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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网络用户隐私保护研究

来源:用户上传      作者: 是沁

  摘 要: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智能终端等在给我们带来个性化服务的同时,也带来了隐私泄漏的风险,本文从信息生态的视角出发,探讨隐私泄漏的原因,提出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加强信息用户隐私保护的措施。
  关键词:移动互联网;个人隐私;信息生态
  一、引言
  2016年1月22日,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了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在报告中显示,在上网设备中,中国网民个人上网设备进一步向手机设备集中。根据报告统计,2015年中国的网民共有6.88亿人,手机网民规模为6.02亿人。但是与此同时,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带给用户及时、便捷的体验的同时,随之而来的用户隐私的保护形势也变得越来越严峻。
  二、移动互联网时代网络用户隐私概述
  网络中的个人隐私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有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和公开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漏某些于个人有关的私密敏感信息等[2]。网络隐私不是一个新生事物,是传统的个人隐私在网络时代的体现。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网络用户隐私主要包括:第一,用户的个人信息;第二,私人数据;第三,用户间的关系,网络中用户之间的关系,亲密程度等等;第四,用户的位置隐私,基于位置的应用是移动互联网的典型代表,因此用户的位置隐私也是移动互联网用户隐私中特殊的一部分,且最容易暴露用户的位置信息,给用户隐私带来非常大的威胁。
  三、基于信息生态视角下移动互联网络用户隐私泄漏原因
  (一)信息生态系统
  美国的学者Naedi等提出了信息生态系统的概念,指出它是在特定环境里由人、信息实践、价值和技术构成的一个系统[3],信息系统也可认为是由人、信息、信息环境三者构成的一个复杂系统。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信息生态系统主要指的是信息、各信息主体之间和外部环境之间关联互动,从而达到平衡的状态。
  (二)基于信息生态角度的移动互联网络用户隐私问题成因
  1、移动互联环境容易泄漏隐私
  移动互联网环境呈现出很大的开放性,只要拥有手机智能终端、互联网络以及相关的移动媒体应用,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用户。用户可以通过转发、关注和陌生人实现互动,通过定位功能与陌生人产生联系,即使是在相对封闭的朋友圈,你也无法确定经过相关好友的多次转发你的信息最后被谁获取。
  2、用户主动暴露隐私
  移动互联网上用户隐私泄漏呈现出了新的泄漏途径,网络用户自己暴露隐私就是一种。用户出于社交的需要,在社交媒体上填写自己的资料并更新状态,用户希望通过提供更多的信息来扩展自己的朋友圈。
  3、制造商、服务提供商泄露用户隐私
  首先移动应用制造商功能设置不合理泄漏了用户的隐私。系统的开发商没有提供足量的隐私设置选项,且为用户提供的“默认状态”都是将用户信息暴露的最大化状态。
  其次是服务商“越轨行为”泄漏用户隐私,主要指网络的APP非法抓取用户的个人隐私。目前,安卓的生态最令人担忧,根据中国互联网数据中心的数据显示,在国内各类安卓市场下载量前1400位的APP中,有66.9%的移动智能手机应用在非法获取用户的隐私[4]。
  4、缺乏相应的隐私立法
  首先,网络用户隐私法律保护不直接。从实体法上来说法律保护存在间接性,缺乏明确性、独立性,从程序法上来说,对公民的隐私的保护则仅限于与公民有关的肖像权、名誉权,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公民不得以别人侵犯其隐私权为由直接向法律提出诉讼。
  5、互联网行业标准缺失
  从整个互联网行业来看,《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和《中国电子商务诚信公约》这两大公约中有关网络隐私权内容比较粗糙,既缺乏对网络隐私权的详细界定,也缺乏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以及消费者个人信息和私密资料的具体内容等。
  四、移动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信息保护对策
  (一)用户方面的隐私保护对策
  树立用户的隐私意识,在移动互联网络中,任何时间任何地方,凡是需要用户提供自己身份信息的地方,应该要对提供的对象和方式深入了解,确保安全可靠;慎重使用微信、QQ等聊天软件传输敏感信息;如果在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信息时,若信中的信息涉及到个人隐私或者是需要保护的,应该设置加密功能;严格审查智能手机的软件安装,仔细阅读智能手机软件的隐私政策。
  (二)加强网络应用制造商、运营商的自律
  美国一贯主张社交网络的行业自律模式,至今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卢西娅提出观点旨在改变Facebook中的网络隐私现象,她指出要从企业自律的角度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这主要是提出在社交网络要提出一种能使社交用户自己控制个人信息的一种机制。网络应用制造商行业比政府更加了解自己各方面的情况,即使国家制定了对于保护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行业自律也有其存在的必要性。2015年7月22日,阿里云提出了“数据保护协议书”,向全行业发出了倡议。这是中国云计算服务商首次定义行业标准,这是行业自律一个良好的开端,针对用户关注的信息安全和隐私问题进行了清晰界定。
  (三)完善移动社交用户隐私立法
  我国的民法通则详细对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荣誉权和名誉权等进行了保护。但是,对于公民生活中涉及的私生活的保护,上述几个权利中都并未有涉及。更让人遗憾的是,隐私权作为一种重要的人格权,在侵害后也得不到赔偿。为了保护隐私权,使隐私权在收到侵害时能得到应有的赔偿,应该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受到法律保护。
  (四)完善隐私侵害惩罚机制
  对于非法进行个人隐私侵害的机构进行惩罚,美国联邦委员会和新加坡的隐私保护法中都涉及到了对于非法侵害个人隐私机构的处罚措施。如,FTC对社交网站Path未经授权非法采集用户数据进行处罚,也对ISO应用商W3 Innovations公司允许儿童通过它开发的应用程序公布个人信息采取了制裁[5]。这些措施的实施对于我国移动社交用户的隐私保护都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五、总结
  总之,移动互联网技术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个人隐私带来了更大的挑战。本文从信息生态的视角出发,探讨了移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用户隐私侵害的原因,针对信息生态的关键点提出了防治措施。只有从用户、法律、标准和监督惩罚等多层次入手,才能最大程度的减少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用户隐私被泄漏的概率,创造更好的信息生态环境。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 CNNIC.第37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6-01-22].http://www.199it.com/archives/432572.html.
  [2] 王利明.人格法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49.
  [3] NARDIB,O’DAY V.Information ecologies:Using technology with heart[M]. Cambridge:MIT Press,1999:132-135.
  [4] 徐晓露. 移动社交网络用户隐私安全问题及保护研究[D].重庆大学,2014.
  [5] 腾讯科技.谷歌苹果公司出台措施应对政府移动隐私保护政策[EB/OL].[2014-11-16]. http://tech.qq.com/a/20130226/00014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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