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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对关键审计事项披露影响的探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张永鑫 金晨阳 张淑棋

  【摘要】文章通过对2018―2021年全部A股上市公司样本的研究,探讨新《证券法》实施后,审计师对关键审计事项披露的充分性是否改变。研究发现,与实施新《证券法》前相比,审计师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的数目、段落篇幅发生了减少。文章拓展了关键审计事项披露领域相关的研究,为监管部门执法提供了新的建议。
  【关键词】新《证券法》;关键审计事项;审计师行为;资本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F239
  一、引言
  2020年3月新《证券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法治转型。新《证券法》以注册制为核心,在明晰各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同时,强化了中介机构的受托责任,彰显了对投资者保护和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注册制下资本市场的各方参与者将各司其职,监管机构也将回归本源,更精准地审核企业披露的信息,进一步优化自身的职能定位,清晰、透明的法治环境将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信息披露在新《证券法》中作为专章规定,彰显其重要地位,因此本文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审计师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在资本市场担任“看门人”的角色。新《证券法》实施后,审计师面临巨大的法律责任风险和监管风险压力,审计报告作为审计师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在信息披露方面无疑会受到影响。关键审计事项作为审计师对当期财务报表审计所认为的最重要事项,反映了审计师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与应对,为资本市场了解审计师执业过程提供了渠道,加剧了审计师感知外部责任的压力。基于关键审计事项披露的视角,本文探讨新《证券法》实施对审计师行为的影响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以来,关键审计事项领域成果斐然,但是与新《证券法》实施相关的理论研究探讨还很少。本文立足于新《证券法》实施前后,探讨审计师在新法规出台后是否改变对关键审计事项披露的充分性。通过对新《证券法》实施前后的关键审计事项披露情况进行研究,揭示新《证券法》对审计师行为的影响结果,同时也为审计师行为的转变做出了解释。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审计报告作为了解企业财务信息、经营状况的途径,也为预期报告使用者与审计师之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根据已有的研究成果,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增强了投资者与审计报告的决策联系,改善了投资者的决策结果,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增强了投资者对报表的信心,为报表的相关使用者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信息决策帮助(韩冬梅,2014等)。一种观点认为,关键审计事项披露会加大审计师法律责任。当审计师充分披露关键审计事项时,审计报告的预期使用者会认为审计师关注到了公司存在的财务风险,当公司发生财务危机时,公众会认为审计师没有采取恰当的审计程序防止财务危机的发生,进而强化审计师的受托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当审计师充分披露关键审计事项时,会给审计报告的预期使用者传递这样一种信号,即审计师已经关注到了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点,并通过关键审计事项披露出来,以警醒审计报告的受众,有助于减轻审计师的自身责任。
  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相对于以前的《证券法》而言,新《证券法》最大的变化在于以下两方面:惩处力度和连带责任。新《证券法》实施后,让“未尽职责”和“弄虚作假”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受到法律处罚的同时,承担着巨额的赔偿风险(许敏,2021)。惩处的力度之大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上市公司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重了其证券市场上的责任感,对审计师造成巨大的职业风险(王华桢,2021)。
  本文认为新《证券法》实施后,审计师面临巨大的赔偿风险和连带责任压力,为了减轻自身责任,审计师势必会采取行动减轻自身责任。根据第一种观点,当审计师充分披露关键审计事项时,审计报告的预期使用者会认为审计师对公司财务危机爆发负有连带责任,会强化审计师的受托责任。因此,为了减轻自身责任,本文认为审计师不会充分披露关键审计事项。据此提出假设:
  H1:新《证券法》实施后,审计师不会充分披露关键审计事项。
  面对新《证券法》实施后的责任压力和r偿风险,根据第二种观点,当审计师充分披露关键审计事项,会给市场传达积极的信号,即审计师关注到了客户存在的风险点,并作出披露,据此提出假设:
  H2:新《证券法》实施后,审计师会充分披露关键审计事项。
  三、研究设计
  (一)模型设定与变量定义
  为了检验新《证券法》实施后,对审计师关键审计事项披露充分性的影响验证预期假设H1和H2,本文参考陈丽红等(2021)研究,建立如下回归模型:
  Adequacy=β0+β1Post+ Controls+ Year+ Ind+ε
  (二)变量定义
  被解释变量为Adequacy(关键审计事项披露的充分性)。从两个角度衡量被解释变量: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数量(N)和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篇幅(Lengths)。当审计师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充分时,表现为关键审计事项的数目会更多,段落篇幅会更长 ;反之,则表现为关键审计事项的数目会更少,段落篇幅会更短。解释变量是Post(是否实施新《证券法》),当年实施新《证券法》为1,否则为0。控制变量本文选取了Size(公司规模)、Recinv(存货加应收账款与总资产比值)、Growth(销售收入增长率)、Top1(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BM(账面市值比)、ROA(盈利能力)、Lev(资产负债率)、SOE(是否国企)、MAO(审计意见类型)、Big4(是否为国际“四大”)、Tnat(地区法制化程度)。并控制了年度和行业固定效应。
  (三)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2020年新《证券法》正式实施,考虑到法律影响的传递性,文章选取2018―2021年所有披露了关键审计事项的上市公司为初始样本,并剔除了金融保险业和变量数据缺失的样本。本文数据均来源于CSMAR数据库,为了消除异常值的影响,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了1%缩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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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为描述性统计结果,关键审计事项披露项目数最少的披露了1项,最多披露4项,中位数表明至少有50%的N值在2及以下,方差为0.630,样本波动较小,说明审计师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数目趋近;关键审计事项的段落篇幅最小值为15.91,最大值为63.88,方差为10.15,说明段落篇幅波动也不大;Post均值为0.52,表明样本区间分步较为对称。
  (二)回归分析
  1.主回归
  表3列示了新《证券法》实施后,关键审计事项披露充分性的结果,观察列(1)数据可知,Post系数显著为负(beta=-0.072,p<0.01),表明新《证券法》实施后,审计师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数目减少,说明审计师为了减轻自身责任,从而降低了关键审计事项披露的充分性。观察列(2)结果可知,Post系数显著为负(beta=-0.794,p<0.01),表明《证券法》实施后,审计师披露的关键审计事项篇幅与以往相比有所减少。列(1)和列(2)的结果验证了假设H1,否定了假设H2,即新《证券法》实施后,审计师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不充分。
  2.分组回归
  新《证券法》的实施受到地区法制化程度的影响,法治化程度建设低的地方新《证券法》的贯彻可能不到位,因此,为了探究审计师披露关键审计事项是否受到客户公司所处地区法治化程度建设的影响,本文在法制化程度建设高和低的情况下进行如下分组回归。观察表4中列(1)和列(2)的数据可知,法治化建设程度低的地区,Post系数不显著(beta=-0.102,p>0.1),在法制化程度高的地区,Post系数显著为负(beta=-0.060,p<0.01),表明审计师披露了更少的关键审计事项数目。观察列(3)和列(4)的数据可知,法治化建设程度低的地区,Post系数不显著(beta=-1.138,p>0.1),在法制化程度高的地区,Post系数显著为负(beta=-0.600,p<0.1),表明审计师披露的段落篇幅在新《证券法》实施后更少。
  (三)稳健性检验
  前面本文验证了假设H1,为了进一步强化前文的回归结果,本文进行了如下的稳健性检验。
  1.调整样本区间
  考虑到法律效应的传递性,2020年新《证券法》落实可能不到位,而2019年是新《证券法》的前一年,可能已有法律实施的“风声”,审计师可能存在改变关键审计事项披露的动机和做法。本文选择2018和2021年作为样本区间单独进行回归分析。观察表5列(1)结果可知Post系数显著为负(beta=-0.140,p<0.01),第二列数据显著为负(beta=-1.736,p<0.01)与前文结果相一致,即新《证券法》实施后审计师披露了更少的关键审计事项数目、段落篇幅,进一步强化了假设H1,即审计师在新《证券法》实施后会降低关键审计事项披露的充分性。
  2.剔除“四大”
  “四大”审计师个人能力较强,能够发现公司存在财务风险,况且“四大”的审计师由于声誉效应,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良好的独立性。因此,即使新《证券法》实施,“四大”的审计师责任压力也不会有较大的提升。在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上也不会与以往有较大的差别,所以本文选择剔除“四大”后进行回归分析。
  通过观察表6的数据可知第(1)列和第(2)列的系数都显著为负,分别为-0.130(p<0.01)和-1.587(p<0.01),与前文的结果相一致,进一步验证了假设H1。
  五、结论
  现有的文献从关键审计事项的披露上(陆军等,2018)、沟通价值(王艳艳等,2018)、审计质量(张金丹等,2019)以及审计风格(田高良等,2021)等角度探讨了关键审计事项,但自新《证券法》实施后,鲜有人研究新《证券法》实施对关键审计事项披露充分性的影响。本文基于新《C券法》实施的角度,探究新法规的施行对关键审计事项披露的影响,发现新《证券法》实施后,关键审计事项披露的充分性有所降低,具体表现为实施新《证券法》后,关键审计事项披露的数目和段落篇幅与实施新法律前相比有所减少。
  本文可能的贡献:首先,本文从新《证券法》实施的角度探讨了对关键审计事项披露的影响,为关键审计事项领域研究提供了新视角;其次,本文丰富了关键审计事项领域的相关研究;最后,新《证券法》实施后,为监管部门观察审计师行为变化提供了机会,有助于监管部门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
  主要参考文献:
  [1]韩冬梅,张继勋,杨雪梅.关键审计事项结论性评价与审计师感知的审计责任――项实验证据[J].审计研究,2020(06):51-58.
  [2]刘颖斐,张小虎.企业诉讼风险与审计收费――基于关键审计事项披露视角[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9,34(06):33-45.
  [3]许敏.新《证券法》对审计师行业的影响及相关对策[J].财务与会计,2021(01):80-81.
  [4]田高良,陈匡宇,齐保垒.会计师事务所有基于关键审计事项的审计风格吗――基于中国上市公司披露新版审计报告的经验证据[J].会计研究,2021(11):160-177.
  [5]路军,张金丹.审计报告中关键审计事项披露的初步研究――来自A+H股上市公司的证据[J].会计研究,2018(02):83-89.
  [6]王艳艳,许锐,王成龙,于李胜.关键审计事项段能够提高审计报告的沟通价值吗 [J].会计研究,2018(06):86-93.
  [7]张金丹,路军,李连华.审计报告中披露关键审计事项信息有助于提高审计质量吗 ――报表盈余和市场感知双维度的经验证据[J].会计研究,2019(06):85-91.
  [8]Gutierrez E,Minutti-Meza M, Tatum K W, et al. Consequences of adopting an expanded auditor’s report in the United Kingdom[J]. Review of Accounting Studies, 2018, 23(4): 1543-1587.
  责编: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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