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死”结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王建勋
Facebook的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说,隐私的时代已经终结。这一判断的时代背景是,互联网高速发展,各种信息铺天盖地,社交网络茁壮成长,虚拟公共空间日益膨胀,个人隐私似乎愈来愈少。
那么,网络时代真的给隐私判了死刑?个人在虚拟世界的信息不再受法律保护了?
答案是否定的。但毋庸置疑,网络时代的隐私和信息保护着实变得复杂模糊,令人纠结甚至难以捉摸。正如为获得亡夫徐先生邮箱中保存的信件、照片等信息的王女士发问:“为何QQ不能继承?”
从双方的主张来看,这似乎是个财产权之争,问题的焦点是QQ账号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以及这种权利能否继承。若果真如此,那么根据用户和腾讯公司签订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其中明确约定,腾讯拥有账号的所有权,用户仅有使用权。
由此引发的问题是,使用权为何不能继承?比如居民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亦可继承。这种说法看似有理,但其实站不住脚,因为并非所有的使用权都可继承,比如,借用合同、租赁合同等产生的使用权大都不能继承,并非像国有土地使用权那样发生了物权化。
QQ账号作为特殊的对象――常被称之为“虚拟财产”,不同于一般的财产,用户对它的使用权也很特殊――具有鲜明的人身性质,对它的使用与特定的人联系在一起。从“协议”的内容也可以看得很清楚:“腾讯QQ账号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也就是说,只有申请人才是“合法”的用户,才拥有QQ账号的使用权。
尽管在现实生活中,任何知道某个账号和密码的人都可以使用它,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这种使用是“不合法”的违约行为。
此外,即便承认用户对QQ账号内的信息拥有“所有权”,这种权利也附有条件。条件之一是,只有当用户能够提供密码时才能享有这种权利,否则,它根本无法实现。
为了保护用户的信息和隐私,各种网络账号大多要求用户提供密码并妥善保存,一旦遗忘或者丢失,要么通过协议约定的程序找回,要么永久性失去账号。即使那些允许用户找回密码的网络公司,也大多会规定极为严格的程序和条件,旨在保护用户的隐私和信息安全。以腾讯公司为例,依照其与用户之间的协议,当用户遗忘密码时,须凭“初始注册资料及个人密码保护资料”申请找回密码。不能提供这些资料的用户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风险,包括丧失对账号内信息的“所有权”。
那么,现在的问题是,用户在去世后,其亲属或者继承人能申请找回密码,或者获得用户的账号信息吗?能够继承死亡用户账号内的信息“所有权”吗?腾讯和用户的协议中并没有明确约定这一点,但它要求王女士按照用户找回密码的程序和条件进行申诉,很难说不合情理,因为这是为了保护死亡用户的账号信息。
有人认为腾讯的要求过于苛刻,其实相关网络公司的规定相类。比如Google公司规定,为了保护死亡用户的隐私,它只在极为罕见的情况下才向获得授权的死亡用户代理人提供Gmail账号信息,并规定了两步走的程序:第一步要求当事人提供用户的死亡证明以及从死亡用户账号收到的邮件等信息;第二步要求当事人获得美国法院的指令。
无疑,这样的要求使得当事人获得死亡用户的账号信息极为困难。更有甚者,Facebook明确声明:“为了保护死亡用户的隐私,我们不能为任何人提供其账号登录信息。”
这背后的问题是死者的“隐私”。在传统的侵权法中,一般认为,只有活着的人才有隐私,死者不再有隐私。但这是否意味着,死者的任何信息都可以公开或者提供给他人而不受法律的保护呢?答案恐怕是否定的。一个医院擅自公布一名死者的病例,一个网络公司擅自将死亡用户的账号信息披露给无关的第三者,都不合理,并构成了侵权行为。
那么,网络公司将死亡用户的账号信息提供给其亲属或者继承人是否同样构成侵权行为?从法理上讲,这与提供给无关的第三者并无根本区别,因为死亡用户的亲属或者继承人对于账号信息并无法律上的权利,或者即使有,也是附条件的。况且,有时候,死者可能并不希望他人知道账号内的全部或者部分信息,甚至通过遗嘱拒绝他人获得自己的账号信息。
死亡用户的信息安全和隐私同样甚至更加重要,不能因为一个人已经死亡,就可以擅自披露其个人信息。在这些情况下,如果网络公司将死亡用户的账号信息提供给其亲属,似乎就侵犯了其权利。那么,这一权利的性质是什么?是隐私权还是其他权利?如果囿于传统的侵权法,难以认定此种权利为隐私权。但如果不是隐私权,它又是什么权利呢?不容易界定。
国外有法律家建议,应当改变传统侵权法的认识,承认死者的隐私,将隐私权的保护扩至死者,以确保人们死亡之后的信息安全,也保障活着的人有足够信心提供自己的信息。这一建议对于解决信息时代的隐私难题大有裨益。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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