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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名民间金融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吴金勇

  1月18日,吴英“非法集资案”二审裁定公布,维持死刑原判。吴英生死一时引发起社会对民间金融合法地位甚至市场经济走向的关切。一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三天下发两文,频频释放积极信号。
  2月21日,最高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内容涉及保障金融市场协调发展的五条措施。《金融五条》第一条就是,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保障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积极补充作用,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解决。
  两天前,最高院还发布了《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
  容许民间借贷自由与防范社会金融风险,以既往的监管与执法思维看,恰如天平两端,不是东风压倒西风,便是西风压倒东风,总难找到平衡。以至于每次宏观调控之后,总有人为民间金融乱象“祭旗”。
  
  重典难治泡沫
  “这些年,在浙江因为民间借贷,最后被杀的人还少吗?但至今所谓的集资诈骗还是层出不穷。堵,显然不是办法,政府应该想想如何疏导。”温州中小企业协会会长周德文对《中国企业家》说。
  从1991年以投机倒把罪被处以死刑的郑乐芬开始,民间借贷以重刑收场已成惯例。2008年以后随着民间金融泡沫的集中破裂,重刑治理的特点尤为明显。
   遗憾的是重刑没有阻挡民间融资愈演愈烈的趋势。近日,温州永嘉青年妇女施晓洁因涉嫌非法集资7亿元、非法承兑汇票5亿元被逮捕;温州立人集团涉嫌非法集资22亿元,董事长董顺生被监视居住,企业被政府监管。
  如果依照重刑的逻辑,今后还会有更多的人因为扰乱所谓的国家金融秩序而被判极刑。以重刑维护金融秩序的传统治理模式也引起了中国资深律师张思之的思考。
  2012年1月25日,张思之在致最高人民法院张军一级大法官的一封信函中写到:“理性地站在改革开放的高度考量吴英案中反映的矛盾,纵观金融市场呈现的复杂现实,解决之道在于开放市场,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断无依恃死刑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
  与处于垄断地位的正规金融相比,民间金融近年发展迅速。一些专家根据人民银行、银监会及其它一些研究机构的信息综合估算,中国现有的民间融资规模约在3万亿-5万亿之间,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比重约在7%左右,占全部企业贷款余额的比重约为10%。
  从民间融资的来源构成看,30%资金来源于内部职工和企业相关产权单位,19.9%来自于其它企业,19.6%来源于合法的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约10%来自于商业银行,约3%来自于非专营型中介,等等。
  上述数据是一个综合情况,具体到各地差异较大。以民间信贷盛行的浙江温州为例,当地民间金融规模达1200亿元,是同期正规金融业规模的1/5。其中有人估计,从正规金融系统流入民间的资金高达50%以上。
  这些缺乏监管、规模庞大的民间融资链近两年集中爆发了借贷危机,遍布浙江、江苏、福建、河南、山东、内蒙古等省区。“从个案分析来看,我不否认一些企业家自身有问题,还有放贷人贪婪(的因素),但民间金融的危机爆发,有宏观政策原因,也有国家垄断的正规金融挤压的因素。”周德文说。
  
  垄断下的乱象
  浙江地区民间金融泡沫破裂后,当地著名律师陈有西接手大量民间借贷案件。在对诸多案件分析后,陈发现,浙江民间金融危机的蔓延背后是宏观政策和金融垄断力量的推动。
  事实上,这一轮民间金融危机酝酿于三年前,即2008年11月,当时国务院规划以4万亿财政资金救市,主要投放安居工程和基础设施,初步匡算,实施上述工程建设的周期大约至2010年底,国家重点项目和大型国有企业是4万亿的主要分食者,其中最为人所熟知的就是高铁项目。
  4万亿与地方平台资金相叠加,催生了2009年的中国经济繁荣,但不乏虚火。国家审计署2011年6月公布的审计结果显示,“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几乎导致地方政府债务翻番。截至2010年底的10.7万亿元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中,5.2万亿元产生于2009年和2010年。大型、中型、小微企业和个人都被带进这场空前的建设热潮。
  为抑制经济过热和物价涨幅,2010年1月18日,央行首次提高存款准备金,此后一年内又连续上调5次。
  原本由财政资金注入导致的泡沫,国家再次选择了从收缩货币资金来解决。货币紧缩时,4万亿的分食者几乎不受影响,政府投资平台公司仍可获得大笔贷款。而中小企业的贷款面临的形势则是一刀切式的收贷。
  宏观调控转紧导致企业的中长期项目被迫转向了民间借贷,更有甚者直接被银行“欺骗性”地逼进了高利贷。陈有西接触了许多高利贷案例是这样的:银行贷给民营企业5000万元,银根收缩时,银行要企业提前还贷,于是以转贷为由,哄骗民企老板先以高利贷还银行,一周后银行再把钱转贷给企业。“结果银行只收不放了,民企被套进高利贷。先3分,后5分,最后不得不去骗,不骗就没有人借给他钱,一毛利也要借,否则就会有被人打死的危险。江浙地区许多民营企业家都是这样被逼进高利贷的。”陈说,“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是民间高利贷,但他们是在正规金融的歧视中走到这一步的。”
  故事到此,并未结束,正规金融与民间借贷之间利益链还在延伸,金融的垄断力量沿着新的利益在继续游走。银行一方面回收贷款,另一方面将资金以更高收益、更安全的方式在使用,方法之一是银行与信托公司共同推出信托产品。此外,浙江一些银行直接给公务员授信贷款,科、处级干部能够获得20万-40万元的额度;还有就是发放普通居民的住房抵押贷款。这些资金成了民间高利贷的重要资金来源。
  一笔普通的企业贷款,被银行回收再放出来,就变成了高利贷资金,企业使用了同样规模的资金,成本却高了10-20倍。
  高利贷一旦达到5分以上,融资企业通常撑不过三个月。最先知道企业要崩盘的是银行、公务员、司法人员。公权力、金融权力被用于救济部门和个人私利,企业的可用资金、资产被这些“优先”权力抽走、转移或查封。接下来的债权人就利用黑社会暴力收债,企业主不得不开始以所谓的矿产、地产项目来骗更多的无权无势且贪婪的人。优先人群和有暴力支持的债主如愿以偿后,企业主只好一跑了之。
  接下来就是普通百姓闹事、报案,政府出面抓人,然后是缩水拍卖,黑洞越堵越大。垄断的金融与“国权刑法”结合后就产生了权谋式的调控,“杀一儆百,借企业家人头一用。”陈有西遗憾地说。
  与民间借贷的刑法解决方案不同,国企的坏账可由政府剥离或埋单,政府的欠债可以展期。2012年全国到期的地方政府平台债务约1.84万亿元,目前中央对此的解决办法是以时间换空间。据说,中央政府几个相关部门制定的地方政府存量融资平台贷款整改细则,正是考虑存量贷款有条件展期。其目的是平滑偿债高峰,希望通过未来几年的经济增长来化解当前债务。“这对民营及其它中小企业是一种新的不公平。”一位股份制商业银行负责人说。
  
  正名之路
  在重刑管制和正规金融挤压下,民间金融的出路只能从立法和监管层面寻找新突破口。
  首先就是《刑法》落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问题。“对涉及转型经济和金融的犯罪行为,在现实判决中,只能简单归类到某一罪名。罪实不符的现象很普遍。”中国政治大学教授李曙光说,“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前瞻性差,甚至出现与立法趋势相悖的情况。”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其要件之一是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据李曙光透露,目前正在制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有专门一个章节,原则上向200人进行资金募集就算合法私募了。“全国人大即将出台的法律中明确规定合法的资金募集现象,在当前的刑事判案中却要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显然是金融转型期间法律的尴尬。”李曙光说。
  “谁能救中国的民间借贷?那就是立法!”周德文说,“全国民间借贷市场规模达几万亿,这么大规模的资金,却没有一部法律来指导。”当前,中国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则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和高院的司法解释和批复中,民间借贷法制环境存在零散化缺陷。据央行人士透露,政府近年来一直在考虑培育贷款零售商市场,正在制订非金融机构专业放贷人的法律,用以引导民间资本规范运作。2007年年初,央行研究局有关负责人曾表示,《放贷人条例》正在研讨中。但有法学专家透露,《放贷人条例》已被放弃,相关规定将融入正在修订的《贷款通则》中。
  “仅有《贷款通则》是不够的,它调整规范的是已拿到机构牌照的金融机构,无论怎么修订也包括不了大量没有牌照的民间放贷人的行为。”周德文说,“四年了,又不了了之。中国亟需一部‘民间借贷法’。”周本人曾于去年组织人员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法》(草案)和《中国民间投资促进法》(草案)。据说这两部草根人士的草拟法已上呈全国人大法工委。
  立法之后是监管。在民间金融的监管方面,目前中国的“一行三会”恐无力顾及。民间金融通常都是地区性的特点,交易多以人情和地缘为基础,不同于与法治为基础的契约性金融。据此,地方金融办加银监会的模式恐怕是民间金融监管的未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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