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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数据要有信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郑发金

  在基层工作中,人民银行受理社会公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次数逐年增加,但在其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笔者曾听到过两个案例。
  其一,2006年,李某在工行某支行办理一张牡丹信用卡(准贷记卡)。2011年3月,当该客户申请贷款时,因其个人信用报告在“信用卡最近24个月还款状态记录”栏多次出现“1”或“2”等数字标号,而被认定为有不良记录,而被拒贷。即使后来工行某支行出具了书面证明,证明该客户属于正常透支,不是负面记录,但仍不被贷款申请行所采信。事实上,个人信用报告中准贷记卡的24个月还款状态出现“1”或“2”,并不意味着准贷记卡处于不正常状态,实践中,多数商业银行都视准贷记卡客户在60 天内还款为正常还款,本不该影响客户的信用记录。其二,2003年,叶某申请了10万元5年期个人住房装修贷款,贷款行经办员在信贷业务录入时,将该笔贷款以个人住房贷款科目录入个人征信系统。当2011年叶某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时,因属“第二套住房贷款”,而被要求提高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后协商未果,叶某最终没有取得贷款。
  近年来,商业银行在办理信贷业务中出现信贷员误读信用报告的现象时有发生,其部分原因在一些金融机构没有认真区分违约记录及其成因,仅凭信用报告中负面记录的单纯数字作为信贷决策的主要标准,不仅损害了客户的切身权益,也影响到商业银行的社会形象。个人征信系统对信贷科目的判别也过于笼统,没有具体区分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和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等相应明细科目。在相关信贷政策执行中,经办银行对客户贷款用途的管理较为松懈,对装修类贷款的科目划分存在瑕疵。比如,有些银行将用于住房装修的贷款划归为个人消费贷款科目,不属于住房信贷范畴。
  个人征信系统在商业银行业务中应用日益广泛,商业银行应进一步对个人信用报告使用进行规范,加强相关工作人员培训,避免主观评价行为。征信管理中心应对个人征信系统的相关参数模块进行科学的修订和完善,从技术层面上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质量,维护征信系统的公信力及权威性。另外,各级人民银行也应该认真督促金融机构,从源头上把好数据质量关,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审核相关数据,确保数据源头数据准确无误。(作者单位:人民银行周宁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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