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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高梦柯

  摘要:银监会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条件以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逐渐成为支农主力军。为了实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长足发展,本文从分析其发展现状出发,着重剖析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352-02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农村金融改革,大力支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于2012年3月28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实施。这次改革方案中确定的金融综合改革12项主要任务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新型金融机构,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机构,推动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新的发展。
  一、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现状
  所谓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按照《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建议》(银监会[2006]90号)的要求,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内的三类农村金融机构。①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服务对象是广大的“三农”及个体工商户或中小企业临时短缺的资金需求,着力于整合区域内的金融资源。
  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2006年以后迅速发展,网点数量增长幅度极大,其中村镇银行的发展最抢眼。据银监会2011年年报,截至2011年年底,全国已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786家,其中村镇银行726家、贷款公司10家、农村资金互助社50家;已开业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1316亿元,80%是用于“三农”和中小企业,其中农户贷款余额432亿元,小企业贷款余额620亿元。②大多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的中西部地区设立,毫无疑问,它的设立与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网点的覆盖率,为农户存贷款提供更多的便利。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支农主力军的作用,有效解决了农村的信贷供需矛盾,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鲜血液。但另一方面,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运营时间短,基础薄弱,经验不足,在发展中依旧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资金来源不足,发展潜力受限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与发展的资金来源较少,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首先,由于市场进入标准的降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自有资本更显不充足,如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③远低于农村商业银行的标准(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注册资本通常也仅在20万左右;其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部分运行时间只有6、7年,人们对其缺少了解,其安全性得不到公认,信誉度低,网点较少,导致其吸收存款困难,致使储蓄、放贷等多种业务发展受阻;最后,政策制度的严格限制,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融资渠道受阻。就村镇银行而言,尽管政策上允许民间资本参股村镇银行,对民间资本持股比例适当放宽,但是并没有准许民间资本作为主发起人设立村镇银行,民间资本无法作为控股股东,对银行没有实质的控制权,这无疑打击了民间资本参股村镇银行的积极性。
  (二)市场定位模糊,金融产品不适合农村市场需求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政策规定,是独立法人,自担风险、自负盈亏,仍属于商业性金融机构。④这是一种锦上添花的运行机构,它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最高目标,因此会首先选择成本最低,风险最低的贷款对象。而农业、农村经济既面临自然风险,还面临较高的市场风险,属于效益低、风险高的弱势经济。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会逐渐偏离“立足地方,服务村镇”的市场定位,寻求新的市场定位。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于成立时间短,对农村地区的信贷需求情况了解不够,存在经营管理模式落后,自主创新能力弱,金融产品比较单一等问题,还不能很好适应农户多层次、多元化、多结构的信贷需要。贷款品种单一,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较多但缺少中长期贷款,无法满足大农业的发展需要。
  (三)监管模式存在严重问题
  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垂直监管模式,各监管机构分兵把守,没有进行有效的协调和沟通,监管信息难以共享,基本上处于各自为战的状态,监管交叉和监管真空现象同时存在。一方面尽管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加,地域逐渐分散,但承担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监管任务的监管办事处、人民银行县支行等监管人员数量有限,导致监管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多头管理,仅在注册登记方面,就出现不同类型组织分别在银监部门、工商部门、民政部门登记三种情况。
  (四)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政府仅仅是通过行政压力,迫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向农村,承担服务“三农”的社会责任,但是并没有更多地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经济利益和战略布局角度来考虑其生存与发展问题,对其缺乏有效激励措施。这将导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为了实现对农村贷款需要的满足承受较低的资本回报甚至亏损,逐渐退出农村金融市场。
  过于苛刻的准入政策、严格的金融牌照制度、复杂繁琐的审批手续也阻碍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进一步发展。
  二、实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长足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充足的资本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生存发展的基本保障。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考虑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允许实力雄厚、财务状况良好地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民营机构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起人;同时,提高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的持股比例,引导民间资本和私人资本进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现融资渠道多元化。
  (二)强化支农理念,加强自身建设
  在网点布局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继续强化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弥补市场空当的原则,以农村金融服务力量薄弱的贫困边远地区为重点。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经营上有很大的灵活性,在决策上有较强的独立性强,在产品的开发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发挥这一优势,针对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的多样化需求,简化审批等程序,探索更加灵活、便利的服务模式;积极开发符合“三农”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制定合适的贷款还款期限,针对农户多样需求,开发不同类型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三)完善监管方式,防范金融风险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要实现长足发展必须首先化解金融风险,高效合力的监管则是化解风险的重要手段。地方政府在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监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要在此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对村镇银行要通过强制信息披露、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全面的审慎监管,及时了解其财务状况和风险情况;对贷款公司要加强对投资人和对利率的监管,通过完善评级体系加强管理;对农村资金互助社主要实行社员自律管理,重点进行业务真实性监管,在允许的范围内赋予其更多的自主权。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国家应加大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对投放较多涉农贷款、在偏远农村投放贷款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提供税收减免政策,加大对其的财政补贴,降低其运营成本。建立财政风险担保与损失补偿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分散和补偿自然风险,从而降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进一步放松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利率管制,允许其根据当地债务人资金状况和承受能力,自主确定贷款利率,降低其存款准备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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