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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发展趋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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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我国自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以来,历经了计划经济、商品经济直至建立初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三大基本经济制度。高度的计划经济时期,真正的商事贸易极度匮乏,因此,我国商法中的单行法大多数是在改革开放以后逐步颁布实施或完善的。在现阶段,我国商法的发展现状存在关于民商合一的争议、商法"泛公法"化以及"商法典"的颁布争议。本文将就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下的现状及发展做出阐述
  关键词:商法 民法 法典化 趋势
  中国在积极开放和快速的发展中正确的选择了市场经济体制,并且坚持的走上了法治治国的大道。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在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同时,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经过艰苦卓绝的努力,至2010年底,"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当然这其中包括了与民法作为一大法律部门的包括商法。
  一、商法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一)我国现在实行的依然是民商合一的民商法制度
  大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制度。因为在我国的立法史上,立法者一般不分商事和民事,通过颁布法律建立保护民事权利和维护私权利秩序的统一的私法制度,民商法构成我国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而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上,民法是规范社会生活、经济秩序的基本法,而商法则是对民法的有效补充。在逐步完善民法体系、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国不仅颁布有民法通则、继承法和合同法,而且先后颁布了海商法、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具有提高效率和维护交易安全特点的单行法,这是我国民商法获得发展的重要事实,它们在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也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就开始了所谓的商事交易规则的创制,只不过这个法制进程并没有让人们真正认识到商法在我国的存在。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颁布的《经济合同法》规定有买卖、仓储、保险等多种交易制度,若视其为商事交易的法律,一点也不过分;特别是该法所规定的"买卖"、"保险",更属传统意义上的"商行为"。
  (二)我国法治进程中的法典化商法
  尽管存在"民商合一"的现状,但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国的法制化的进程中,"商法"也以国家立法部门所颁布的有关商事活动的单行法"法典化"的独特形式展现在人们面前。笔者认为,虽然现阶段中国社会经济活动中施行"民商合一"的法制体制,但相对独立的商法还是在逐渐脱离民法领地的过程中获得了相对自由的发展。自"商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形态逐渐清晰以来,买卖、票据、行纪、承揽、运送、保险、海商等即被作为主要的商行为规定在商法之中,由此构成了我国商法初级形态中的商业活动法。
  但由于大陆法系的商法是因为历史的原因而形成的,而在我国法学界,因为欠缺商法传统以及商法历史,更因为学术上无相应理论基础甚至仍然争论商法和民法的关系,致使人们无法真正看清楚我国"商法"的边界。我国商法的范围或者外延到底在哪里,仍然是存在疑问的。尽管如此,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商法正处在一个快速的发展阶段,不断涌现的商法"法典化"的单行法即是例证。
  (三)商法在修正中发展
  我国建设市场经济法制的经验不足,更加缺乏"商法"的原则和制度设计的经验。除个别的"商法"如海商法,因为吸收国际经验的缘故,其不足相对较少外,涉及公司、证券、票据、保险、信托等法律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深刻的修正,然后进行"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将成为我国的商法发展的特有现象。我国商法的在修正中发展,本身意味着我国商法的发展过程存在曲折,修正商法的目的显然是要完善欠缺妥当性的法律规范。修改法律,无非是法律规范的价值再发现的结果,是立法者对法律规范的价值判断的优化选择。我国已经修正过的"商法",有公司法和保险法等。通过修正,公司法和保险法都体现了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社会观念变迁的需要,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其更加成熟。
  二、商法的发展趋势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逐步向世界经济的融入,我国的商法应当在现有的单行法法典化形式基础上获得更大发展。中国商法的未来发展趋势,将由目前单行法"法典化"向商法体系"法典化"的方向发展。这是因为:第一,从法律统治的基础上来讲,商法统治的社会基础实质上是市场经济。但是我们也说,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宪法"。这个观点也存在,甚至说某种程度上也是成立的。但是,现在存在的这种商事交易活动,商业经济,无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它已经发展脱离了一般传统的民事关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度和格局。现在这种商事化、国际化的经济,这种证券化、快速化的交易方式越来越快速,越来越复杂。这种商事交易、商事关系,市场经济的这种推进,它是产生商法典的一个背景。第二,有利于社会秩序维持和权利保障,它是商法典制定的一个立法动因。反过来这种回报将给人们带来一种享受,这种满足就更丰富了,所以说没有对商法的这种营利性的法制上的首肯,市场经济就无从发展的。如果在商事交易关系当中来保持秩序的安定和权利的保障,这必须有一种单行的规则,而完全依靠民法的规则,确实是难以做到的。商法相对于民法,尤其是各个商事单行法的颁布,均建立了自成体系的制度,已经日益具有独立的地位。商法观念的独立化意味着我国的学术界不再以民法的理念、原则和制度来评价商法了,商法应当有其自成体系的理念、原则和制度;商法的解释和适用应当独立于民法的解释和适用,商事交易优先受到商法的规范。商法制度的整合问题。商法制度的整合,就是对现行商法制度的结构和运行模式进行检讨,剔除不利于商法价值目标的制度设计。商法具有促进交易达成和确保交易安全两个基本的价值目标。商法上的制度设计应当服务于这两个基本的价值目标。在整合商法制度的过程中,商法观念的独立化具有指导性的价值,否则,商法的整合将无法达成其目标。因为我国商法采行单行法的立法形式,整合商法制度应当在单行法的范围内进行,但若涉及到单行法之间、单行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时,应当注意法律相互间的有机联系,避免法律冲突的产生。单行法的制度整合修正以及单行法之间的整合修正。因为我国商法的立法理由准备不足,存在缺陷在所难免。对于商法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是立法者为商事交易设定的风险,应当由立法者通过修改法律的形式予以整合;在法律修改前,法院应当以个案解释的形式弥补商法制度的设计缺陷,以更好地实现商法的价值目标。
  在我国,有关商法地位的问题是学者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此种争议不仅发生在民法学者与商法学者之间,而且还发生在商法学者和经济法学者之间。总的说来,大多数民法学者和经济法学者都持相同的观点,认为商法不应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独立部门,而商法学者则持绝然相反的态度,认为商法应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独立部门。笔者认为商法的法典化和独立地位不可逆转。
  参考文献:
  [1]赵万一著:《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出版
  [2]范建,王建文著:《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中国人民大学2004年出版
  [3]石慧荣著:《公司法新论》,群众出版社2001年出版
  [4]赵中孚主编:《商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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