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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夫妻”现象的法律对策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于欣欣

  摘 要:随着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增多,打工者中大量出现的“临时夫妻”现象而引起的家庭纠纷和社会矛盾也逐渐引起社会关注。如何面对“临时夫妻”现象所带来的困境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对临时夫妻的概念、特征、现状分析了“临时夫妻”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的对策。
  关键词:临时夫妻;现状;对策
  近年来,中国城市化进程中,人口流动也愈来愈频繁,有大批打工者涌入城市务工,他们当中的大多数夫妻因为种种原因导致长期分居。2013年3月安徽代表团刘丽代表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一线工人农民代表谈履职”为主题的记者会上提出,因为长久分居,城市农民工中已大量出现“打工潮下组建临时夫妻”情况。她建议解决农民工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刘丽代表为我们抛出了一个众所皆知但略带隐讳的问题,“农民工夫妻长久分居导致临时夫妻的产生”。她指出,“因为长久的分居,加之早结婚的农村夫妻造成了婚外恋的增多,离婚率的增高,也影响了下一代的教育,甚至导致两个家庭都不得安宁。”①
  一、“临时夫妻”现象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临时夫妻”的概念和特征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婚姻的成立,将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效力。这种法律效力不仅及于婚姻当事人之间同时也及于第三人,即包括形成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及于因婚姻而引起的其他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②
  打工者中出现的“临时夫妻”是指打工在外的男女以“夫妻”的生活方式组建一个临时的家庭,他们生活在一起,彼此相互照应,以此来填补由于夫妻间长期分居而产生的感情生活和性需求的缺位,而当夫妻团聚时,“临时夫妻”则自行解体,男女双方仍与自己的配偶过夫妻生活的一种状态。
  由此,笔者总结“临时夫妻”如下三个特征:
  ①在主观上,男女双方当事人没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即男女双方的结合,不是永久生活,仅是彼此相互照应,填补各自因夫妻分居而致的感情缺位短时性生活。②在客观上,男女双方各自均有或一方存在婚姻关系,又与对方在一定时期内共同生活在一起,以公开形式同居,并以夫妻名义生活,但没有再建立婚姻关系的目的。③在性质上,“临时夫妻”这种状态具有违法性。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生活是违反一夫一妻制度的行为。
  (二)“临时夫妻”的现状及产生的原因
  1、“临时夫妻”的现状
  据国家统计局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抽样调查结果推算,2011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5278万人,比上年增加1055万人,增长4.4%。其中,外出农民工15863万人,增加528万人,增长3.4%。住户中外出农民工12584万人,比上年增加320万人,增长2.6%;举家外出农民工3279万人,增加208万人,增长6.8%。本地农民工9415万人,增加527万人,增长5.9%。③
  调查显示:①农民工以男性为主,分性别看,男性农民工占65.9%,女性占34.1%;分年龄段看,农民工以青壮年为主,16-20岁占6.3%,21-30岁占32.7%,31-40岁占22.7%,41-50岁占24.0%,50岁以上的农民工占14.3%。②年龄和家庭对农民工的空间流动有很大的影响,农民工中已婚者占73.4%。③农民工以初中文化程度为主,青年农民工和外出农民工文化程度相对较高。有学者称,选择再婚和露水夫妻的农民数量有可能已超过10万。
  同样定位为农民工服务的大谷打工网曾在2012年发布《新生代打工者婚恋交友、两性观念调查报告》,结果表明:打工者普遍觉得“空虚寂寞冷”。这份超过1.8万人参与的调查显示,“见面难”成为已婚打工者一大困扰,其中已婚夫妇中有约三成人在同一座城市打工,超过六成人分居异地,而有些夫妻即使是在同一座城市,也因为企业相隔过远、休假日过少而较难见面。25%的受访者称夫妻双方半年见一次面,一年到头也很难见到的有13%。当无法面对面时,怎样和爱人沟通?36%受访者选择打电话,24%选择手机上网聊天,近三成受访者表示很少沟通。这种情况的出现使传统的婚姻关系受到冲击,使原本的牢固的夫妻关系开始出现裂痕。海军计划生育宣教中心负责人李健指出“相比于不安定,没有任何法规保护的‘临时夫妻’,稳定的家庭关系显然更有利于群体的健康和下一代人的成长。”
  2、“临时夫妻”现象产生的原因
  “临时夫妻”为什么会存在?一个真实的案例:老王(化名),2004年因对婚事不满意,与妻子没有共同语言,选择外出打工,在外打工期间结识了现任妻子,在打工期间两人同居,后来因现任妻子怀有身孕,老王与前任妻子离婚,在离婚后,老王没有再回过贵州老家。这只是众多“临时夫妻”现象中的一例。早在2008年,女作家吴治平在《中国乡村妇女生活调查:随州视角》中写道,“‘临时夫妻’还是个别现象,最大的特点是不PK掉自己的配偶,而是以保全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不拆撒原有家庭为道德底线。”④吴治平采访了几位农村留守妇女,在她看来,中国“反映在家庭婚恋生活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中国传统男耕女织的家庭模式和生态婚姻受到挑战。”
  农民工“临时夫妻”中的“夫妻”双方一般均有家庭,“夫妻”的产生也都有各自直接原因。有的是为了解决生活成本,由于职业竞争的激烈和和工作的频繁流动,加之因高成本的城市生活无法承受,很大一部分外出的农民工没办法拖家带口,不得不和配偶分居两地;有的是在外打工,房屋的租金往往会成为占用收入的很大部分,生活成本太高使不少打工者为了节省这部分开支,能够用作贴补家用而选择了搭伙生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合租;还有的是为了实现生活上的互助,外来打工者,在生活上都会遇见或多或少、这样那样的困难,在一起居住,尤其是男女在一起同住,优势互补,在很多方面都能解决日常生活上碰到的困难。例如,女性打工者在面对解决家电等维修上常会束手无策,而男性则在家用上,如缝补,吃饭问题上无从下手;而有的甚至只是单纯为了解决性需求。于是,在这个群体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临时夫妻”。可以说,临时夫妻的产生原因呈现多元化,并且很多带有主观因素。但长久分居无疑是其中较为深层次且客观的原因。像劳动密集型企业,能提供的就是集体宿舍,哪怕夫妻双方都在同一个企业,也无法共同居住。   二、“临时夫妻”现象的危害性
  (一)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冲击
  “临时夫妻”现象的出现首先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违反了一夫一妻、夫妻忠实义务。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所谓一夫一妻,在婚姻法中体现为《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已有配偶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即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夫妻忠实,则主要是指夫妻不为婚外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
  而“临时夫妻”中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有配偶的情况下,又在外与他人同居,这些都是非法的,是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取缔的,同时,夫妻相互忠实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的最本质利益要求,其实质也是在于规范男女两性关系。即两性关系只能存在于合法的婚姻关系之间。
  (二)易引发多种民事法律纠纷
  “临时夫妻”当事人共同生活,同其他的夫妻一样,需要处理的日常事务很多,会面临不同的情况,首先体现在财产的处理上,双方必然会发生一些日常的相互代理行为,也会有一些其他财产上的代理行为,比如共同购置房产,一起做生意等情况。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没有明确约定财产如何分配,在双方发生矛盾时,财产的分配就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其次,在继承权上,“临时夫妻”中的一方死亡时,其同居的另一方当事人因为不是法定的配偶,因此是没有继承权的。最后,“临时夫妻”双方在子女抚养和老人赡养等问题上也可能会产生纠纷。
  (三)易引发多种社会问题
  “临时夫妻”现象的蔓延,不仅触犯了法律,在情感上给家庭带来了很大的创伤,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社会不稳定因素,例如返乡农民工或前去城市探望配偶者发现配偶与他人同居后,一时冲动引发的打架斗殴、故意伤害甚至杀人等治安事件或暴力犯罪时有发生;再如因此导致家庭破裂,引发留守婚生子女的抚养及留守老人的赡养等一系列连锁反应;甚至有些重婚者还生育了子女,这不仅严重冲击了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更是给先后出生的子女在精神上蒙上阴影,对子女的健康成长极其不利。
  三、解决“临时夫妻”现象的对策
  家庭需要经营,临时夫妻的出现破坏了家庭的和睦,破坏了原有的夫妻关系。两性关系是维持婚姻稳定的重要条件,当农民工在外务工时生理需求得不到满足时,不仅仅影响了家庭的和睦,同时也导致了社会的不和谐。解决“临时夫妻”现象,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议:
  第一,要加大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工的法制观念。城市建设主力军的农民工在进入城市,融入城市生活的过程中,法制观念淡薄。应当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及法制宣传活动,加大对在外务工人员和边远山区,农村的《婚姻法》、《刑法》等法律的宣传,提高农民工及配偶的法制意识,正视并尊重自身和配偶的婚姻权益。
  第二,政府要在城市化进程中发挥的更大的建设作用,加大城市安居保障房的建设,使农民工能享受到城市居民的待遇,使农民工和其家人能在城市里谋生的同时享受城市生活,使孩子能够公平的接受良好教育,健康成长。
  第三,假期制度需要人性化,用工单位应对农民工群体提供更为人性的关怀,为农民工团圆创造条件,工厂里的宿舍适当安排夫妻宿舍;对于有意愿长期或者定居的农民工,在子女上学,就业、社会保障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待遇。最后,关注中小城市发展,将资源更多地投入到中小城市,鼓励民营、私营企业发展,使农民工能够就近打工兼顾家庭,这不仅促进了家庭的和睦,同时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非常有利。农民工的屋檐下不仅要能摆下一张双人床,还要能摆下公平,摆下一个幸福的家。⑤如此这般不仅少了“临时夫妻”带来的治安隐患,也能成就城市更好地发展。
  四、结束语
  总之,如何对待打工者“临时夫妻”现象是摆在法律面前的一个无法回避并且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这不仅是一种社会的需求,也是对社会现实的一个反映和调整;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已不能达到调整、规范的目的,也会损害相当多的当事人的利益。这对树立法律的权威性是十分不利的,如何消除或减少劳动者“长久分居”情况,为农民工探亲创造可能;如何减少“临时夫妻”情况的发生,保护合法婚姻和家庭的正常发展;如何用法律解决这些问题是我们目前面临的困境。正如伯克所言:“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只有创造家庭的和谐,才成实现社会的和谐。(作者单位: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 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新闻中心3月10日下午3时举行“一线工人农民代表谈履职”刘丽代表就相关问题回答中外记者提问
  ② ③曾宪义、王利明,《婚姻家庭法》,第四版,4,107
  ③ 国家统计局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
  ④ 吴治平.中国乡村妇女生活调查:随州视角[M].长江文艺出版社.35
  ⑤ 谁造就了农民工“临时夫妻”的“禽兽不如”.人民网.2013-05-14
  参考文献
  [1] 曾宪义、王利明.婚姻家庭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四版.201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注解与配套[M].中国法制出版社.第二版.2011
  [3] 叶英萍.婚姻法学新探[M].法律出版社.2004
  [4] 吴治平.中国乡村妇女生活调查:随州视角[M].长江文艺出版社.2008
  [5] 陈汝丹.新《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3.4
  [6] 林丽君.事实婚与重婚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J].2013.2
  [7] 李丹、张焱彬、杨颖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之重婚罪认定[J].2013.9
  [8] 国家统计局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http://www.stat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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