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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新圩镇“信用村”小额信贷模式的路径探析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黄小萍

  摘要:文章通过对比新圩镇农信社“信用村”小额信贷模式与印尼BRI模式的特点,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综合分析新圩镇农信社“信用村”贷款模式存在的问题,并借鉴BRI模式对“信用村”模式的小额信贷可持续性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小额信贷 “信用村”贷款模式 印尼BRI 模式对比分析 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6—200—03
  根据杜晓山等人的研究,小额信贷起源于贷款扶贫活动,同时本身又是金融领域的一种制度和工具的创新,不是纯粹的扶贫,也不是纯粹的金融,而是两者的结合,具有社会发展和社会职能的性质。我国小额信贷的推广,有效缓解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但在可持续性发展上存在不少问题。本文首先对比“信用村”模式和BRI模式的主要特点,然后从可持续性的适应性、效率性和稳定性的角度来分析BRI模式成功的因素和制约“信用村”模式可持续性发展的因素,最后借鉴BRI模式的成功经验和结合新圩镇的实际情况,建议“信用村”模式扩大贷款对象与用途、稳定资金来源、逐步实现利率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落实监督,防范贷款风险。
  一、新圩镇“信用村”贷款模式的基本特征
  为不断加大支持“三农”发展的力度,在广东省人民银行的指导下,饶平县新圩镇农信社创建了“信用村”,旨在从根本上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发挥农信社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纽带作用。新圩镇信用村模式经过11年的探索发展已形成自身的运作特点,与BRI模式相比,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征:
  1.目标定位不同。信用村模式带有较强的政策色彩,主要目的是缓解“三农问题”,受政府干预较多,依赖财政辅助,不能自负盈亏,还没达到财务上的可持续性发展。而BRI模式定位为商业型发展模式,核心内容与目的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政府干预很少,具有较强的财务独立性,财务上已达到可持续发展。
  2.资金来源渠道单一,数量较少。信用村模式的可贷资金主要来自村民储蓄,若地方支行可贷资金不足,可以向总行申请调配,总贷款额度不超过农信社当年存款的60%。BRI模式可贷资金主要来源于白有资金,即机构的营业利润、吸收的公众存款和向资金批发机构融入的资金。
  3.贷款对象和用途受限。信用村模式的贷款对象局限于从事农业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用途限于农业生产和小部分的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在调研中,有78%的贷款发放给农户进行农业生产。BRI模式主要向农村人口、城市及郊区的中低收入人群以及小企业放贷,没有对贷款用途严格限制,可用于农业、商业、房屋、营运资金等。
  4.贷款利率受政府限制。信用村模式的贷款年利率通常在9%—10.08%之间,带有浓厚的政府色彩。BRI模式则独立运营,自主定价,为了覆盖成本,通常在20%—40%之间。
  5.监管不严。农信社的监管意识淡薄和监管机制不完善,名义上负有对村民在贷前、贷中、贷后监督的责任,但实际上这方面的监督并未落实。BRI模式在贷款前的申请严格把关,同时限制村经理的权限,将监管作为一个重要流程对待。
  6.运营效率不高。实地调研中发现村民对农信社的办事效率与态度存在不满,主要由于农信社运营中对职员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且信贷员人员不足、素质不高。BRI的职员分工明确,有激励机制,运转高效。
  二、新圩镇“信用村”贷款模式的可持续性分析
  BRI信贷部业务与我国农信社小额信贷存在许多共性:农业是两国的支柱产业,国内中小企业数量很多,而且人民储蓄率较高,基于两个模式的共性基础,研究印尼小额信贷模式的运作机制,对我国农信社小额信贷的发展和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下面从可持续性的三个表现适应性、效率性和稳定性来分析BRI模式和新圩镇信用村模式的差异性。
  (一)适应性分析
  “信用村”贷款模式的贷款对象仅限于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贷款用途只能用于种植业、养殖业方面的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小型农具贷款;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贷款;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子女上学等消费类贷款。在实地调研中,信用村中绝大部分的贷款发放给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农户,对非农业的群体几乎不放贷,贷款用途也严格限制,这制约了非农业群体的资金来源,降低当地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对贷款发放对象和用途的严格限制体现了风险控制思想,从源头上减少不良贷款的出现。
  BRI模式的贷款对象广泛,70%以上是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固定收入的群体,只有22%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BRI信贷部在贷款前做好详细的评估工作,因此对贷款用途并无严格限制也不详细监督贷款的使用过程。但为了控制风险,鼓励贷款用于能够产生收益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建房、子女教育等消费活动,这让个体工商户等非农业群体可获得贷款,加上宽松的贷款用途,有效地促进了当地农村经济和城市化进程的发展。然而其中也存在投资失败而产生不良贷款的安全隐患,需通过其他途径加强管理。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信用村模式的贷款对象和用途应尽快跟上经济发展的脚步。
  (二)效率性分析
  1.利率水平。信用村模式的年利率为9%~10.08%,主要是因为政府规定其利率最低是基准利率,浮动范围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40%。小额信贷具有额小量大,成本较高的特点,较低的贷款利率能减少村民贷款成本,但现有利率远低于国际可持续发展模式的利率水平,难以覆盖经营成本,达到财务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新圩镇实地调研发现,大部分村民能接受现有的利率水平,而且62%的村民更看重贷款可得性,同时低利率会导致农民的非理性需求,增加贷款需求、违约风险和可贷资金压力,还会产生寻租,导致资金不能到达真正贫穷的农民手上,最后表现为小额信贷缺乏效率性。
  BRI模式具有较为独立的经营权利,利率市场化,大体在30%—35%之间浮动,如果到期不能偿还贷款,则加收0.5%的罚息。扣除资金成本(10%左右)、管理费用(9%左右)和风险损失(3%左右),贷款利差收入在10%左右。较高的贷款利率覆盖了经营成本和风险成本,使BRI银行的资金收益率比信用村模式的更高。   信用村模式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还不能像BRI模式一样利率市场化,从调研中可见利率有上调的空间,但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不能盲目大幅提高利率。
  2.运营效率。信用村模式实行“包贷包收”的信贷员责任制,只对信贷员发放基本工资,对于坏账需要在工资里扣除相对比例。农信社中信贷员专业素质不高,人手不足,且当地人认为信贷员的个人成就不高、成长缓慢和社会地位不高,导致信贷员营销积极性不高,难以适应当地小额信贷的发展。从农信社来看,信贷员没有明确的分工、缺乏激励机制等系统的机制,利率难以覆盖成本和风险等,限制了农信的运营效率。
  BRI模式引入了现代公司管理机制来激励员工,将其绩效与工资挂钩,村银行年利润的10%被分配给员工,从而激励员工积极开拓业务,促进个人发展与成就,同时也提高村银行利润。先进的管理机制,明确的分工,系统的培训,科学的数据管理系统等有助于保持团队精简高效,降低管理成本。
  据实地调研了解到,农信社虽然引入了公司管理机制,但只停留在改变职称等表面上,内部管理没有像BRI模式那样贯彻这个机制。
  (三)稳定性分析
  1.业务申请流程。
  在“信用村”内,村民申请信用证由村委小组负责审核,其中包含较多的“人情”因素,加上村委小组成员缺乏审核的专业知识和实地考察,申请信用证的村民众多,导致村委小组只能根据对申请人的了解和申请人的陈述进行批审,易出现审核结果失真造假。信贷员放贷时无需实地调查便可贷出全额款项4万元,信用证有效期为三年,不能及时发现持证人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总的来说,借贷过程较为简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交易成本,然而却提高了贷款违约风险。
  在BRI模式里,申请贷款的不同阶段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负责,分工明确且专业性强,有助于保持精简高效,降低管理成本,不易出现“贿赂”。借款人需要提供个人资料和商业计划以备信贷员进行实地调查,这使得借款人难以造假。调查完毕需由村经理审批,但超过500美元需报支行审批。BRI模式在申请流程上减少贷款风险,但申请手续繁杂,交易成本较高。
  信用村模式仅靠村委和信贷员来负责贷款申请欠缺公平性和专业性,容易造成多人欠款不还,进而引起本村的“信用村”资格的丧失,对农信社来说也是不稳健的经营。
  2.资金来源。信用村模式的可贷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主要来自客户存款和农信社盈利,可贷资金不足可向总行调配。可见资金容易受到政府的左右和金融政策的制约,难以保证资金能及时补充。而农信社较之商业银行吸收社会闲散资金的能力较弱,资金通过投资和结算等方式不断流出农村,导致资金不能在农村金融中形成良性循环,影响其稳定性。
  BRI模式的可贷资金来源广泛,包括自有资本、客户储蓄、银行拆借、资产证券化、金融联结等,融资能力较强可确保资金充足。此外,村银行重视吸引储蓄,建立存款激励机制,提供多样化金融产品,积累的殷实资金不仅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更为村中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实地调研中了解到,信用社的总贷出资金占定期存款的45%—60%,省行对信用村小额信贷的可贷资金直接作出规定。
  3.监管与风险。信用村模式缺乏标准系统的监管体系外部监管机制处于不完善状态,省行及政府部门未对监管方式作出规定,农信社和政府部门关系不明晰。信用村模式贷款前调查带有片面性;无人监管贷款手续而致使责任落空;贷后的贷款用途监管趋于形式。由于缺乏标准系统的监管体系,难以进行审查或及时发现风险,直接影响该模式的稳定发展。除了监管带来的风险,信用村模式面临的其他风险主要有自然灾害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信息不对称和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信用村模式取消了农业保险、缺乏系统的管理机制、工作人员不足和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审核疏漏、信用证借用和贷款用途监管不严等问题。农户生产技能不足,法律意识淡薄,由于缺乏相应的农业保障,使得风险无法分散,现行法律对农信社保护力度欠缺,对债务人约束软化,遇到以上风险时,农信社的不良贷款将会增加,难以稳定发展。
  BRI模式在明确和健全法规的指导下,为规范BRI的发展环境和方向作出许多努力。在外部监管方面制定小额信贷法,明确业务操作;制定存款保险计划,降低风险;设置监管机构,确立一系列指标便于自我监督。在内部方面,银行自身有一套透明的会计核算系统,确保良好的信息反馈和监管机制。分支行对村银行的总体表现负责,而日常的运作、贷款的决定、基金的管理由村银行自行管理。除了规范自身监督与管理,银行还对借款人培训,增加其农业经营能力,审核和用途监督在不同的环节由不同的人实行实地调查,在申请时跟借款人面谈,增强其法律法规意识,了解其真实情况,有效避免了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
  三、优化新圩镇“信用村”贷款模式的措施
  1.适当扩大贷款对象与用途、稳定资金来源。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村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日渐宽广,信用村模式对贷款对象和贷款用途的限制逐渐不适应经济发展趋势。因此,建议本模式的贷款用途扩展到个体工商户经营、农业运输、农产品加工等领域,不但可以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而且利于当地经济发展。然而这个过程需要循序渐进,根据信用村的经济结构逐渐增加贷款对象,扩展贷款用途。同时,要扩展贷款范围,必需稳定农信社的资金来源。除了现有的资金来源外,可以开发适合当地市场的金融产品和制定存款激励机制来吸收农村资金,既能获取充足的运营资金,又能分散市场风险。
  2.努力提高信用村模式的整体效率。村民更看重贷款可得性,因此利率存在提升空间。逐步实现利率的市场化,有利于防止贷款利率太低而导致的资源错配和资本效益低,在过渡期间,要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机制,摆脱现在利率受政府干预、不能自负盈亏的状况。另一方面,将已引人的现代公司管理机制贯彻实施,真正提高信用社的整体运营效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来使工作人员保持较高的工作积极性,特别是针对信贷员管理,可借鉴BRI模式中对信贷员的培训、分工、激励机制等等,增强其服务能力和效率,形成高效运转的管理机制,降低管理成本。
  3.防范贷款风险,落实监督。为防范贷款风险,可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管机制,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细化到信贷员的职责上,为可持续性发展提供良好的管理环境。村委成员与信贷员共同组成小组建立信用档案,定时更新,根据历史数据尽量减少“人情”因素。此外,要加强信用证审批流程及复核抽查机制,以及时跟进贷款人的资金、信用状况,防范潜在的贷款违约风险。
  四、总结
  农村小额信贷作为国家扶贫手段出现,具有很重的政府色彩,受到很强的政府干预。作为刚起步的金融业务,小额信贷相关法律法规还没完善,发展缺乏指导和保障。虽然国外有不少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成功案例,但不能照搬国外模式,要结合我国和当地情况,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形成具有当地特色的可持续发展模式。新圩镇信用村模式目前发展呈良好态势,若要大范围地将这种模式推广,需要借鉴国外成功地从政府项目转变为商业化小额信贷的经验,并有选择地吸收,让新圩镇“信用村”运作更加独立,在政府指导、村委支持、村民配合的氛围中更好地发展。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省级创新性实验项目,论文参与者:黄小萍,陈佳丽,欧焯荣,陈健升,吴钟彬]
  (作者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广东广州510000)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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