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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李崇

  摘要:以激发企业活力,降低企业税负为目的,2011年“营改增”开始在上海试点,是我国税制结构的一项重大调整,本文主要分析营改增后对企业的税率、账务处理和企业税负三个方面的影响。
  关键词:税率;抵扣;计税基础;进项税额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7-000-01
  营改增即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自2012年1月1日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来,试点地区陆续扩大到北京、天津、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宁波、安徽、福建、厦门、湖北、广东、深圳等12个省、直辖市等,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试点的行业则是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一、实行“营改增”的原因
  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最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这种划分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渐显现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给经济运行带来很多不利因素。
  从税制结构和税收管理的角度,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难以界定两税的划分标准,比如,商品和服务兼并销售的现象较多,形式越来越复杂,即一部分收入交纳增值税,一部分缴纳营业税,要准确划分哪一部分缴纳增值税,哪一部分缴纳营业税越来越难。再如,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区别模糊,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联系越来越紧密,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难题也就随之产生,另外,两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狭窄,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
  其次,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我国大部分服务业缴纳营业税,营业税计税基础是全额计征,即以含增值税的金额,再交营业税造成重复征税,对服务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二、“营改增”后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
  根据《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一),本次纳入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有陆路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一)税率的变化
  “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税率由两档调整为四档,增加了一般纳税人11%和6%两档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为3%),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而此前,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分别为3%和5%。
  (二)对账务处理的影响
  1.交通运输业确认收入和月末计算应纳营业税额的会计处理(以一般纳税人为例)
  营改增之前:
  例:某陆路运输公司2015年9月3日,取得运费为3000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9月末取得营业收入为6000000元,作出确认收入并计提应纳营业税额的会计处理。
  解析:确认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3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营业税的计税基础是全额纳税,应纳营业税额=6000000X3%=180000元,
  计提营业税额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8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80000
  营改增之后
  营业收入应该缴纳增值税,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如:2015年9月6日,某陆路运输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为30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30000元,以银行存款收取。编制会计分录。
  解析:借:银行存款333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30000
  月末应交增值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交通运输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的会计处理:
  营改增前:
  例如:2016年5月,某陆路运输公司购入运输用的货车一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价款是200000元,增值税款是34000元,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作出账务处理。
  解析:交通运输业在营改增之前,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计入采购成本,不可以抵扣,所以会计分录应为:
  借:固定资产 2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营改增后
  (接上例)解析:交通运输业缴纳增值税,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三)对交通运输企业税款的影响
  1.积极影响
  避免了重复征税。通过以上的账务处理,可以看出营改增后,企业的计税基础降低,以不含增值税的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为计税基础,征收增值税,而营改增之前是全额计征,以含增值税的那部分销售收入为基础,再征收营业税,造成重复征税,所以营改增后有效的避免了重复征税,使得税收结构更加合理化。
  降低企业的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通过交通运输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可以看出,营改增之前,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进入固定资产成本,而营改增之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单独核算不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所以营改增之后固定资产的成本降低,即原值降低,同时根据原值计提的折旧额也降低,降低了企业的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
  2.消极影响
  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不减反增的现象。营改增前税率是3%,营改增之后为11%和6%,税率幅度提高,即使考虑到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很难达到3%;再加上,进项税额抵扣有条件限制,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否则不允许抵扣。所以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出现不减反增现象,上海很多运输企业的税负均呈现不减反增的情况。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调查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1月,67%的试点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税负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平均增加税负5万元,换算成营业税体制,57%的企业税负增加超过5万元,24%的企业税负增加超过10万元,个别大型物流企业集团税负增加超过100万元。
  交通运输业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的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税负的增加,阻碍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笔者认为:降低利率,这是最直接,“立竿见影”降低纳税人税负的办法。增加抵扣范围,比如运输设备使用时间较长,而且每期均计提折旧,可以将每期的折旧额的一部分作为税额抵扣,这样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
  参考文献:
  [1]钱玲.“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J].中外企业家,2015(17).
  [2]叶红.物流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税收筹划探讨[J].交通财会,20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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