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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岗实习期间意外伤害的救济风险防控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丁松林

  摘要:随着国家教育体系改革的进展,职业教育必将得到较大发展,随之而来的是规模更大的顶岗实习。但是,由于顶岗实习学生发放意外伤害时学校、企业对学生的救济责任的划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接受学生顶岗实习的积极性。因此从现有法律法规出发,以企业的视角,针对救济风险的成因探讨相关防控措施是极其必要的。
  关键词:顶岗实习 意外伤害 救济风险
  2014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这将极大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同时,根据《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要求,职业教育要加强和推进校外顶岗实习力度,使校内生产性实训、校外顶岗实习比例逐步加大,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两相结合,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职业教育学生以顶岗实习的形式走进企业完成自己最后的一段学业。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技术工人对于企业的缺乏是普遍存在的客观实际,因此,企业对于学生的顶岗实习从最根本上来说是支持的。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期间,企业有更加充分的时间挑选与自身的需求和企业文化相匹配的学生,学生也有更多的时间近距离的了解企业,在这种相互的充分了解之后最终签订的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无疑比简单的校园招聘具有更大的稳定性。
  国家对顶岗实习有政策支持,学校对顶岗实习有培养需求,企业对顶岗实习有选人用人需求,学生参加顶岗实习有利于就业,这样一件看上去对各方面都有利的事情,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却不那么顺利,其中最主要的障碍就在于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风险性。
  一、顶岗实习期意外伤害救济风险成因
  从现有的顶岗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后赔偿纠纷的案列来看,意外伤害发生以后,学生、学校、企业三方的责任划分、赔偿标准适用的争议,是导致意外伤害救济风险形成的最主要原因。
  1.购买商业保险主体的不确定性致使条文落空。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规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具体事宜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协商办理。而在实践过程中,学校为了能够让企业顺利接收学生完成顶岗实习这一教学环节,企业为了能够节约管理成本,双方在签订的实习协议中往往直接套用这一条款,从而最终导致学校、企业都未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这一结果的产生。
  2.顶岗实习生与企业非劳动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对于企业来讲,顶岗实习学生显然并不符合这一描述。其一,处于顶岗实习期的学生,并没有加入企业,企业对其的管理约束力较普通职工要低,学生在接受企业管理的同时更主要的是受限于学校的规章制度,例如学生长期未正常参加顶岗实习,企业并不能如同对长期旷工的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一样终止其实习,而且只能将其表现反馈给学校,由学校来做出处理决定。其二、企业给顶岗实习学生发放实习期生活补助、福利等待遇的标准是企业与学校签订实习协议确定的,脱离于企业的薪酬、福利等适用于普通职工的制度体系。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补助跟根据企业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协议来发放的,而不是与企业招聘的其他职工一样,根据企业的薪酬体系,按照其劳动数量和质量给予的报酬。薪酬之外,顶岗实习学生除享受企业提供的基本劳动防护用品外,往往也不在企业的福利体系发放范围之内,这一点与企业职工也是有区别的。其三,从学生进入企业的渠道来看,企业和学生没有双向选择权。顶岗实习企业并不能够由学生个人自行挑选确定的,而是在学校统一与专业对口的具备相关资质和实力的企业接洽,签订顶岗实习协议,形成实践基地或合作关系后,结合学生本人意愿与技能水平由学校选送到实习单位的。对应的,企业也不可能如同校园招聘或者社会招聘一样对学生进行考核然后选用符合本企业用人标准的学生,而是按照学校提供的学生名单接收由学校选送的学生。其四,学生顶岗的目的是学习,是通过实践印证理论,而职工在岗是要通过工作获取劳动报酬保障个人和家庭生活,二者的目的完全不一样。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的关键环节,也是区别传统理论教育的特色环节,因此,顶岗实习的安排属于学校教学大纲计划的一部分,学校仍然是实习期学生的管理主体,这一管理责任并不因为没有具体的理论教学课程、没有在校内的教室这一固定教学地点而改变。
  二、救济风险防控
  1.明确学校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的义务。教育部和财政部在2007年联合下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中明确规定,未经学校批准,不准擅自离开实习单位;不得自行在外联系住宿;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接受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学校可责令其暂停实习,限期改正。这其实已经明确了学校师顶岗实习学生的管理主体,顶岗实习学生主要受学校规章制度约束。学校与学生之间既具有行政管理的从属关系,也具有民事法律关系。学生不同于企业职工在工伤之后,除了工伤保险还有日常积蓄,因此,应当明确学校作为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主体,以意外伤害险来保障其基于民事关系的赔偿责任。在当前法律没有明确这一点的情形下,企业在与学校签订顶岗实习协议时更应该在协议条款中明确这一点。
  2.将顶岗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畴。现有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表示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因此,没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顶岗实习学生。虽然顶岗实习生与企业没有劳动关系,但是,广义来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的一部分。从这一点来看,即使不确认顶岗实习生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但将其纳入工伤保险是符合社会保障以人为本的经济福利性。在当前实际操作过程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在进行顶岗实习时一般已经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企业可以考虑与其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从而将其纳入到工伤保险保障范畴,而学生是实习期满也就是一年期合同到期终止后需要回校1-2月完成毕业程序,这个中断期也为企业规避了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的风险。而接收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在进行顶岗实习时一般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时可以考虑由学校统一获得学生法定代理人授权的形式将其纳入劳动合同管理。
  3.强化岗前安全教育。企业作为学校的教学实践基地,承担完成顶岗实习这一最后的教学环节,有必要建立针对顶岗实习生的岗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强化岗前指导,帮助学生提高认识。此时的岗前安全教育,应当是事故视频的案例教学为主,给予学生最直观的事故现场感官体验,强化其安全意识。
  4.完善顶岗实习协议。法律有其天然的滞后性,因此,完善顶岗实习协议就成为完善救济风险的主要途径。在协议中明确学校、企业、个人三方权利义务关系,对管理职责、薪资标准、岗位条件、事故责任等内容,尤其是对发生意外伤害后的赔偿责任划分做明确约定,防患于未然。一旦出现人身伤害事故,除依法律、保险获得救济外还可依协议主张违约责任,拓宽救济渠道,最大限度地保护实习学生、企业、学校三方各自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企业一方面要避免绕开学校接收单独的顶岗实习生,另一方面必须在于学校签订顶岗实习协议时详细讨论、确定伤害发生后的责任赔偿条款,条款应当明确各方承担的赔偿标准或比例以降低风险。但这毕竟只是权宜之策,要减少企业在接收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因意外伤害带来的损失风险,提升企业参与教学环节的积极性,最终就必须要在法律上做出调整,以法律明确各方职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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