵债,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3
一、背景
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债务重组准则”或“新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2020年4月,财政部又发布了新准则的应用指南(以下简称“应用指南”),通过提供细化指引和示例,进一步加强指导,助力新准则顺利实施。新准则及应用指南对于保持会计准则内部体系协调,规范相关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一环,近年来不断回归主业,积极探索转型发展,开展对不良资产的收购、管理与处置,实现资产盘活和价值提升,本质上是通过一系列债务重组和价值提升手段,盘活不良资产,帮助问题企业脱困。在债务重组过程中,资产管理公司时常会遇到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的情况,尤其以非金融资产清偿较为常见(以下简称“以物抵债”)。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人受让非金融资产,在新准则发布后,以物抵债初始确认环节的会计处理有了较大变化。适逢资产管理公司N分公司遇到几起以物抵债案例,在执行新准则时出现了一些操作困难,为此深入研究资产管理公司以物抵债的会计处理方式,对优化内部经营管理,更好地运用准则指导实际工作有着重要启示和帮助。
二、新准则的主要变化及影响
相较于原准则,新债务重组准则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变化:
(一)对“债务重组”重新定义,统一处理
原准则“债务重组”明确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且“债权人做出让步”的两项前提,新准则则不再强调两项内容,只要“不改变交易对手”,原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债务条款重新达成了协议,就符合“债务重组”的定义,扩大了新准则的适用范围。这一变化减少了对“财务困难”和“让步”的专业判断,使得不同经济背景但性质类似的交易能够按照一致的会计处理进行,如国企改制主辅业剥离、市场化债转股和疫情期间的临时性的延期还本付息等涉及的重组安排,在原准则的判断时可能出现不同会计观点,现在都可以适用新准则,这无疑提高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对统一规范相关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二)对其他准则加以索引,加强衔接
原准则中包含有多项现有其他准则未予以规范的处理原则,包括债务重组取得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债务转换为权益工具的入账价等。新准则则直接引用其他准则内容,如债务重组中涉及到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相应删除或有应收、应付遵循或有事项准则的内容;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债务重组为同一控制或股东之间等实质构成权益分配或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会计处理规定。这些调整很大程度上减少相关准则间的不衔接,保持了准则体系协调。
(三)对债权人受让非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的计量原则调整
债权人受让非金融资产,原准则从债权的角度,将受让抵债资产视作“收回债权”,以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与原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重组损益;新准则则从抵债资产的角度,将受让资产视作 “取得资产”,计量成本即付出对价是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放弃债权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计入当期损益。如此处理与其他会计准则如固定资产、存货等初始确认的原则并无本质区别。这一调整进一步保持了各准则内在逻辑的一致性,同时,对于原债权人而言,无论是金融从业者的银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还是以生产销售商品为主的实体企业,随着经济业务日益复杂,企业管理理念更加全面,信用风险应作为重要风险加以识别,对其管理更应贯穿于日常经营全过程,新准则的原则变化也更加符合当前经济环境。
(四)对债务人不再区分资产转让损益和债务重组利得
以非金融资产清偿债务时,原准则下,债务人应区分债务重组利得和资产转让损益,先锚定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抵债资产公允价值”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将“抵债资产公允价值――账面价值”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按照抵债资产类别的相应准则处理;新准则下,债务人不再区分资产转让损益与债务重组利得,直接将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抵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益――债务重组收益”。从根本上看,债务人以物抵债具有特殊性和偶发性,债务重组利得属于非经常性损益,而资产转让损益也不属于日常经营活动,例如债务人以存货抵债,此类转让并不符合新收入准则中对“收入”的定义,不应当作为“销售存货”处理。如此合并处理损益其实是对同一交易事项中两项业务性质的统一认定,均视作非经常性损益,再次印证了新准则修订中,强调保持准则体系内在协调的逻辑。
综上,新债务重组准则修订后,以物抵债初始确认的部分条款直接索引至金融工具准则,资产处置损益的计算方法与新收入准则协调一致,保持了会计准则体系的内在统一,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在使用时能够更加明晰地区分不同情况加以运用,对实务的指导意义也进一步加强。
三、以物抵债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一)以物抵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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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H资产管理公司N分公司公开受让某不良资产包项目,原债权本息等合计111 089.71万元,收购价款36 000.00万元,在“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其中,A资产原债权金额3 716.46万元,账面价值2 749.85万元。
2020年11月,法院裁定A资产以B房产抵债,抵债金额为2 031.67万元。按照新准则受让非金融资产初始确认计量原则,业务端计算抵债比例为74%,A债权上期已按照估值模型测算,暂未发生重大变化,以目前账面价值作为整个债权公允价值,计算对应抵债债权公允价值,作为B房产抵债放弃原债权的公允价值1 503.26 万元,相关税费59.23万元。抵债时点,B房产入账价值1 562.49万元,剩余债权A账面价值1 246.59万元,见表1。
2020年12月,进行经营资产公允价值估值时,A资产无明确的还款计划或处置计划,原账面价值主要以抵押物(即抵债资产)变现价值计算得到。抵债后剩余A资产对应债权的可回收价实际上已大幅减少,已掌握的其债务人及保证人的可供追索财产几乎可以忽略,需要确认本期估值损失。同时,B房产拟出售处置,并与意向购买人就交易价格基本达成一致,预计会形成约700万处置净损益,但是抵债资产并不纳入估值范围,无法反映此部分收益。
考虑到上述情况,对剩余A资产进行了公允价值估值测算,本期计提773.74万元公允变动损失,剩余A资产账面价值472.85万元,B房产账面价值1 562.49万元,未发生减值,见表2。
2021年3月,B房a实现对外出售,转让价款2 694.76万元,转让税费373.68万元,确认当期损益758.59万元,剩余A资产维持不变,结果见表3。
(二)存在的问题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资产管理公司主要面向不良资产市场,债务人或多或少都存在财务困境,包含问题资产,涉及的多为非标资产,新准则变化的第三个方面――以物抵债初始确认时,债权人以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抵债资产入账成本,实务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除了直接影响抵债资产入账价值外,以物抵债后,尤其发生部分以物抵债时,债务人可供追索的财产寥寥无几,剩余原债权可回收金额基本为零,但仍显示账面价值,这对原资产和新资产的后续计量都产生持续影响,进而反映在财务报告中,需要我们慎重对待。
如案例所示,出现了以下几个问题:
1.剩余原债权可回收价值大幅下降,很大的概率可能为0,但由于按照业务端抵债金额的比例来计算放弃债权公允价值,导致财务端仍保留有一部分账面余额,即债权账面价值不能抵偿干净,使得抵债时点原债权剩余资产不能结束,预计损失未能即时体现。如案例中剩余A债权的账面价值在抵债时点仍确认了1 246.59万元,预计损失在后续才部分反映出来。
2.抵债资产按照放弃债权公允价值入账后,与其实际价值可能有差异,抵债资产价值不能完全确认,无法充分反映资产价值。如案例中B房产抵债时仅确认了1 562.49万元价值,在随后不久的处置结果中很明显的看出,B房产入账价值存在一定的低估。
3.抵债完成后,虽然剩余A债权通过公允价值估值体现了部分损失,但抵债资产不进行公允估值,预计的价值增值或者处置收益不能反映在账面,无法解决前述问题2。并且这一差异持续影响后续核算,直到抵债资产处置后才能确认,但此时剩余A资产确认的估值损失773.74万元和抵债B资产的处置净收益758.59万元只能在不同会计期间确认,对财务表的准确性也会有一定的影响。
4.除了单个案例存在的问题外,由于债务重组为资产管理公司盘活资产的主要手段之一,重组中通过现金全额清收的情况较少,发生以物抵债的概率较一般企业偏高,新准则在使用时的困难会更多地反映在报表层面,将放大上述影响,需要及时改进。
(三)原因分析
1.以物抵债多为非标业务,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较难计量
由于无公开活跃市场、无可比交易案例,并且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关心抵债资产的价值能否覆盖债权成本,通常会单独评估抵债资产价值,而不一定单独评估放弃债权公允价值,对后者公允价值的认定将形成一项挑战。实务中,一般采用最近一期新估值的资产账面净值来计量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这一净值主要依赖于债权人本身的估值技术和在报表上反映出来的风险状况,更多地体现了债权人管理层的立场和判断,对未来的风险预计可能不足,还可能导致参加同一债务重组的不同债权人之间出现不一致的会计处理。
2.价值认定由多条线配合完成,对准则的理解和运用有差异
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了各自的综合业务平台,实现业财一体化,以H资产管理公司为例,对一项资产的价值确认主要经过业务、风险两个环节的判断后,传递至财务部门,其中还需要涉及评估、保全等部门的配合。由于债务重组中涉及到以物抵债本身就较为复杂,需要考虑债务重组中其他重组手段、业务安排组合的情况,不同条线对于价值认定的角度、关注点和管理要求等理解和接受程度不尽相同。况且其他条线对于会计准则的重视程度实质上是低于财务条线的,对最终反映财务结果的关注程度也层层递减,在协同运用新准则时自然会产生不尽人意的地方。
3.现行价值计量的时点安排不能完全适应新情况
行业内,对资产价值初始确认后,每年固定安排两次估值测试,对经营资产分别在6月和12月重新测算一次时点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异计入当期损益。原准则下以抵债资产价值为基础,而资产管理公司接受抵债时一般都会对涉及资产单独评估,价值确认使用的是现时的评估结果,不会出现价值差。新准则发布后,能够很明显发现,仅在固定时点进行测算对资产价值计量是不够的,债权资产公允价值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及后续期间会计处理结果,抵债时点与现行价值计量的固定时点不一定吻合,如果抵债较前期测算时点预计的业务情况有较大变化,如案例所示,就直接出现了价值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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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现行公允价值估值范围涵盖面有限,不包含抵债资产
根据H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要求,目前公允价值估值的范围主要包括重组、处置等过程中形成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科目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科目的经营资产,不包含抵债资产,对于无活跃市场、无明确的还款计划或处置计划的资产,主要会考虑债权信用价值和抵质押物变现价值。鉴于不良资产特性,此类债权资产估值时,债权信用价值基本可以忽略,抵质押物价值是债权价值的主要构成,每期估值时会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测算,如有变动,适时调整债权资产账面价值。以物抵债后,于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按照测试计提减值或转回。抵债前后资产价值未发生实质变化,但目前实际管理中抵债资产未能按照公允价值估值流程严格进行价值测算、审批、确认,对资产价值计量不蛲晟啤
四、改进建议
由案例分析可以得出,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对资产管理公司使用新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加以改进:
(一)强化系统建设和数据积累,完善减估值模型
目前H资产管理公司已建立了适合自身特色的减估值模型体系,并有效平稳运行了一段时期,得到了充分的实践验证,顺利完成了从业务数据积累到财务数据使用的转变。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强化系统建设,对系统内以物抵债和处置项目的数据进行梳理、转化,丰富完善减估值模型,充分运用到实践中,为新准则下公允价值计量提供有效的数据支撑,减少主观判断和人为干扰,夯实资产价值,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二)加强对新准则运用的培训
会计准则更新后,不仅仅是财务条线需要了解学习,根据目前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模式,减估值测算由风险条线牵头,业务条线发起,都需要对会计准则的精神实质有更多的了解。因此,应当充分研究新准则各项变化,结合资产管理公司实际,准确理解并预判影响;有针对性地对财务、风险、业务等条线进行专项培训和操作指导,提高业务、风险、财务协同沟通,推动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财务管理的有机融合,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三)修改完善相关内部流程
根据新准则变化修改完善相关内部流程,如增加公允价值估值测算时点,在发生以物抵债时,发起对原债权重新进行公允价值计量的流程,以便从源头获取最新的业务信息;又如扩大每半年进行的资产价值估值范围,将减值和公允价值测试流程涵盖至全部经营资产类型,规范资产管理,提高会计信息准确性。
主要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S],财会〔2019〕9号.
[2]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应用指南2019[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0年
[3]范迎迎.关于抵债资产会计核算的探讨[J].财务与会计,2020(06):70-71.
[4]骆国城.债务重组业务核算案例解析[J].现代经济信息,2020(05):94+96.
[5]塔娜.新会计准则下银行抵债资产核算方式的探讨[J].财会学习,2017(12):14-15.
责编: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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