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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和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曹娜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世界各国政府和人们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本文从世界遗产保护的国际视野出发,分析韩国和日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优秀经验,提出我国应如何借鉴这些经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日本和韩国经验 启示
  
   “无形文化遗产”这个概念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日本。在日本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保护法》中,人们首次看到“无形文化财”这一全新概念。无形文化遗产,又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3年颁布的《保护无形文化遗产公约》中指出:“所谓无形文化遗产,是指那些被各地人民群众或某些个人视为其文化财富重要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活动、讲述艺术、表演艺术、生产生活经验、各种手工艺能以及在讲述、表演、实施这些技艺与技能的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工具、实物、制成品及相关场所。[1]在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中,科学地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现代化国家张扬民族精神,独立自主可持续发展的必然文化诉求。
   1.借鉴日本和韩国文化遗产保护经验的可行性分析
   中国是个具有5000多年文明史、拥有56个民族的文明古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丰富多彩的文化大国之一。但我国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曾经遭到重大破坏,现在又随着全球化发展的冲击和现代媒体的冲击,许多传统戏曲、音乐、口头文学也已处于人亡艺绝的边缘。[2]日本和韩国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国,但是在其保护上均有较为成熟的做法,堪称亚洲诸国的楷模。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无形文化财”这一新理念的提出扩大了人类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受到了包括联合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关注。韩国在无形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与日本一道,尤其是对其传承人的高度关注,一直走在世界前列,而1976年美国第九十届国会通过的《民俗保护法案》,从内容上看也颇受韩国和日本的影响。[3]此外,亚太范围内,我国与日本和韩国的文化有一定相近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可以从这两国寻找出一些超前理念和经验。
   2.日本和韩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可供借鉴的经验
   日本韩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方面具有代表性,日本1950年颁布了《文化财产保护法》,明令规定不仅由国家保护有形文化遗产,还强调由国家保护无形文化艺术遗产。[3]1960年,在一大批民俗文化学者的倡导和参与下,韩国政府颁布了《无形文化财保护法》,经过40年的上下推动,韩国的民族民间文化得到全面保护和振兴,很大一批民俗艺术被国家认定为“重要无形文化财”,并得以传承,许多民俗艺术在国内外广泛展演,赢得普遍赞誉。其次,日本韩国高度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在日本《文化财保护法》中,政府将艺能表演艺术家和工艺美术家的认定提到了一个相当高的地位;而韩国在自己的《文化才保护法》的24条规定:“国家为继承和发展传统文化,而保护和培养重要无形文化财”。[2]这些法律规定显示出他们对传承人的高度认可和关注。此外,政府还采取了对传承人提供有力资金保障等措施。
   3.日本和韩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3.1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立法先行
   我国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只有1982年出台的《文物保护法》,但很少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畴,这导致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存在很多法律空白点。鉴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必须将其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一方面要利用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制度相结合方面做出相应的突破;另一方面应积极寻求知识产权制度以外诸如人权保护、文物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民间美术作品保护等多种法律手段进行保护。
   3.2对民间艺人的重视和对传承人才的挖掘和保护,重中之重
   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着我们民族的文化基因,承载着民族的历史记忆,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则是其活性载体,非物质文化遗产依附于传承人而存在。要重视民间艺人的社会地位,为民间艺人建立档案卡,对他们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艺术特长、艺术成果及传承情况等进行登记造册。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人,可采取职称评定、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艺术津贴和资助建立个人工作室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传承人的传承活动。那些手工艺术、表演艺术也可以放在手工艺术坊里,展示给观众看,同时也会把这些艺术带到各级学校,让学生们感受其魅力,接受熏陶,从而达到更好地传承与保护;此外,可以成立基金会以保障传承人的资金来源。
   3.3以旅游开发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和保护
   非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两者并不对立,保护与开发是相辅相成的,要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保护是为了更好的利用,而科学的开发带来的效益是促使资源得以更好的保护。
   所以我们应该学习上述韩国在这一方面的经验,如我国黄山市祁门县很好的利用了这一做法。该市借助乡村旅游的发展,3年来已使30多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经整理和开发后“复活”,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复活”后,又成为乡村旅游产品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乡村旅游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再如,青藏沿线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数传承者和拥有者因开展旅游增加了自身收入,改善了生活,甚至脱贫致富,使他们感受到自身文化的经济价值,促使他们提高保护自身文化的自觉性,加入到保护非文化遗产的行列。[4]
   总之,要想从根本上保护好这笔财富并使之传诸后世,我们不能“闭关锁国”,而应该借助外力,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先进国那里取些“真经”,结合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路。
  
  参考文献:
  [1]顾军,苑利.文化遗产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
  [2]胡长书,张侃.中国世界遗产 [M].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5
  [3]陶伟.中国世界遗产的可持续旅游发展研究 [J].旅游学刊2005(5)
  [4]苑利.韩国的文化遗产保护运动的历史与基本特征[J].民间文化 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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