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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定价权的归属问题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白雨禾 吴为业

  [摘要]现阶段,对于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的定价权规范存在矛盾,本文将对关于定价权的法规进行梳理,并提出应该由商业银行自主行使定价权,并对提出这一观点的原因进行分析。
  [关键字]商业银行 中间业务 收费 定价权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该《暂行办法》与《商业银行法》关于收费定价权的规定向矛盾,依据上位法与下位法相冲突,下位法无效,可以得出我国关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的定价权应该属于银监会、人民银行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但是笔者认为,应该赋予商业银行定价自主权,理由如下:
  
  一、商业银行的法律性质所决定
  
  2003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共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对自己的产品应该享有自主的定价权。中间业务作为商业银行的自主研发的产品,其收费标准由商业银行自主决定是合情合理的。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对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有自主决策权,其中应该包括定价决策权。
  
  二、依赖于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特点
  
  制定任何产品的价格均需考虑产品本身的成本与收益、面临的风险、对需求的影响等因素,即价格的制定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与风险原则。中间业务产是商业银行开发、经营的商品,对该商品的成本及承担的风险能掌握第一手的材料,即最具有发言权;而且,商业银行是直接与客户打交道的主体,可以第一时间了解到顾客的实际需求、使用情况、信息反馈、市场竞争等内容,而这些内容在中间业务产品价格制定及修改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监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不可能亲临一线,掌握全面真实的定价信息,在信息收集方面存在无法克服的弊端,如果由监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定价权,势必造成定价的不科学及不合理,从而制约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从长远来看,也将会影响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三、与利率市场化改革相适应
  
  早在1993年,党的十四大《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便确立了我国利率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以市场资金供求为基础,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调控核心,由市场资金供求决定各种利率水平的市场利率体系的市场利率管理体系。1996年6月1日,人民银行放开了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1997年6月,放开银行间债券回购利率。1998年、1999年,人民银行连续三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2004年1月1日,人民银行再次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扩大商业银行自主定价权,提高贷款利率市场化程度,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扩大到70%,下浮幅度保持10%不变。2000年9月,放开外币贷款利率和300万美元(含300万)以上的大额外币存款利率。自从1996年利率市场化改革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累计放开、归并或取消的本、外币利率管理种类为119种,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尚管理的本、外币利率种类有29种。今后,随着金融机构改革和利率市场化的稳步推进,中国人民银行将不断扩大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自主权。
  
  四、与国际接轨
  
  总体上看,各国(地区)银行在银行服务收费方面享受较大的自主权,政府无法律授权干预银行的经营行为。除巴西等少数国家和地区以外,其他国家对银行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收费标准不从立法的角度进行规定,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果从法律、法规角度进行规定,也一般是提出管理方面的要求,例如要求商业银行明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公平、公正收费。某些国家的地方立法有规定商业银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情况,例如美国一些州的立法,但并不普遍。一些国家,例如印度、澳大利亚,过去一段时间曾对商业银行的服务收费有过规定,但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加强,为提高银行业的盈利能力从而提高竞争能力,纷纷取消了对银行收费的限制。尤其是东南亚国家的银行业,由于在1997年金融危机中深受不良资产之苦,在渡过危机之后,增加了银行服务收费的比重,政府也鼓励银行发展收费业务。
  
  参考文献
  [1]郭田勇.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产品定价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2]赵瑞静.论我国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权.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8.
  
  作者简介:白雨禾(1986-),中央财经大学2008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吴为业(1984-),中央财经大学2008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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