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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例解账务处理例解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迪

   摘 要:本文主要根据现行(财税[2009]9号)和财税[2008]1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典型综合案例,全面系统地论述各种情况下纳税人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以便提高广大企业会计工作者对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的正确理解和运用。
   关键词:纳税人 销售 固定资产 账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分别于2004年7月1日在东北三省的八个行业和2009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实行了增值税转型。增值税转型后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交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就很复杂,账务处理也很繁琐。根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另外,企业转让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应缴纳营业税。为提高广大企业会计工作者对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的正确理解和运用,现已实例系统阐述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
   例:企业2009年5月10日销售2005年8月购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汽车2辆,原值为68.32万元,折旧为30.37万元,售价为42万元(含税);转让2009年2月购入的电动机一部,原值为54 800元,计提折旧1 800元,转让价为55 000元;转让于2004年5月投入使用的年仓库一幢,原值30万元,计提折旧12万元,转让价为20万元。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且为2004年7月1日增值税转型企业,假设上述固定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
   本例中,销售汽车的业务属财税[2009]9号文规定的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其销项税额为8 076.92元([420 000×(1+0.04)]×0.04÷2)。转让的电机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其销项税额为9 350元(55 000×17%)。转让旧仓库按5%征收营业税,其营业税为10 000元(200 000×5%)。
   账务处理:
   (1)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612 500
   累计折旧 425 500
   贷:固定资产 1 038 000
   (2)收回出售价款和增值税款:
   借:银行存款 684 3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666 923.0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426.92
   (3)计算销售旧仓库交纳营业税
  10 000元(200 000×5%):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 000
   (4)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实现的利得:
   借:固定资产清理 44 423.08
   贷:营业外收入―非流动资产处理利得 44 423.08
   值得注意的是:除一般纳税人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外,企业在开票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纳税申报时,按照“简易征税办法货物销售额”(适用4%征收率)填列金额,并将全部税额填入“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同时将减半征收的税额反映在“应纳税额减征额”栏中,且不能抵减当月进项税额,需直接缴税款。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4]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会计》,2011,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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