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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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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本文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谈起,对经济体制改革进行分析,从法律角度进行研究从而得出结论。
  关键词:经济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3―0―01
  
  也许是历史的原因,中国,这个古老的东方文明的起源地,总是在行动上与这片土地的天然气质带着一丝牵连,怀柔而含蓄。
  说到中国的改革,势必会立刻联想到当下谈的最热的词――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倘若要对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行法律的解释,一定会有人站出来说,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战略就是在走政策之治的道路,上升不到法律的高度。也有人会说,中国改革走到目前这种状况,是“先体制外后体制内”,从最脆弱最易突破的地方开始,从传统政权势力最不关心的地方和领域开始,最后接触到中国改革最核心问题。
  不论采取的是什么途径,要想取得改革的实质性成功,最终必将触碰到维持社会发展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线,那就是法律。倘若把现阶段放入历史中来考量,中国正在走的是从“政策之治到法律之治”的道路,把政策推动作为最终实现法治的必经阶段。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一步步成就的取得,逐渐引起了世界范围的普遍关注,他们纷纷探究中国这种如同“摸着石头过河”的模式如何能够给中国带来越来越大的利益。经济学家们将中国这种改革模式称为――渐进式改革。
  这不同于前苏联休克式疗法,搞一夜之间的大巨变这种暴风骤雨般的革命。这种“渐进式”是有好处的。通过分析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三十年历程,虽然改革的过程跌宕起伏,但是改革的路线却相当清晰,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改革的目标也愈加彰显。改革从微观入手,慢慢延伸到宏观领域,这在逻辑上具有不可逆性。以往我们改革措施和强度都是针对经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和社会承受能力来确定的。也许正是这种怀柔含蓄式的改革正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成功的关键。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改革的方式,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的市场经济也会以这种方式步入法治经济。
  我们的市场经济现阶段来讲发展并不完善,其原因是缺少与其相适应的市场经济基石,比如缺少商业传统、公民民主与公平意识,政治体制传统的影响,最重要的是服务市场的法律的缺失或法律体系的失衡。在产权方面,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13条明确规定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虽然法条上有明确体现,但宪法司法化的途径在哪里?又如国家的一种无形产权,如国旗、国徽、“中国”字号等,商誉就意味钱,这也属于国有资产。因而不应只将国有企业限于国有资产,它还包括国企外很多内容。在市场准入、交易与退出上面,很多法律只是政策性宣言而并没有太大的可操作性,如刚颁布不久的《反垄断法》,与美国的《反托拉斯法》相比,如何来保护或者说培育竞争文化,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法律有效调控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前提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我们可以说《反垄断法》是很先进与科学的一部法,但它能否解决现实问题才是优法与恶法的关键。倘若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许多经济法律、法规被高高挂起、虚置一旁,很难实现其调控和规范市场经济的功能和价值。还有,法律对一些特殊主体保护过宽,如“三资”企业法应给国民、外国人统一的待遇,统一标准、规格,使中国企业与外资企业处于同一起跑线,展开公平竞争。此外,还有作为法治经济精神基石的诚信的缺失。
  这些问题,都是需要从制度层面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因而制度的改革是势在必行的。改革,本身就是一个动态创新的过程,而且只要我们承认人的有限理性和信息上掌握程度上的不对等性,那么改革是必然不可能提前设计的非常好且一夜之间就发生彻底的变化的。任何制度的变革与创新都有相对稳定性和历史承继性。中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不能完全适应经济转型与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也就是说,确认和保障市场经济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法律需要变,确认和保障市场交易规则和竞争规则的法律需要变,为避免市场经济的盲目性滞后性而对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需要变,在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经济活动中调整对外经济关系的法律需要变。因为这种历史的变化符合法治化要求。
  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就是向着法治化要求的改革,这种改革是渐进式的且只能是渐进式的,它不是统治者自上而下的政策之治,而是由广泛的利益相关者这一微观主体发动的自下而上的“革命”。只不过,这场革命不像以往暴风骤雨那般。
  
  参考文献:
  1.林毅夫、蔡肪、李周:《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2.盛洪主编:《中国的过渡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3.樊纲:《渐进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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