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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晶 井崇任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世界产业发展新趋势及我国培育发展战略新兴产业跟踪研究”(12&ZD06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12YJA790070);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W2011099)
  作者简介:李 晶(1968-),女,内蒙古呼伦贝尔人,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注册税务师,理财规划师,主要从事财政税收理论与实践研究。
  摘要:作为战略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端装备制造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的同时,还存在着诸多发展问题。财政税收政策是政府支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的主要措施和重要手段。目前,我国财政政策对于高端装备制造业支持不足,税收政策对于高端装备制造业支持乏力。应在未来5—10年中,对于航空、航天、高速铁路、海洋工程和智能五大类重点发展的高端装备制造业,在扩大资金来源、引导技术创新、支持人才培养、促进市场开拓、鼓励兼并重组方面实施必要的财政和税收激励政策。
  关键词: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财政政策;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3)04006809
  一、引 言
  2010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新兴产业的决定,明确将高端装备制造业作为七个重点发展领域之一。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基础性产业[1],高端装备制造业是传统制造业的高端部分,也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他六个领域的重要支撑。大力发展高端装备制造业,是提升我国产业核心竞争力的必然要求和抢占未来经济、科技发展制高点的战略选择,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由制造业大国向强国转变具有重要战略意义[2]。
  高端装备主要包括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高技术高附加值装备。现阶段,我国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的重点方向主要包括航空装备业、卫星制造与应用业、轨道交通设备制造业、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智能制造装备业五大领域[3]。在五十余年的发展过程中,装备制造业形成了门类齐全、具有相当规模和技术水平的产业体系,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2009年和2010年,我国装备制造业连续两年产业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一。经过五年努力,我国的装备工业产业体系日益齐全,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成为世界名副其实的装备制造大国。
  但是,目前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发展仍然存在着技术投入少、创新能力弱、销售收入低、发展速度缓、竞争能力差等问题,影响着我国建设成为装备制造强国的进程。
  高端装备制造业是典型的发展初期高投入、发展中期高风险、发展后期高产出的行业,因此,在其培育和发展的初期阶段,需要系统性的政策支持。财政税收政策是政府支持包括高端装备制造业在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主要措施和重要手段。从市场缺陷的角度看,财政税收政策支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有其必要性;从财政税收政策杠杆作用的角度看,财政税收政策支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有其可行性;从产业发展的阶段性和成长性的角度看,财政税收政策支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有其紧迫性。本文针对高端装备制造业的特点和规律,着重研究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并在现有政策体系基础上,提出符合实践需要、具有可操作性的支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建议。
  二、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一)国外研究成果综述
  国外对于高端装备制造业财政税收政策的研究始于20世纪中期。关于产业保护的政策研究,可追溯至19世纪美国Hamilton与德国Liszt的民族工业保护论。早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资助对于企业增加自身研究与开发经费(R&D)的促进作用上;对于高端装备制造业的研究包含于制造业、产业视角之中,对于财政税收政策研究包含于政府宏观政策视角之中。
  在政府支持制造业发展的必要性方面,1776年美国建国初期,美国首任财长汉密尔顿(1790)洞察到英国工业革命的深远意义,向国会呈交《关于制造业的报告》,论证发展制造业的重要性,认为美国若想经济独立必须重视发展制造业,走“工业建国之路”,为此他提出诸多国家保护、扶持和发展制造业的措施,如发放政府贷款为私营工业提供发展资金;实行保护关税制度以保护国内新兴工业;为各类工业发放津贴和奖励资金;对于本国能够生产的但竞争力弱的进口商品实施严厉的限制进口政策,通过保护关税政策鼓励幼稚工业发展[4]。李斯特[5]坚持生产力理论,认为贸易政策应服从于发展生产力和发展工农业的需要,为此在德国经济实力处于扩张并在向农业和制造业并存或农业、制造业和商业并存的经济强国转变的关键时期,有必要借助国家干预力量,有目的和有意识的使本国的经济发展“趋于人为的方向”。1971 年,经济学家Robinson 建立了增长原因模型,用来验证工业部门比非工业部门具有更高的资本和劳动边际生产率[6]。
  在政府补贴对于企业R&D的杠杆作用方面,主要有三个研究视角:第一,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的角色作用。Jones[7]认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非常重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和促进本国经济发展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发展;Tait[8]认为在新兴产业发展中,消费型增值税是最理想的增值税税种。第二,关税对于新兴产业的保护作用。Kletzer[9]和Bardhan[10]研究了关税保护对于包括制造业在内的经济发展和贸易增长的促进作用。第三,财政税收政策对于企业R&D的影响。熊彼特[11]、Arrow[12]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3]认为企业R&D支出对于生产力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Hall[14]和Reenen[15]研究了财政税收政策对企业R&D的影响; Bloom[16]运用8个国家数据测度R&D税收优惠的成本利润率;Guellec和Pottelsberghe[17]运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7个国家的数据扩展了Bloom[16]的研究成果,认为税收对于R&D支出的价格弹性为负;Spence[18]和Capron[19]认为,财政补贴能够促进企业从事更多的R&D活动,政府长期资助的领域对企业的研发有明显的刺激作用。Shrieves[20]、Carmichael[21]和Wallsten[22]认为补贴对于R&D具有替代效应。Antonelli[23]则从创新机制的交互学角度出发,得出了相反的结论,认为财政补贴对于R&D具有互补效应。   (二)国内研究成果综述
  我国对于高端装备制造业的财政税收政策研究始于20世纪末期,伴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国内学者开始陆续关注装备制造业方面的研究。
  在发展制造业的重要性方面,殷醒民和刘子馨[24]认为制造业是一个国家最为传统的产业体系。朱森第[25]认为制造业是国防现代化、国家安全和知识经济的基础。杨叔子和吴波[26]强调没有制造业就没有工业,没有机械制造业就没有独立的工业;中国若没有强大的装备制造业特别是同高技术相对应的机床制造,就不可能有独立自主的制造业和工业。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27]的报告认为中国正以全方位开放的方式加速工业化,特别是制造业的发展正以更快的速度融入世界分工体系。葛建新[28]认为,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物质基础和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核心,是优化产业结构的推动力量。
  在发展制造业的政策措施方面,朱高峰[29]建议政府应在中国现代化建设中高度重视提高和发展制造业特别是提高和发展装备制造业,并采取有效措施。杨志刚和吴贵生[30]从路径依赖角度出发,认为单纯技术引进加国产化的方式容易使企业产生行为型路径依赖,保持技术能力提高途径的多样性是提升产业技术能力的最好选择。王钰和孙慧[31]运用主成分分析法,借鉴产业竞争力分析框架,对装备制造业竞争力的非均衡性及各地装备制造业的优势与劣势进行评价研究。李凯和李世杰[32]以沈阳装备制造业集群为例,通过探究沈阳装备制造业集群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构建了中国装备制造业集群的耦合结构。200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工程学院发表《新世纪如何提高和发展我国制造业》咨询研究报告,提出了利用税收杠杆、强化政府采购、制定并实施振兴装备制造业专项计划等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33]。崔万田[34]以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东北老工业基地装备制造业为对象进行研究,认为中国装备制造业的发展应从宏观到微观进行制度创新,政府应为此提供制度供给和政策安排。孙钢等[35]比较了国内外装备制造业适用的流转税类、所得税税收优惠,提出以税收政策支持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思路及建议。张海星[36]认为在振兴东北的大环境下,发挥财政税收政策在促进东北装备制造业振兴中的作用是值得思考的现实问题。陈柳钦[37]认为振兴装备制造业必须走自主创新之路。
  随着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3],提出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战略目标,从2010年开始,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研究进入井喷时期。肖兴志[38]分析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及相关政策支持的必要性,给出了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政策的基本框架。张凤瑞和苗壮[39]以近年来辽宁省装备制造业的国税税收数据为基础探讨装备制造业的税收贡献情况,提出了加快发展辽宁装备制造业的对策建议。
  从已有研究成果分析,国外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经济学的理论分析,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大范围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研究。虽然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体范围已经得以明确,但已有研究内容多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综合视角,较少涉猎具体的某项战略新兴产业。无论国内还是国外,政府和学者对于制造业尤其是高端装备制造业专门的研究成果较少,针对高端装备制造业财政税收政策的系统而专业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
  三、财政税收政策支持高端装备制造业理论分析
  相对于一般成熟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具有战略性和新兴性两大特征,因此,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发展不仅仅需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还需要财政税收政策的支持。
  (一)财政税收政策支持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必要性分析
  从外部性角度分析,高端装备制造业在研发创新过程中产生的创新收益很难完全被私人企业独占,而经济主体又无法向收益的其他获得者索取补偿或者报酬,产生外部经济效果。运用财政税收政策对高端装备制造业的研发行为加以必要补贴和鼓励支持,可以避免技术外溢损失,保证研发创新的积极性。
  从市场失灵角度分析,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涉及多技术、多部门和多地区的分工协作区,存在着相对于传统产业更为复杂的协调问题;出于自身利益,传统产业会对高端装备制造业构筑进入壁垒加以排斥或阻挠,需要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建立统一规范的财政税收机制,解决地方政府之间、不同监管机构之间客观存在的协调失灵。
  从产业发展的阶段性和成长性分析,目前高端装备制造业尚属幼稚产业,在产业发展初期,规模小,产值低,产业内部严重失衡,处于不平等和脆弱的地位。同时,市场失灵导致生产经验不足、资本市场不完备等私人行为失败,使得高端装备制造业在发展初期举步维艰并极有可能蒙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取关税保护、财政补贴等财政税收政策对其加以积极引导和保护,支持其建立起具备长期竞争优势的经济规模,便具有极大的必要性和战略意义。
  (二)财政税收政策支持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可行性分析
  财政税收政策的导向和力度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财政税收政策主要通过作用于高端装备制造业的资金来源、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产品生产以及产品销售等环节发挥其导向和激励作用。
  从财政支持政策分析,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发展主要依赖于科技创新,在产业发展初期阶段针对于高端技术创新活动的财政政策,可以直接增加用于创新研发的资金规模,并引导社会经济资源流向创新活动,从而促进社会相关部门劳动生产率提高,改变高端装备制造业的技术水平和发展速度。
  为了把财政资金投入作为现时资本流的因子纳入生产函数的分析中,本文假定高新技术投入与其他资本存量是相互独立的,各因素之间存在的替代性忽略不计。则其生产函数为:
  其中,L表示技术科研人员;K1表示资本存量;K2表示高新技术投入;A表示技术进步;t表示时间向量。对原式求导:
  现定义,生产处于规模报酬递增阶段;生产处于规模报酬不变阶段;生产处于规模报酬递减阶段。在生产中,无论就高端装备制造业某项具体技术运用情况看,还是就产业技术改造全过程看,生产处于规模报酬递增阶段与规模报酬不变阶段的时间都是很短暂的,处于规模报酬递减阶段的时间通常是很漫长的。从长期技术和经济运行的角度,可将规模报酬递增阶段与规模报酬不变阶段合并称为技术革命发生期,而将规模报酬递减阶段单独称为非技术革命期。   在非技术革命发生期的规模报酬递减阶段里,如果部门基础进步率dAdt1A的值有限,则高端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投入的增长必定成为决定产出增长的主要因素,且对产出增长的贡献极有可能等于或大于100%,因此,在高端装备制造业正常的非技术革命时期,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对于产业技术更新和创新意义重大。
  从税收支持政策分析,高端装备制造业在产品研发环节存在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税收支持政策既可以提高企业资金周转及利用率、减少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收益的风险、降低高端创新成本、提高装备制造业收益,也可以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科技研发活动,促使研发成果向企业转移,引导创新成果在行业间扩散。现以研发投入作为衡量高端装备制造企业的效益指标,利用比较静态来体现税收干预政策对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提升作用。在图1中,横轴为研发投入,纵轴为外购高新技术产品等其他资本要素投入。在
  企业研发活动得到税收优惠政策之前,图1中等成本线为C1,等产量线为Q1,点E1为该厂商利润最大化的生产要素组合。当企业研发活动得到税收优惠政策之后,自主研发的研发投入价格下降,等成本线发生变化,此时企业的等成本线为逆时针旋转至C2,与新等产量线Q2相切于E2点。在新均衡点下,企业效益得到最大化提升,研发投入从X1点移至X2点,研发支出增加,企业自主创新积极性得以充分调动。
  四、我国现行高端装备制造业财政税收政策考察
  (一)我国现行高端装备制造业财政政策考察
  我国高端装备制造业适用的财政政策形式主要有财政资金投入、财政贴息、财政补贴和政府采购等方式。如在财政资金投入方面,“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对高铁年投资7 000亿元人民币,其中,基建部分占40%—60%,动车采购部分占10%—15%[40]。对海洋工程装备总投资2 500亿元人民币[41];对大飞机项目研发投入600亿元人民币。其中,用于大型民用客机的科研费用达400亿元人民币,用于大型军用运输机的科研费用达200亿元人民币[42]。在财政贴息方面,2009年,对地方和中央企业装备制造业类技术改造项目安排贴息75亿元人民币[43]。在财政补贴方面,在智能制造装备、卫星制造装备及应用等领域的补贴中,国家补贴占产品销售价格25%—30%,有时甚至高达50%[44];在政府采购方面,对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研发的试制品以及首次投入市场的产品,符合先进技术发展方面的,由政府进行首批购买。
  目前,我国财政政策对于高端装备制造业支持不足。装备制造业最为显著的特征是依赖于高端技术,技术创新强度对于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图2可见,2005—2010年中央财政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领域研究开发方面的投入,在绝对数值方向虽然呈逐年递增趋势,但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领域年研发经费仍然不到国内生产总值的2%,从相对数值看仍显不足[45]。很明显,在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初期,政府尚未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对于关系国民经济和国防安全的重大技术装备制造和高端装备制造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必要资金支持不足,无法满足具有战略地位和新兴产业特点的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初期对于资金的迫切要求。
  (二)我国现行高端装备制造业税收政策考察
  我国高端装备制造业适用的税收政策形式主要有税额减免、出口退税、先征后退和加速折旧等方式,主要涉及增值税、关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如在税额减免方面,自1998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增值税;属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增值税;属于国家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46]。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其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增值税[47]。在出口退税方面,从2004年1月1日起,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等列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维持17%[48];2009年1月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49]。在先征后退方面,在国务院确定的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转作国家资本金,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务院确定的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包括大型清洁高效发电装备、特高压输变电设备、大型石化设备、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大型薄板冷热连轧成套设备及涂镀层加工成套设备、大型煤炭井下综合采掘提升和洗选设备以及大型露天矿设备、大型船舶海洋工程设备、轨道交通设备、大型环保设备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重大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和关键精密测试仪器、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和数控系统及功能部件、新型纺织机械、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民用飞机及发动机和机载设备,以及集成电路关键设备、新型平板显示器件生产设备、电子元器件生产设备、无铅工艺的整机联装设备、数字化医疗影像设备、生物工程和医疗生产专用设备[50]。在加速折旧方面,企业进行中间试验,其中间试验设备的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电子生产、船舶工业、母机机械企业、飞机制造、汽车制造、化工生产、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财政部批准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51]。
  目前,我国税收政策对于高端装备制造业支持乏力。在现阶段,高端装备制造业通常只能适用一般的常规性税收优惠,如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计算企业所得税[52],而此类一般的常规性税收优惠不仅适用于高端装备制造业,也适用于所有各类产业,税收制度中极度缺少针对于高端装备制造业的特定的税收支持与激励政策。在税收政策的总体规划上,更是缺乏支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的系统性和规范性税收安排,亟待建立高端装备制造业税收支持体系。在仅有的税收政策中,高端装备制造业适用的税收优惠税种局限于企业所得税和商品与劳务税,税收支持总量不足,税收支持力度较小,税收支持方式过于简单。在已有优惠政策中,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在增值税方面,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制度使得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的税负重于低附加值的传统产业,对新兴产业客观上存在着制约作用;高端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不在低税率和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列举范围之内;在营业税方面,未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地区和行业对于技术转让行为仍然重复课税,不利于技术成果的转化利用;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对鼓励技术进步、鼓励企业应用高新技术的优惠政策较少;税收优惠侧重于科研成果,忽略科研和开发环节;缺少提取投资风险准备等减少税基的事前利益优惠;特定的税收支持政策隐含指定的附加条件,新兴行业和初创阶段企业难以真正受益,产业进步、技术产业转化以及吸引资源要素投入受到极大影响。   五、高端装备制造业财政税收政策建议
  2012—2022年是我国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为了实现《高端装备制造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设定的产业规模跃上新台阶、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基础配套能力显著增强、产业组织结构进一步优化的发展目标,为满足我国工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的需要,到2015年,我国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在产业规模方面,高端装备制造业销售收入超过6万亿元人民币,在装备制造业中的占比提高到15%,工业增加值率达到28%,国际市场份额大幅度增加;在创新能力方面,形成产学研用相结合的高端装备技术创新体系,骨干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形成具有知识产权的高端装备产品和知名品牌;在基础配套能力方面,高端装备所需的关键配套系统与设备、关键零部件与基础件性能和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智能技术及核心装置得到普遍推广应用,高端装备重点产业智能化率超过30%;在产业组织结构方面,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企业集团和具有竞争优势的专精特新的专业化生产企业,建成创新能力强、特色鲜明的高端装备制造集聚区,明显提升产业集中度[2]。应明确航空、航天、高速铁路、海洋工程、智能装备五个主要发展方向,强化财政税收政策的杠杆效应。财政税收政策设计应基于和遵循企业的发展阶段,在创业初期着重于对产业的扶持和鼓励,在成长期侧重于对企业收益的优惠,紧扣资金来源、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产品生产以及产品销售等环节,推出有针对性财政税收政策,满足工业转型升级和高端装备制造业培育发展的需要,实现以中国装备装备世界的宏愿。
  (一)扩大高端装备制造业资金来源的财政税收政策
  在财政政策方面,对于国家核准或审批的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依照其装备自主制造实施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扩大财政资金的投入规模,加大资金支持力度;设立专项长期性建设国债,保证政府对高端装备制造业资金支持的持续性;以现有资金资源为基础设立高端装备制造业专项发展资金,保持财政资金投入的稳定增长。
  在税收政策方面,加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进程,允许企业从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抵扣进项税额,减轻企业融资成本和税收负担。对于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机构对高端装备制造企业提供金融机构担保取得的保费收入,和金融机构为高端装备制造企业进行创新研发活动提供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商品与劳务税。对于企业投资者以从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高端装备制造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0%的税款。对于大型国有、国有控股企业以并购、参股等方式参与国有装备制造企业改革和不良资产处置所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鼓励社会资金转向高端装备制造行业。对于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建立支持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
  (二)引导高端装备制造业技术创新的财政税收政策
  在财政政策方面,对于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高端设备,予以财政补贴,支持实现技术设备的优化升级。对于重大技术装备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技术装备的技术进步项目,以及关系国民经济和国防安全、企业难以独立完成的重大技术装备,在年度预算安排中安排必要的专项财政资金。
  在税收政策方面,充分发挥增值税转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叠加效用,引导企业加快装备更新和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准予新建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前按照一定比例列支科技创新投资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技术开发和技术革新;对于高端装备制造企业为开发关键共性制造技术、基础性技术和原创性技术、产品以及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2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摊销,激发企业的自主创新热情和研发能力,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对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发生的高端装备制造方面的关键技术和研究成果的转让所得,未超过1 0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 00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支持技术在企业间的流动和转移。鼓励研究院所转制为企业,对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商品与劳务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给予减免优惠,建设基础与共性技术研究平台。
  对于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高端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一定时期内免征商品与劳务税。对于金融机构为研发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高端装备制造研发活动提供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商品与劳务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鼓励货币资本拥有者为高端装备制造业技术研发活动提供支持。
  对于需要引进技术的重大技术装备,以及国内生产企业为开发、制造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进口的关键配套部件和原材料,进口关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鼓励企业在自主开发的基础上通过引进技术和消化吸收进行技术创新。对于境外企业和科研机构在我国设立研发机构并形成国际化品牌、研发国际化技术和开展国际经营,参照高新技术企业施以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企业联合研发和创新。
  (三)支持高端装备制造业人才培养的财政税收政策
  在财政政策方面,对于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开发、使用和推广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安排资金予以表彰和奖励,培养创新型的研发设计、经营管理以及高级技能等专业人才。
  在税收政策方面,对各级政府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人才奖励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必要费用扣除标准,并实施动态管理,使用其扣除额标准与CPI指数相关,降低企业的人力资本支出水平。在企业所得税中,准予企业引进国内外高水平、高层次、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所支付的工资,在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满足装备制造业可持续发展对于高技术人才的需要。   (四)促进高端装备制造业市场开拓的财政税收政策
  在财政政策方面,普遍运用指定产品政府采购方式,鼓励高端装备企业生产技术先进、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装备产品,在各行业内逐步替代性能落后、污染较重的装备产品,优化产品和产业结构。对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技术装备和重要基础装备,强制实行政府采购,并逐步扩大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
  在税收政策方面,尽快在全国范围全部行业内推行增值税,允许高端装备企业购买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时支付的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于上述技术,若属于国内外先进技术,准予快速摊销;对于上述技术所对应的固定资产,准予加速折旧,通过减轻税收负担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对于企业生产的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高端装备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对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高端装备或设备,准予装备投资额的200%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应同时规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的企业若在5年内转让、出租高端装备或设备,应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鼓励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兼并重组的财政税收政策
  在财政政策方面,以财政贴息方式,对大型高端装备制造重组企业经批准发行股票、企业债券或公司债券、中长期票据或短期融资券行为予以支持。
  在税收政策方面,鼓励装备制造企业之间、装备制造企业与非装备制造企业之间、装备制造企业与科研院所之间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的联合与重组,免征联合与重组过程的商品与劳务税、印花税与企业所得税,培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高端装备制造企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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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于振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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