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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何云东

  伴随着我国增值税改革的不断深入,“十二五”期间要完成增值税改革的任务,国家在改革过程中力求做到公平,使税收征管与经济发展相适应。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营业税的取消,增值税可以排除任何因素的影响,恢复到按其最基本原理进行征管,为此,笔者根据增值税的基本原理,结合多年涉税工作经验,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取消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给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便捷性,也节省了大量的征管成本。但是,也给纳税人带来了不公平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借“小规模纳税人”之壳偷取国家税款的中小企业及个人还很多,尤其是不能抵扣金额与收入比大于20.05%的纳税人、很少开具发票给客户的纳税人以及从购买方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较少的纳税人,都会“想办法”办成小规模纳税人,因为这样会少缴增值税。
  另一方面是小规模纳税人及其他偶发交易的纳税人,当不能抵扣金额与收入比小于20.05%时,由于不能按一般纳税人计征,而多缴增值税。详见下表表一所示:
  因此,笔者认为,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营业税的取消,对小规模纳税人及其他偶尔发生应税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可以统一按一般纳税人计征增值税。其好处如下:
  第一,消除纳税人通过对征管方式的选择来逃避应缴的增值税税款。
  第二,由于税收法规对所有的纳税人都是公平的,因此可以在确保市场公平性方面排除税收对市场的影响,促进公平竞争。
  第三,强化纳税人税收意识,增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使增值税发票管理由国家强制管理转变购买方或支付方(包括偶尔发生应税行为的组织或个人)自发获取,减少偷税漏税行为,降低发票管理方面的征管成本。
  第四,短期看,可能会增加计算机及其信息技术的投入,增加税务人员的工作量;但从长期来看,不管是社会效应,还是经济效应都是显著的。其影响不仅是增值税,其他税种也能通过该系统的建立,共享纳税信息,对打击偷税漏税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在计算增值税时,销项税税率实行差别化,进项税税率全部统一为一个税率
  现行的增值税税率有17%、13%两档,还有免税、减税、简易征收、出口退税、即征即退等,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将会出现更多的税率及征收方式,这些都是国家通过税收政策的影响来调整相关产业,对经济发展取到了很好的效果。然而,上一环节的这些税收优惠、征管方式等,却下一环节要承担这些因不能抵扣带来的税收负担(农产品除外),详见下表表二及表三,本例的负担金额为60,004. 27元,比例为84.00%。
  为了不让上一环节的相关因素影响下一环节,笔者建议:将上一环节的因税收优惠、征管方式等带来的不能抵扣的税收负担,由目前的下一环节承担改为由全社会承担,即上一环节的销项税不管采用何种方法征收,销售方都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购买方,购买方均可以按发票金额,采用全国统一的进项税税率计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详见下表表三与表四。
  这样操作既可以支持上一环节产业的发展,或者是便于税收征管,又可以消除上一环节因税收优惠、征管方式的不同对下一环节产业发展的影响;消除下一环节纳税人在做购买决策时不选择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避免下一环节纳税人在做购买决策时不得不选择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因税收影响而压低购买价格,使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可能会失去相应的竞争机会,使国家对上一环节的税收优惠失去应有的意义。特别是目前的小规模纳税人,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将会面临更加困难的发展环境,不利于国家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
  以上所述内容可以通过下面三张不同情况下测算的增值税表来说明:
  通过以上三张表的和测算可以看出:
  第一,“标准”情况下测算的结果表二与当前情况下测算的结果表三相差60,004.27元,比例为84.00%,主要是因为征管方式不同、存在税收优惠的结果。
  第二,按笔者的建议测算的结果表四与“标准”情况下测算的结果表二相差25,578.38元,比例为35.79%,除环节2因税率优惠影响外,其他环节全部相同,既能体现国家税收优惠的意义,又不会对下一环节造成任何影响。所以,笔者建议按此方案计征增值税。
  三、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统一为一种增值税发票
  取消小规模纳税人、消除上一环节的税收优惠、征管方式的影响后,增值税可以恢复到按其最基本的原理进行征管,这时再区分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已经没有任何意思了。因此,可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统一为一种增值税发票,这对于国家、单位及个人来说,管理起来都比较容易。
  四、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规定不同的增值税发票抵扣认证期
  对于偶尔发生应税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可以不规定认证期限,发生转让时边认证、边抵扣,或者是规定所购买货物(或劳务)的经济寿命期为增值税发票抵扣认证期。这会增强所有人获取发票、保管发票的积极性,降低征管成本。
  对于偶尔发生应税行为的组织或个人,其转让购买的货物(或劳务)时,转让金额小于购买价的不征也不退还增值税,大于的则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发票可到税务局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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