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访客   登录/注册

论数字图书馆基于合理使用的著作权管理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陈娟

  摘 要:合理使用下的著作权管理带来很多问题,我国政府应该大力支持云服务环境下公益性电子图书馆,积极利用集体管理组织来协调好图书馆和其他主体的利益,通过名誉奖励、一次性奖励等措施鼓励权利人将作品投入到公益性数字图书馆中。加大对云计算商的监督力度、严格控制云计算商“准入”的标准。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著作权;合理使用;云计算
  我国现有著作权法以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了合理使用的情形,其中就对图书馆的合理使用做了规定,即图书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为合理使用。同时为个人研究学习、科学研究提供一定条件的合理使用。
  一、数字图书馆基于合理使用进行著作权管理的基本原则
  版权保护的首要原则是公共利益原则。美国国会报告在解释合理使用的立法意图时曾说:“合理使用的功能在于,为了非盈利的教育目的,应该允许他人对版权的合理使用,使用者可以以此为抗辩理由[1]。”特别是在云计算环境下,版权的保护和云计算“共享”的核心理念也是格格不入的[2]。面对图书馆快速发展的数字化进程,数字图书馆对版权的合理使用成为最后一根平衡文化产业和版权保护的救命稻草。数字图书馆有必要在充分利用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础上,做好著作权管理工作:既要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又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护公共利益。也就是说,利益平衡原则是数字图书馆利用合理使用制度进行著作权管理的基本原则。
  二、数字图书馆进行著作权管理的合理使用范围
  《美国版权法》把作品使用目的、被使用的作品性质、被使用作品与整部作品的比例关系、使用行为对被用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有无重大不利影响规定为判断合理使用的四条标准。[3]
  相对于美国而言,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201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22条第8项做了进一步的解释“陈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2012年12月份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第42条的末尾增加了“以前款规定的方式使用作品,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明显是立法者为了避免合理使用原则的不正当扩大而特别申明的。
  三、数字图书馆基于合理使用的著作权管理
  1.合理使用制度立法增加相应管理条款
  《伯尔尼公约》提到了判断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其中就有不得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不得无故侵害作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作品的正常使用该怎么判断,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该怎样理解?这个应该在之后的司法解释中做出具体的判断标准,比如:通过数字图书馆在扫描、复制之前向集体管理组织提前申请来获得未无故损害版权人权益的免责;制定具体的复制比例或者复制量标准来判断是否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并可通过数字图书馆在复制后是否采取可靠措施防止资料的外流和不正当扩散来进行判断。
  2.针对浏览、复制、下载服务的管理
  数字图书馆为用户提供浏览服务属于临时复制行为,此种临时复制行为应该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美国的著作权法对“暂时性数字网络传输”提供免责抗辩,我国在数字图书馆浏览服务合理使用方面还未有专门的条文予以规定。对于版权人而言,如果读者都选择在线浏览将会损害其经济利益,可是如果只是在线的个人阅读,数字图书馆和读者是完全可以用“为个人学习之用”的合理使用而免责。为避免数字图书馆不必要的麻烦,数字图书馆在和数据库提供者的协议中有必要明确规定。
  如果数字图书馆本身合理使用、法定使用后对用户的复制、下载采取了能力范围或者可预见范围之内的措施,是否可以因此免除责任?从公平原则的角度来说,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如果数字图书馆将以合理使用原则获得的数字化作品传至云端或者本馆公开的存储设备之中,并且采取了附条件的复制和下载,比如通过PMI等权限管理和控制技术将用户划分为若干安全等级,严格控制访问权限[5];那么就应该免责。这也要求数字图书馆在利用合理使用原则时,尽量做好后续扫尾工作,现在诸如反复制设备、数字签名、追踪系统和最简单的电子水印技术层出不穷,数字图书馆利用起来并不困难。数字图书馆不能以高科技技术环境下难以控制和基于合理使用而将侵权行为置之不顾。在第42条末尾建议加上:公益性质的单位已尽努力采取可靠措施的除外。
  3.云计算环境下的著作权管理
  与一般的数字图书馆相比,云计算环境下的数字图书馆具有以下优势:它可以对复杂的异构数据进行有效地整合,将分布式存储的数据库和一站式的检索界面结合起来,为用户提供统一的资源检索入口,实现一站式的服务[4]。可以防止黑客攻击崩溃的局面,减少服务器访问受限和不断购买服务设备满足日益先进的IT技术需要等情形。世界上最大联机图书馆服务提供商OCLC基于Worldcat节目数据的“Web级协作型图书馆管理服务”就是典型的代表[5]。在这些优势凸显的同时,数字图书馆基于合理使用的著作权管理也更加困难。
  (1)协议管理。云计算商深知“数据核心”的原理,因而他们会以数据整合、数据挖掘、知识服务的名义将数字图书馆托管的数据合法化,挪作他用[6]。数字图书馆有必要和云计算商做好托管协议的签署工作,把合理使用范围之外的不利后果转移到云计算商。事实上,公益性的高校数字图书馆将数据托管给云计算商,这个行为使得广大用户读者享有更加便捷的服务,其本身并未获利。这个行为是合法的。所以只要数字图书馆和云计算商在协议上明确这一点,数字图书馆完全可以免责。
  (2)选择适当的云计算模式。数字图书馆使用云计算服务时,也要考虑云计算的运用模式,选择最有利的云计算模式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云计算在图书馆中的运用包括三种模式,即创建私有云、部分租赁云服务、完全租用云服务[7]。对于高校而言,使用私有云为佳,既可以解决普通数字图书馆的现有问题,还可以有效防止云计算商带来的侵权后果。这是因为高校的馆内用户一般都为学生,利用数字图书馆多为个人学习之用,一般都在合理使用范围内。而且高校的学员众多,数字图书馆的使用率高,私有云的创建不会造成资源浪费。与其他高校的知识共享,可以通过合理的馆际互借来实现。相反的,如果通过部分租赁云服务或者完全租赁云服务,数字图书馆为了控制为合理使用,就不得不采取技术措施限制下载和复制,这势必会影响校内学生的正常使用,当然,这可以采取设定不同用户权限的方式去解决,可是云龙混杂的环境多多少少会影响合理的使用或者带来隐患。(作者单位:湘潭大学)
  参考文献:
  [1] 陆美・刘志刚・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多维视角(J),图书馆学研究,2009(3).
  [2] 郭海霞.云计算环境下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和管理初探(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10(4).
  [3] 沈丽红.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与复制权(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9(2).
  [4] 黄胜国.云计算技术在图书馆中的应用研究(J)・现代情报,2012(2).
  [5] 孙培燕、张玉梅.云计算技术在图书馆中的应用(J).情报科学,2011(4).
  [6] 胡小菁.范并思.云计算给图书馆管理带来挑战(J).大学图书馆学报,2009(4).
  [7] 吴玲丽.从google数字图书馆版权纠纷看网络时代版权制度的理念变革(J).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2010(2).
转载注明来源:https://www.xzbu.com/3/view-681825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